[ 謝佑平 ]——(2000-11-27) / 已閱16937次
“混合型”刑事訴訟模式評論
作者:謝佑平 來源:滬,中國法學 發(fā)表時間:199605
以1979年《刑事訴訟法》為基礎建構的刑事訴訟模式,具有典型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特征: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控訴機關的權力強大,偵查手段廣泛、多樣,使用靈活,限制極少;被告人在偵、控階段訴訟權利受到局限,不允許延請律師幫助,沒有保持沉默權;審判階段,法院依職權主動調(diào)查案件事實,以積極姿態(tài)出現(xiàn),始終占居主導地位;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關系過份緊密,使控審關系界限不清,抑制了辯護權能作用的發(fā)揮,等等。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使我國刑事訴訟模式發(fā)生了變革,引進、吸收了諸多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模式的內(nèi)容,出現(xiàn)了“當事人主義化”趨勢。表現(xiàn)在:在偵查、控訴階段,取消了公安機關的收容審查權和檢察機關的免予起訴權,削弱了偵控機關的權力,偵控權力的行使受到更多程序的限制;提高了訴訟參與人尤其是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被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傳訊后,即可聘請律師予以幫助,被告人從被審查起訴時起,便可委托律師充當辯護人;檢察機關不予起訴的案件,被害人有足夠證據(jù)的,可以徑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審判階段,實行對抗式法庭審判,舉證責任由控、辯雙方承擔,審判工作主要通過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辯論等活動展開,審判者的職權性作用淡化,仲裁性作用加強;等等。以上改革,使我國刑事訴訟模式更加民主和科學。
以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為基礎建構的“混合型”訴訟模式,與我國現(xiàn)今政治、經(jīng)濟、文化發(fā)展水平相符,它既沒有照搬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模式的全部內(nèi)容,也沒有完全承襲職權主義刑事訴訟模式的一貫做法,而是在充分考慮我國社會性質、階級利益需要和歷史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基礎上,吸收當代刑事訴訟模式中較為先進成果的產(chǎn)物。評價某一種刑事訴訟模式是否科學,標準在于:其與所在社會階級利益需要的適應程度以及與歷史文化背景的關系。不同的社會制度下的刑事訴訟模式有所不同,同一社會制度下的不同地區(qū)或國度的刑事訴訟模式也有差異,究其原因,就在于階級利益需要的不同和歷史文化背景的區(qū)別。
一、刑事訴訟模式與階級利益需要的關系
刑事訴訟活動,是實現(xiàn)國家刑罰權,懲罰犯罪,保護無辜,以維護有利于統(tǒng)治階級社會秩序的活動。刑事訴訟模式影響著刑事訴訟效果,采取什么樣的刑事訴訟模式才能最有效地實現(xiàn)刑事訴訟目的,是統(tǒng)治階級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概括起來,刑事訴訟模式與統(tǒng)治階級利益需要的關系,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方面:
(一)刑事訴訟模式的設計和建構,是統(tǒng)治階級利益需要的表現(xiàn)
在階級社會里,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利益需要。刑事訴訟模式的設計和建構,反映著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需要。奴隸社會采用彈劾式訴訟模式,繼承氏族組織解決社會沖突的樸素民主方式,這在國家和法律初創(chuàng)時期的社會中,是懲治犯罪的最有效方式,因而符合奴隸主階級的利益。在封建社會,統(tǒng)治階級意識到犯罪不僅僅是對個人利益的侵害,而且必然危及國家整體利益和社會共同秩序,“不告不理”原則已不能適應有效懲治犯罪的需要,必須建立一種強有力的遏制犯罪的司法機制,于是,封建專制社會的統(tǒng)治者設計出了以國家主動追訴犯罪為內(nèi)容的糾問式刑事訴訟模式。資本主義社會是以私有經(jīng)濟為基礎的社會,強調(diào)個人權利和自由,在刑事訴訟模式的設計中,更多考慮的是如何在國家追訴犯罪的同時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被侵犯,因而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主體地位,擁有較充分的與控訴相抗衡的防御手段和能力。社會主義中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對敵人實行專政,對人民實行民主的雙重利益需要,要求刑事訴訟模式具有犯罪控制和人權保障的雙重功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所建構的“混合型”模式,充分體現(xiàn)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利益要求。
(二)刑事訴訟模式的價值取向與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需要相關
刑事訴訟,本質上說,是一種解決權益沖突,保護合法利益的活動。也可以說,刑事訴訟,是一個利益沖突、利益保護和利益分配的過程。概括起來,刑事訴訟過程所涉及的利益因素不外乎三種:一是以社會安全和法律秩序的維護為內(nèi)容的一般社會主體利益;二是作為追究刑事責任對象進入刑事訴訟過程的刑事被告人的利益;三是被犯罪行為直接侵害而在訴訟中承擔一定權利義務并受訴訟結果直接影響的被害人的利益。不同的刑事訴訟模式對上述三種利益的傾斜和保護程度不同,即價值取向不同。如: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注重個人權利的保護,強調(diào)正當程序,表現(xiàn)出對第二和第三種利益的重視傾向;大陸法系職權主義刑事訴訟強調(diào)司法機關的職權,追求實體真實,表現(xiàn)出對第一種利益的極大關注。在刑事訴訟活動涉及的利益機制中,刑事訴訟模式傾向、關注和選擇哪種利益,歸根結蒂都是統(tǒng)治階級根據(jù)自己的利益需要而決定的。現(xiàn)代社會的統(tǒng)治者力圖建立理想的刑事訴訟模式,對三種利益進行均衡保護,這是不現(xiàn)實的。因為,犯罪控制與保障人權兩者之間存在矛盾,保護無辜的規(guī)程可能會被犯罪分子濫用,因此,統(tǒng)治者必須在有效減少犯罪和廣泛保護個人之間作出選擇,選擇任何一方,都必然以犧牲另一方為代價。在現(xiàn)代社會中,任何刑事訴訟模式的存在,都是這種“選擇”后的結果。在我國,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開始注重被告人、被害人個體權利的保護,在價值取向的天平上,“混合型”模式加重了保護個體權利的砝碼,出現(xiàn)了“當事人化”內(nèi)容。但是,從總體上說,我國的刑事訴訟仍不失為職權主義刑事訴訟。職權主義刑事訴訟,符合我國政治哲學和政治需要。
(三)刑事訴訟模式的相互借鑒和吸收,是為了更有效地服務于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需要
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刑事訴訟模式,各有其優(yōu)點、長處和存在的合理性,這是無容置疑的。然而,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各訴訟模式也都暴露出固有弊端,需要改進和完善,否則,就難適應統(tǒng)治階級的需要。就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模式而言,由于過份強調(diào)正當程序和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可能導致訴訟活動步履艱難,曠日持久,不能及時懲罰犯罪,產(chǎn)生疏于對被害人及社會整體利益保護的后果等。就職權主義刑事訴訟模式來說,由于過份偏重懲治犯罪和社會整體利益的保護,又難免造成對法律程序意義的輕視和對被告人個人權利的損害,帶來積極懲罰、消極保護的弊端。正因為如此,為了使刑事訴訟活動充分發(fā)揮懲治犯罪、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方面的功能,各國統(tǒng)治階級都從自身利益需要出發(fā),對其存在的缺陷和弊端進行了程序不同的修改和完善。如:美國社會普遍認為,犯罪率的不斷上升與越來越多的犯罪逃脫追究直接相關。目前,在刑事犯罪日益加劇的威脅面前,美國也開始加強控制犯罪的司法措施,對某些過份有礙打擊犯罪的權利保護程序作了修改和變通,美國國會通過的《犯罪綜合控制法》擴大了偵查官的權力,降低了搜查、逮捕、扣押的適用標準,并嚴格了保釋條件?梢,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模式已向職權主義刑事訴訟模式靠近。與此同時,大陸法系職權主義刑事訴訟模式也開始接收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模式的有益成份。“日本在美國的影響下,采取了當事人主義的訴訟結構。雖然日本當時是在美軍占領的形勢下,不得不接受美國的訴訟模式,但是現(xiàn)在的日本法學家和司法界都一致肯定這種變化,認為現(xiàn)在的司法制度、訴訟程序注意保護人權,比戰(zhàn)前舊刑事訴訟程序好。”〔1〕另外,法國、德國、奧地利等的刑事訴訟中,吸收了英美允許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訴訟協(xié)助被告人辯護的做法?梢,職權主義刑事訴訟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的影響。同樣,我國將要施行的“混合型”刑事訴訟模式,也是在職權主義基礎上,借鑒、吸收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模式的某些長處的產(chǎn)物,旨在使其更有效地服務于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利益需要。
(四)衡量刑事訴訟模式功能的主要標準,是其與統(tǒng)治階級利益需要的適應程度
刑事訴訟活動是行使國家行罰權的活動。通過刑事訴訟,要達到懲罰犯罪,保護無辜,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目的。任何刑事訴訟模式,都必須適應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需要,有效地完成刑事訴訟的任務和目標。因此,要判斷某一種刑事訴訟模式的功能與價值,首要的標準就是看其能否圓滿完成刑事訴訟的任務,是否適應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需要及其適應的程度。例如:我國刑事訴訟任務,是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預防和減少犯罪。從總體上說,我國刑事訴訟模式在完成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任務方面,成績是顯著的。我國固有的刑事訴訟模式基本上適應社會主義條件下人民民主專政的需要,其科學性和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因此,任何照搬大陸法系職權主義刑事訴訟模式或者不加區(qū)別地模仿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企圖和做法,都是錯誤的,它將造成我國刑事訴訟模式與刑事訴訟目的、任務和功能的不協(xié)調(diào)和不適應,最終帶來社會秩序的動蕩,危害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刑事訴訟模式與歷史文化背景的關系
任何刑事訴訟模式,都根植于相應的社會經(jīng)濟、政治環(huán)境和歷史背景,無不存在獨特的文化傳統(tǒng)印記。撇開歷史文化背景,是不可能全面理解各種刑事訴訟模式發(fā)生發(fā)展的緣由及其固有特征的差異的。
刑事訴訟模式與歷史文化背景的關系主要表現(xiàn)在:
(一)刑事訴訟模式的變遷,是人類社會歷史文化背景演變的結果
刑事訴訟制度的歷史發(fā)展,深刻反映出社會歷史從原始走向文明的歷程。由彈劾式訴訟、糾問式訴訟到當事人主義、職權主義訴訟,進而發(fā)展到現(xiàn)代社會主義訴訟模式的過程,包含著歷史文化傳統(tǒng)的延續(xù)和民主思想所引起的法律及司法制度的深刻變革。彈劾式刑事訴訟是與國家社會政治文明低下、文化科學技術落后、人們心目中對神靈崇拜和畏懼以及氏族原始民主平等印跡等聯(lián)系在一起的。糾問主義刑事訴訟下國家追訴犯罪制度的確立,是國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大發(fā)展;在人們對訴訟無休止的冗長辯論和充滿野蠻、蒙昧的神明裁判感到厭煩不安,迫切需要一種迅速有效而又非常權威的力量主持訴訟以更大程度地懲治犯罪時,糾問主義訴訟便應運而生了。到了資本主義時期,“自由、平等、人權”的歷史背景,使刑事訴訟模式出現(xiàn)了訴審分立和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對抗辯論以及對被告人訴訟權利保障措施。我國是一個有著悠久文明歷史傳統(tǒng)的國家。刑事司法手段歷來被視為社會控制的主要力量之一。“犯罪控制”思想指導著中國歷代刑事訴訟模式的建構。我國現(xiàn)階段的刑事訴訟模式(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出臺以后仍是如此)在很大程度上繼承和反映了這一歷史文化傳統(tǒng)的內(nèi)涵和要求;同時,社會主義制度的文化背景,又使之產(chǎn)生了相應的新型訴訟原則和訴訟制度,并且,在性質上與資本主義刑事訴訟模式迥異。因此,可以說,刑事訴訟模式的變遷,與特定社會的深層歷史文化背景有著不可割裂的聯(lián)系;如果沒有人類社會歷史文化背景的變化和發(fā)展,就不會有刑事訴訟模式的更替和變遷。
(二)刑事訴訟模式的區(qū)別,歸因其賴以生存的歷史文化背景的不同
世界各國的刑事訴訟模式是存在區(qū)別的。顯著的差別表現(xiàn)在中國與西方刑事訴訟模式的不同以及大陸法系職權主義與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模式的差異。實際上,這些差別是由歷史文化背景的不同造成的。在中國的文化傳統(tǒng)中,法律以確認君主至高無上的權威,維護界限分明的等級制度和對民眾的控制為主要內(nèi)容,重視宗法倫理,堅持禮教中心,強調(diào)義務本位,實行刑罰強制。中國傳統(tǒng)法律不是以保護人的基本權利為價值目標,而是以確認人的職責和義務為明確目的。新中國成立后,舊法傳統(tǒng)雖然經(jīng)過了革命蕩滌,但其痕跡仍依稀可見,表現(xiàn)在刑事司法中,職權主義仍為主要內(nèi)容。而西方的傳統(tǒng)法律注重和實現(xiàn)對個人權利的尊重與保護,法律制度以權利為本位,刑事訴訟中普遍實行司法獨立原則、公開審判制度、律師辯護、無罪推定,強調(diào)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充分保障?梢哉f,我國現(xiàn)階段刑事訴訟模式中的許多內(nèi)容,如辯護制度、公開審判制度等,都是從西方借鑒和移植的。就西方訴訟模式內(nèi)部來說,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之間的差別也是不容忽視的。職權主義訴訟起源于羅馬帝國特別是西歐中世紀宗教法庭所實行的糾問式程序,當事人主義訴訟與英國中世紀的控告制訴訟一脈相承,兩者的區(qū)別仍然是歷史文化背景的不同。因此,在探究刑事訴訟模式的差異,借鑒和吸收他種刑事訴訟模式的原則和制度時,不可無視其歷史文化背景的區(qū)別及其潛在的作用。歷史表明,歷史文化傳統(tǒng)具有極大的排斥力,它可以使外來訴訟制度難以傳入或者異化已經(jīng)傳入的外來訴訟制度。今天,我國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傳入了許多在西方文化背景下生成的訴訟原則和制度,建構了“混合型”刑事訴訟模式,但并不意味著任務已經(jīng)完成。我們必須下大力氣改造和重構我國傳統(tǒng)的司法觀念及其文化土壤,使其與外來的訴訟原則和制度相協(xié)調(diào)。否則,字面上的法,將不可能轉化為行為中的法。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學院)
注:
〔1〕陳光中《外國刑事訴訟程序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1988 年版,第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