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3-19) / 已閱7406次
拷問官員頻頻交通肇事的背后
楊濤
去年12月30日,四川省委突然宣布免去黃學玖中共綿陽市委書記、常委、委員等系列黨內職務,一起被掩藏數(shù)月的市委書記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找人頂包的惡性案件浮出水面。(《新京報》1月9日)
有關黨政官員涉嫌交通肇事的案件屢屢發(fā)生,引起了媒體和民眾的極大關注。去年11月27日唐運魁在韶山南路行走時,被開摩托車的趙永良、文斌撞倒,大約過1至2分鐘后,湖南省韶山市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劉亞輝駕車從傷者身上輾過,離開現(xiàn)場10多米后,劉下車來到圍觀群眾面前,簡單問了一句“發(fā)生了什么事”后,即將車開到了約兩公里外的一個洗車場洗車;去年7月17日上午11點左右,重慶市忠縣原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盧勝貴駕車撞死一人,事后隱瞞真相,讓人頂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2002年7月27日,原湖北省陽新縣委副書記高永新駕駛車將馬路右邊同向行走的邱某等4人撞倒,致4人死亡。
按常理說,這些官員貴為縣長、縣委書記、市委書記,他們配有專車、專職司機,出門行車自有他人效勞。那怕是司機行車不慎,出了交通事故,只要他們沒有強令司機故意違章,也不會承擔任何罪責,可現(xiàn)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恰恰就是這些官員自己親自在駕駛。看來,問題就是這個“專車”與“專人”根本沒有落實到位。
首先,便是“專車不專”。給領導干部配置“專車”那是為方便領導工作需要,這個“專車”絕不是國家配置給領導干部的專門私家車。但是,一些官員卻置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而不顧,堂而皇之將“專車”當成了私家車,公車私駕,私事用公車,這時當然是官員親自駕駛。
其次,便是“專人不!。有時,即使是官員用公車辦私事,如果還是由司機來駕駛,出事的機率也要大大降低,至少交通肇事還不能算在官員頭上。但是,官員們偏偏又喜歡拋開司機,天馬行空,一些官員是喜歡“過車癮”,如陽新縣委副書記高永新在車行半路時就讓司機休息,自己駕車,隨后便發(fā)生了事故;還有些官員出去與大款和商人們勾勾搭搭,嫌司機在一旁礙手腳,如《重慶商報》就報道稱,民間傳說綿陽市委書記黃學玖從當?shù)馗粯飞斤L景區(qū)打完網(wǎng)球親自駕車歸來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而替黃頂罪的肇事司機姓邱,據(jù)稱為綿陽當?shù)啬撤康禺a(chǎn)老板,因此,有時官員私自駕車出去極有可能與腐敗有著關聯(lián)。
“專車不專”、“專人不!,而這些官員平時工作忙、應酬多,容易疲勞駕駛;加之車技不熟,經(jīng)驗不足,一遇突發(fā)情況往往措手不及處置不當;更為可怕的是某些官員本身就有特權思想,交通違章“家常便飯”,容易違章“惹禍”,而考“駕照”又常常存在是“熟人”網(wǎng)開一面的情況?上攵,有些官員駕車不出交通事故才怪呢?
更令人可惡的是,大多數(shù)官員在交通肇事后,不是選擇積極搶救傷員、投案自首、處理善后,而是駕車逃逸、找人頂罪,事后花錢托人與死者家屬私了。這些官員為保住自己的烏紗帽完全置法律、置做人的良知于不顧,使一些原本是民事問題、紀律處分的事情轉化為刑事問題,或使自己罪上加罪,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
看來,我們要要防患于未然,盡最大可能避免官員成為“馬路殺手”,就必須牢牢把握住“專車專用”和“專車專人”這兩條高壓線,必須對違反這兩條規(guī)定即使沒有造成交通事故的官員也要進行嚴肅的紀律處分。此外,“公車私駕”的后面也往往與腐敗有著關聯(lián),反腐敗機關不妨順滕摸瓜,兜兜官員的老底。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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