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3-26) / 已閱6861次
矯枉豈能如此過正?
楊濤
因為“貪污”兩元錢的車票款,山西省大同市公交四公司的駕駛員楊曉梅(化名)被公司開除,隨后一時想不開的她自殺身亡。(《三晉都市報》1月11日)
一個鮮活的生命就這樣永遠地告別了人世,留下一個男子的沉痛嗚咽和一個4歲小孩的尖細哭聲,而這一切只是導火線竟只是死者的小小過失。
是的,楊曉梅是有過錯,某種程度上講,這種過錯還是嚴重的。她“貪污”兩元錢的事情發(fā)生在大同市公交公司發(fā)出一份《致全體職工的公開信》的時期,這信中強調(diào),凡查實有侵吞票款行為者,不論貪污票款數(shù)額多少……只要是貪污,經(jīng)查證據(jù)確鑿者,一律給予開除。因此,這也算是一種“頂風作案”的行為,而且,查處司機私呑票款是需要較大成本,公司相對加大處罰力度,有時也是不得而為之。
但是,無論加大處罰力度,還是想盡力遏制這種私呑票款之風蔓延,都不能逾越公正的底線。我們國家正在努力建設一個法治國家,以法來評判我們的行為是今天社會的基本準則,而公正是法治的靈魂,這種公正包括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
從實體公正上講,要求我們盡可能做到“責行相當”,也就一個人的行為與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大體相當,不能畸輕畸重,在刑法中體現(xiàn)便是“罪行相適應”原則。因此,我們不得不質(zhì)疑公交公司出臺的《票務管理規(guī)定》及《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相關對于私呑票款規(guī)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不是任何私呑票款的行為都要處置開除的處分呢?私呑票款數(shù)額多少與情節(jié)是否嚴重要不要區(qū)別對等呢?如果公交公司的兩個文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存在疑問,那么也必然引起合法性的危機,因為“惡法”非“法”!
而在實際的處理中,公交公司開除楊曉梅甚至對其文件中規(guī)定的必須是“經(jīng)教育不改的才開除”都不遵守,就讓人更加對其處理的公正性提出質(zhì)疑。
從程序公正上講,法治的原則要求對任何人的處理都必須遵守嚴格的程序,體現(xiàn)程序正義。那么按照有關規(guī)定,公交公司在作出開除楊曉梅的決定前,應召開職代會同意通過,并報上級勞動部門備案,方可正式實施,但公交公司并沒有這么做,則是對程序公正的一種違反。那么這樣一個處理決定,也會讓人對處理是否公正提出質(zhì)疑。
當然,這件事情最終如何處理,我們希望能訴諸法律程序解決。但是,在任何時候,都讓我們起想到那句古老的話:“人非圣賢,孰能無過”,古人尚且反對“不教而誅”,提倡“有教無類”,那么我們是否可以對那些不是屢教不改或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違紀之人,能常懷惻隱之心,做到公平、公正,我想這也能算是在身體力行“以人為本” 的理念。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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