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6-4) / 已閱6730次
民主選舉“差生”、“小偷”鬧劇誤區(qū)在那里?
楊濤
江西余江縣的一所中學為了加強學校對學生的管理,居然要求初三年級各班“民主選舉”最不守紀律的差生。此舉引起了教育專家和家長的反對。(《華夏時報》2月28日)
類似這種由學生、職工進行所謂“民主選舉”差生、小偷的鬧劇時有發(fā)生。2月27日《北京晨報》就報道說,在日龍食品廠工作的幾位工人向記者表示,自從前幾天廠里丟了些東西,相關的工人不但時不時被詢問,廠方還特意開會,讓工人填問卷寫出自己認為的可疑人選。而在去年,安徽亳州市帥威特服裝技校由于不止一次發(fā)生失竊事件,學校在查無結(jié)果的情況下,舉行了這樣一場選舉:投票選小偷!結(jié)果6位同學榜上有名,受到了處罰。
中國社會歷來缺少民主的傳統(tǒng),所以民主之風剛剛刮來,一些人便忘乎所以,以為民主是萬能,什么事都運用民主的形式來解決,披上一層合法的外衣。實際上,這是一種對民主的誤解和歪曲。對于公共事務的管理和管理公共事務領導人的選拔,這是一種關系到每個人切身利益的事情,需要大多數(shù)人來投票來決定,以賦予其正當性和合法性。換句話說,對于公共權(quán)力的賦予和運作,需要民主作為保障程序。但是,民主不是萬能的,民主必須受到法治的制約,因為在一個和諧社會,多數(shù)人的決定也不能侵犯少數(shù)人的利益,因為即使民主程序作出的決定,也必須得到法治的制約,必須有違憲審查的機制。更何況,對于少數(shù)人權(quán)利的剝奪,根本就不是民主程序來解決的問題。因為,對于少數(shù)人權(quán)利的剝奪,涉及事實的認定、證據(jù)的采信、法律的適用,被剝奪權(quán)利人有利參與并為自己辯護,這都需要具有一定法律專業(yè)知識和經(jīng)驗的法官,在沒有外來干擾的空間理性地認定。民主的程序,大多憑借的是民眾的感性,并且人們在“廣場效應”下往往容易形成一種“集體無意識”的狀態(tài),多數(shù)人以不理智的方式蠻橫地壓制少數(shù)人,最終形成托克維爾所說的“多數(shù)人暴政”。因而,民主程序不能準確去認定一個人是否違法,就失去了其剝奪一個人權(quán)利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因此我們說,對于權(quán)利的剝奪,需要法律的正當程序。
因而,我們看到,如果說是選舉班長、廠長,那么就需要利用民主程序,這些都屬于公共權(quán)力的授予,必須要由與公共事務有切身關系的每個人參與,并由大多數(shù)人同意而決定,這樣行使這些權(quán)力的領導才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也才能贏得民眾的信任和尊重。而所謂“差生”、“小偷”,則需要證據(jù)來證明,需要一定知識、經(jīng)驗的人來進行理性判斷,要有一個正當法律或聽證程序,民主程序是不能擔當?shù)摹?br>
然而,現(xiàn)在一些掌有權(quán)力的人,對于選任班長、廠長這些職位的人卻不采取民主程序,對于認定“差生”、“小偷”,卻祭起民主程序來。這正說明了他們骨子里面根本就不講民主,而是利用民主程序作為幌子,要么以此推卸責任,如東西丟了,本來作為管理者有責任,這一“民主”選舉小偷,他們管理責任就不用追究了;要么想達到個人不可告人的目的,用民主程序來打擊對手,又顯示出其合法性。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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