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7-30) / 已閱7134次
警察豈能伙同混混執(zhí)法?
楊濤
3月31日下午,北京站候車大廳,本報發(fā)行員蔡光雄賣報時被一名男子舉報,鐵警將蔡帶至安檢室,此后蔡遵照鐵警指令由該男子帶領指認賣盜版書籍者,卻突遭包括這名男子在內(nèi)的多人圍毆,此后又在安檢室遭兩名男子威脅恐嚇。隨后,在打人者未到場的情況下,北京站公安段鐵警做出調(diào)解,代替打人者交涉,最后,一名鐵警替打人者墊付給蔡300元。目前,蔡光雄躺在病床上昏迷不醒,仍未排除生命危險。(《新京報》4月4日)
在實踐中,警察會鼓勵他人舉報違法犯罪行為,甚至會請一些邊緣人做“線人”,提供違法犯罪人的線索,這些都無可厚非。但是,如果利用這些舉報人、邊緣人作為執(zhí)法的工具,借助這些人來共同來對付違法犯罪嫌疑人甚至是守法的公民,這不僅違反法定程序,濫用職權,而且極易侵犯公民權利,給人以“警匪一家”的印象,敗壞公安機關的形象。
對于這一事件中,北京站公安段政委杜曉衛(wèi)等人承認鐵警有失誤,但否認鐵警和打人者有關系。他們稱,打人者是在北京站滯留的“小混混”,沒有正當職業(yè)。為了討好警察,他們經(jīng)常為警察提供線索,舉報違法行為,與警察比較熟悉。
毫無疑問,鐵警是有失誤,但是,鐵警的行為僅僅可以用一個“失誤”所能解釋嗎?我們來看當時的情形:鐵警對蔡說賣報紙違反站內(nèi)治安條例,蔡說那里(二樓候車室)有那么多賣盜版書的你們不抓,為什么只抓我一個?鐵警說,那你去抓一個賣書的來,我就放了你。隨后,鐵警叫來舉報蔡的男子,該男子領著蔡來到二樓,就發(fā)生了毆打蔡的事件。這里我們要問的是,既然讓蔡去找違法者,那么有什么必要把舉報人叫過來,并且自己還專門離開,難道鐵警連“舉報者不能與被舉報者單獨相處”的常識都不懂嗎?這里,我們有理由懷疑鐵警是否對蔡的“頂嘴”的行為很惱火,又礙于自己警察的身份不便動手,于是借助舉報人(其實就是混混)來對蔡動手報復。
這就是這個鐵警的執(zhí)法水平,借助一些混混來一起執(zhí)法的水平。記者采訪的一些人也印證了筆者的這一懷疑。一位收廢品兼賣東西的小販介紹,鐵警們常常來查小販,有時候鐵警叫站里混了許多年的“小混混”來幫著查。這些人態(tài)度很霸道。另一位男子介紹,在北京站,這些人平時以扛包等為業(yè),就住在站里,跟誰都混熟了。幫著鐵警辦點事,以后自己扛包就會方便些。有時候會代替鐵警值班。行政執(zhí)法權是國家法律賦予警察的權力,這是一種權力更是一種責任,只能由警察來專門行使,但現(xiàn)在,如果這些人所說的是真實的話,那真是可怕,小混混也可以行使執(zhí)法權,公民還有安全感嗎?
回到這個事件,舉報人打人以后,按理說,應當由警察居中調(diào)解或者對打人者進行處罰。但鐵警不但制止蔡報110,而且在打人者不在場的情形下,主持調(diào)解,鐵警自己掏出300元錢說錢由他先墊,這不正反映了其心虛嗎?那么,這一心虛的表現(xiàn)后面又是什么原因呢?
這一事件再一次從深層次上反映了警察執(zhí)法的理念與執(zhí)法水平。的確,警察的工作很繁重,壓力也很大,但是,無論如何也不能以此為借口,讓一些并不具有執(zhí)法權的“混混”們來幫助執(zhí)法,這樣造成的后果比放縱一兩個違法犯罪分子可能還嚴重,因為它直接威脅到全社會的法律安全。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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