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11-5) / 已閱8365次
丈夫傳播性病給妻子涉嫌犯罪嗎?
楊 濤
新婚僅十天,新娘就發(fā)現(xiàn)身體出現(xiàn)異常。兩個月后,她被確診感染了嚴重的性病。此時她才知道,新郎隱瞞了他有6年性病史、一直未能治愈的事實。悲憤之余,她發(fā)誓要追究配偶“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據(jù)悉,因被傳染性病而追究配偶“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在國內尚屬首次。(《成都商報》5月16日)
可是,這位新娘要追究新郎的刑事責任的道路卻不是平坦的。她先到轄區(qū)派出所報案,舉報新郎對她“故意傷害”,但值班警官稱,國內從未有過婚內傳染性病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先例,新郎的行為屬于“道德范疇”,其可向其索要民事賠償,不能立案;她在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法院收下材料后,但過了一段時間,又全都退還給了她,建議她“先民事后刑事”,其理由也是“此案存在爭議”;最后她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看來,這位悲憤的新娘要達到其目在實踐中卻很難。在刑法中,有故意傳播性病這一罪名,即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但這一犯罪的行為是發(fā)生在賣淫、嫖娼中,新郎的行為卻是發(fā)生在婚內,并不符合。那么,是否可以以故意傷害罪追究新郎的刑事責任嗎?哈爾濱市和石獅市的檢察機關都曾經(jīng)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批捕了為報復戀人,故意將性病傳播給戀人的犯罪嫌疑人。在那二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報復的動機很明顯。但在這起案件中,新郎明知自己有性病,但其沒有報復動機,其只是與新娘結婚,過正常的性生活,因此要說他希望自己的性病傳染給新娘就很難說的過去,這就說明其沒有直接故意。但是,動機并不是犯罪的必備的要件,那么,新郎的主觀方面到底是“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有性病而放任性病傳染給新娘,還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即明知自己有性病但輕信能避免傳染給新娘呢?在我看來,這就要看新郎所患有的性病是否具有較高傳染概率以及新郎是否明知有這種較高傳染概率,如果這種性病有較高的傳染概率,新郎也明知這種概率,則不管其出于什么動機,可以認為其是一種放任的心態(tài),構成“間接故意”的故意傷害罪;如果這種性病沒有較高的傳染概率,或者有較高的傳染概率但新郞并不知道,那么只能認為他的主觀心態(tài)是一種“過于自信的過失”。從報道上看,新郎明知自己患有嚴重的性病,且6年未能治好,其行為可能涉嫌“間接故意”的故意傷害罪!
但是,即使新郎的主觀心態(tài)是“過于自信的過失”,但從報道來看,新娘患的是“生殖系統(tǒng)衣原體和支原體感染”,這是一種嚴重的性病,并且讓新娘根治困難,這完全可以說給新娘造成了重傷的結果,我認為新郎的行為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
這起案件其實最應當引起關注的是關于婚內發(fā)生的各種侵害對方權益的現(xiàn)象。在傳統(tǒng)的觀念中,婚內發(fā)生的一些事情,即使非常嚴重,也通常被人包括一些司法人員認為是僅僅是道德問題。其實,法律與道德并沒有遙不可及的距離,夫妻的行為嚴重地侵害了對方的權益,就超出了道德底線,法律必須對其進行規(guī)范,在婚內虐待對方等等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近年來,一些司法機關對于“婚內強奸”的案件也作出過有罪判決,也充分體現(xiàn)了法律對于公民權益的保護。因此,我們認為司法機關應當打破傳統(tǒng)的觀念,在當事人控告前提下,并且行為人的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情形下,也應當行動起來,該立案的要立案,該偵查的要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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