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凡 ]——(2005-11-28) / 已閱22500次
參考文獻(xiàn):柯芳枝,《公司法論》,中國政法大學(xué)1996年8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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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中國人民大學(xué)2000年6月出版
魏振贏,《民法通則》,北京大學(xué)2000年6月出版
張民安,《公司法》,中山大學(xué)2002年出版
張民安,《獨(dú)立董事制度》,中山大學(xué)2003年出版
張民安,《商事法學(xué)》,中山大學(xué)2002年出版
批注:
1.目前我國各界對于“Corporate Govenance”一詞如何翻譯,尚乏共識。
2.參見柯芳枝,公司法論,一九九六年八月,第二九二頁。
3.參見柯芳枝,公司法論。一九九六年八月,第二九二頁,但此處認(rèn)為公司法以股東為執(zhí)行業(yè)務(wù)股東或董監(jiān)之立法原意,則為本文所不贊同。
4.參見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下冊,一九九二年十月第十五版,第四三一頁。
5.本條在要件上亦采取寬松之規(guī)定,違反者公司將可以行使歸入權(quán),以股東會之決議將董事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6.柯芳枝,公司法論,一九九六年三月,第三二二頁。
7.柯芳枝,前揭專題研究,第九九頁,股東有出席股東會提出各種議案,或就議案提出質(zhì)詢或陳述意見及參與表決之權(quán)利,此類權(quán)利總稱為股東會參與權(quán)。
8.柯芳枝,前揭專題研究,第一一七頁。
9.張民安,獨(dú)立董事研究,第二三八頁。
10.張民安,董事的侵權(quán)責(zé)任研究,第二五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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