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菊英 ]——(2005-12-14) / 已閱7519次
該案應如何定罪
2003年3月的一天,余某用自行車帶著張某到集鎮(zhèn)上去趕集,市集上,張某買了一把鋤頭以便春耕農(nóng)事用,由于他們回家時要經(jīng)過好長一段攔河壩,該壩直徑不到3米,余某就對張某說,今天是趕集日,壩上行人很多,你買鋤頭坐我自行車后面要當心,碰到人我可不承擔責任,要不你就別坐我的自行車,張某答應會多加注意?僧斔麄冊跀r河壩上行駛時,看見前面黃某正迎面步行走來,黃某沒處躲閃,結(jié)果被張某扛在肩上的鋤頭碰在頭上,造成腦震蕩,醫(yī)院診斷為重傷乙級。
此案如何定罪,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余某兩人均構(gòu)成過失致人重傷罪。理由是:張某、余某已經(jīng)預見了扛著鋤頭坐在自行車后面不足3米的攔河壩上行駛,可能會碰著行人,但當他們看見前面逆向行駛的黃某時,張某輕信自己扛的鋤頭能避免碰著黃某,余某則認為自己在前面騎自行車,鋤頭扛在張某肩上,張某有能力辯別鋤頭是否會給人造成傷害,而這時張某沒有叫停車,余某認為張某可能很有自信,于是就騎著車繼續(xù)前進,結(jié)果鋤頭把黃某的頭給碰著了,且造成了重傷,這是他倆始料不及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構(gòu)成過失致人重傷罪,余某則不構(gòu)成犯罪。理由是:余某、張某都預見到了扛著鋤頭坐在自行車背后可能會傷著人,但余某在集市上就提醒過張某,要張某小心,張某也答應了余的要求,當自行車在攔河壩上行駛時,兩人都看見了前面步行的黃某,而張某沒有要求余某停車,余某不明白張某的狀況,結(jié)果鋤頭對黃某造成了傷害,造成傷害結(jié)果的行為人是張某,張某應對傷害結(jié)果負全部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張某、余某共同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張某、余某明知攔河壩不足3米,自行車帶人扛鋤頭可能會傷著行人,但余某還是讓張某坐在其自行車后座,從某種程度上說,他們達成了一定的共識。特別是當他們看見了前面逆向步行的黃某時,兩人中沒有人說要停車,而是特放任的心理態(tài)度,繼續(xù)前進,結(jié)果造成了對黃某的傷害。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
作者:上高縣檢察院 陳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