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躍 ]——(2024-12-8) / 已閱9463次
2.17盡管條件說反例頗多,但不妨礙司法實踐中大量案件使用條件說作為依據(jù)下判。比如,2002年7月25日晚9時許,被告人陳美娟將甲胺磷農(nóng)藥注射入被害人家門前的絲瓜中,致使被害人食用后中毒,引發(fā)糖尿病高滲性昏迷低鉀血癥。送至醫(yī)院搶救中,醫(yī)院診斷不當而僅以糖尿病和高血壓癥進行救治,導致被害人經(jīng)搶救無效而死亡。由于涉及到醫(yī)院的過失醫(yī)療行為介入問題,受害人的死亡與被告人陳美娟注射農(nóng)藥進入絲瓜中的行為的因果關系就變得復雜起來了。然而南通市中級法院對于受害人的死亡與被告人陳美娟注射農(nóng)藥進入絲瓜中的行為的因果關系給出的判決理由是:“沒有被告人的投毒行為在前,就不會有被害人死亡結(jié)果的發(fā)生”。南通中級法院顯然是采用了條件說給出了一個似是而非的判決理由。其實,沒有被告人她媽生出陳美娟,也不會有被害人死亡結(jié)果的發(fā)生,陳美娟她媽是否應該對受害人的死亡承擔責任?
2.18 禁止溯及理論也是條件說的特設理論,為了條件說被證偽而特地構(gòu)造出來的輔助理論。
2.18.1 禁止溯及理論就是為了處理罪犯的母親被拉進刑事責任圈的荒謬結(jié)果而特設的理論。其理論簡單明了:當張三殺人后,禁止向上溯及到張三的母親或外婆來承擔張三的殺人責任。持有該理論的學者給不出禁止溯及的理由,把禁止溯及規(guī)則作為公理對待。
2.18.2 其實,向上溯及原因,是法學理論的常規(guī)操作。例如,當張三死亡后,我們會倒查他死亡的原因:發(fā)現(xiàn)他體內(nèi)有氰化物,我們不會僅此得出張三死亡的原因是:氰化物,我們會向上溯及調(diào)查,這個氰化物是如何進入張三體內(nèi)的?發(fā)現(xiàn)張三吃的牛排里含有氰化物,我們也不會得出結(jié)論:張三的死亡原因是:某餐廳的牛排。我們還會繼續(xù)向上溯及調(diào)查,直至查到李四把氰化物放入某餐廳的牛排,我們會得出結(jié)論:李四的行為是張三死亡的原因。當然,繼續(xù)向上溯及會涉及到李四的母親,如果李四的母親不生出李四,張三就不會被李四毒死。當然還可以在另一維度上向上溯及,如果氰化物的銷售商不賣出這批氰化物,張三也不會因為這個氰化物死亡。因此可以向上溯及到氰化物的銷售商,甚至進一步向上溯及到氰化物的生產(chǎn)商。從而得出張三死亡的原因是:氰化物的生產(chǎn)商。再向上溯及就會涉及到給生產(chǎn)商供應原材料的人了。這個溯及過程越來越荒唐了,但你不能說調(diào)查張三死亡原因時,使用向上溯及的方法是錯誤的。溯及方法本沒有錯,錯在條件說會導致無休止的向上溯及,而我們應該在某個溯及過程中停下來,問題是條件說沒有告訴我們應該停在哪里?禁止溯及理論直接禁止向上溯及方法,以挽救條件說,顯然是錯誤的思路。其實,充分條件原因說也存在向上無限溯及的問題,在哪里打住不動,停止進一步向上溯及,也是充分條件的直接原因說要解決的問題。在本文的后半部分我們會看到英美法系的學者是如何解決向上無限溯及的難題的?傊,簡單粗暴的禁止溯及理論肯定是錯誤的。
3.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因果關系困境
3.1 除了上述定型的直接因果關系外,還廣泛存在多種形式的多因一果的因果關系。多因一果的因果關系的認定是刑法上因果關系研究上的痛點,各種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理論都為了解決這個痛點而構(gòu)造。下面我們仔細探討多因一果因果關系的各種情形。
3.2 時間順序因果理論: A-B-C-D-X,其中ABCD是按照時間順序充要條件,即如果A則B,如果B則C,如果C則D,如果D則X。同時可以說:如果非A則非X,如果非B則非X,如果非C則非X,如果非D則非X。即A、B、C、D也是結(jié)果X的必要條件,按照條件說,ABCD分別都是結(jié)果X的原因。即沒有殺人犯的母親或外婆,也就沒有被害人被殺,因此,就得出了怪論:兇手的母親或外婆也是被害人死亡的必要條件,從而也是受害人死亡的原因了。各路學者又忙著給這種怪論打補丁,試圖挽救“條件說”。日本學者氣宇軒昂地論證道:“兇手母親多年前生出兇手的生育行為不是故意殺人罪的實行行為”。德國學者搞出“禁止溯及”、“禁止假設”和“禁止抽象”等規(guī)則進行理論特設,以挽救“條件說”。其實,日常生活中或司法實務中不可能有人會把時間序列中的“必要條件因素”作為結(jié)果的原因的,在法庭上控辯雙方不可能說兇手的母親或外婆或爺爺要承擔兇手殺人的責任的。比如,張三邀請李四到自己家里吃晚飯,李四計劃乘公共汽車到張三的家里。由于公共汽車司機比預定時間提前幾分鐘將車開走,李四錯過了這趟車,不得不步行前往張三的家。在路上,李四被超速行駛的王五撞倒,送到醫(yī)院后又受到醫(yī)生的錯誤治療, 后死在了手術臺上。按照條件說,張三的邀請,公共汽車司機的提前發(fā)車,另外一位司機的超速駕駛和醫(yī)生的過錯,都是導致李四的死亡原因。在我看來,這種荒謬的結(jié)論正好表明“條件說”的公式作為因果關系的判定標準是不成立的。應該放棄的是“條件說”,而不是給其打補丁。我認為用充分條件公式如果A則B,即有因就有果,能夠很好地表達一因一果的直接因果關系。至于“時間順序因果關系”的向上溯及問題,其實與向下延續(xù)的介入因素問題一樣,都存在多因一果的因果關系是否中斷、何時何條件下會中斷的問題。稍后,我們會討論各路因果關系理論和歸責理論關于因果關系中斷的看法。
3.3 復數(shù)原因理論:ABCD分別都是結(jié)果X的充分條件,因此,如果A則X,如果B則X,如果C則X,如果D則X。
3.3.1由獨立條件組成的數(shù)個條件組合體,它們都足以造成某一特定類型的結(jié)果,因而這一結(jié)果在不同的情況下可能存在不同的原因。即:一個既定的結(jié)果可以產(chǎn)生于不同的原因。例如,死亡結(jié)果產(chǎn)生的原因,有時是來自投毒,有時由于饑餓,有時則產(chǎn)生于槍擊;或者把發(fā)熱看成是摩擦的結(jié)果,或者看作是化學變化的結(jié)果。
3.3.2如果ABCD分別無協(xié)同行動的情形下給X下毒,每人的投毒量都足以毒死X,X死了。在此,使用“條件說”的公式來判斷ABCD分別都不是原因,因為非A時,仍然存在X,而不是非X。使用充分條件的如果P則Q公式來判斷,ABCD分別都是X的死亡原因,因為ABCD都分別足以讓X死亡。我認為如果A則B就確定了因果關系的存在,完全用不著使用如果非A則非B的公式來確認所謂的“事實原因”的存在,然后再尋找所謂的“法律原因”。如果李四和王五無協(xié)同行動分別射擊了張三的心臟,都是致死傷的情形下,這不是死因不明,而是死因清楚,這種情形下,李四和王五分別定故意殺人既遂。如果上述情形是共同犯罪中,即使查不清ABCD哪個人的行為導致X死亡的原因是無關緊要的,因為共同犯罪是所有犯罪參與者都對結(jié)果負責。
3.3.3如果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形,如果能夠查出對受害人死亡起作用的是A,死亡結(jié)果能否歸責于BCD嗎?比如,張三要去沙漠,想殺張三的李四在張三的水壺中放了足以致命的毒藥。也想殺張三的王五在沒有與李四溝通下,把張三的水壺底下打了一個小洞。張三去沙漠后,口渴想喝水時發(fā)現(xiàn)水壺中的水都從水壺底下的小洞漏光了,張三在沙漠里因缺水而死。張三是怎么死的?是渴死的,不是被毒死的。李四投放的毒還沒有機會發(fā)揮作用,張三就渴死了。我認為如果能夠確認對X死亡產(chǎn)生作用的是充分條件A,那么BCD盡管都是致命的充分條件,但都不應該對X的死亡結(jié)果承擔責任,不能做為X的死亡原因,因此,李四是殺人未遂。BCD是殺人未遂。
【案例】當張三用一盤下了毒的菜肴款待李四,其中的有毒作用應當在第二天才會出現(xiàn),但是,李四在當天就成了一場車禍的被害人。在這種情況下,張三就不是李四死亡的原因,因為中毒完全沒有對乙的死發(fā)生作用。
【案例】張三把李四打成致死傷,李四只能活三個小時,這時王五過來把李四頭割下來了,或王五打李四的程度足以單獨讓李四死亡。張三的傷害行為與李四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不可把李四的死亡歸因或歸責于張三的行為。
【案例】張三把李四從三十樓上扔下來,在途徑十五樓時,站在十五樓的王五一槍把李四打死,張三是故意殺人未遂,王五是故意殺人既遂,王五的行為是李四死亡的原因。
在意大利,立法機關已經(jīng)立法規(guī)定,先在的、同時的或者后發(fā)的原因,即使它們獨立于被告的作為或者不作為,也不能排除這一作為或者不作為與結(jié)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但是這服從下面的限制條款,即當后發(fā)的原因自身足以決定這種結(jié)果時,它們就能起排除作用。(Hart《刑法中的因果關系》P418)
3.3.4 如果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形,如果不能夠查出對受害人死亡起作用的是ABCD中哪個人的行為,如何歸因或歸責?我認為這種情形屬于證據(jù)不清,應該適用疑罪從無的原則,對ABCD均不能認定有罪。
3.4 盡管常識告訴我們世上存在一因一果的直接因果關系,但穆勒認為那是虛假的幻象。張三放火燒了那房子,我們會說張三的放火行為是那房子燃燒的“原因”。在穆勒看來,除了張三放火是那房子燃燒的原因外,氧氣也是那房子燃燒的原因。除此之外,建造那房子的可燃性材料也都是那房子燃燒的原因。如果沒有氧氣和那房子上的可燃性建材,張三是不可能點燃那房子的。因此,穆勒認為:如果我們認真地考察在自然界被發(fā)現(xiàn)的因果順序,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并非那種單事件引起了其他事件;相反,這種常順序的引起者是多個條件的復合體,其中可能既包括事件,也包括持續(xù)狀態(tài)和消極條件。
3.5穆勒實際上持有一種被稱為“復合原因理論”的因果關系理論:“一組必要條件組合成充分條件的多因一果的因果關系”。ABCD-X,即當ABCD合起來發(fā)揮作用是結(jié)果X的充分原因,在組合中單獨都不是X的充分條件,只是X的必要條件。其中的參與條件對于這個組合構(gòu)成充分條件原因來說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任何一個條件的缺失都不會“造成”后果。即:非A則非X,非B則非X,非C則非X,非D則非X。
【案例】張三和李四分別給王五下毒,下毒量都不足以致死王五,但毒藥共同發(fā)揮作用毒死了王五。張三和李四如何對王五的死亡承擔責任?穆勒認為:因而從哲學意義上說,原因是匯集那些積極或者消極發(fā)生的條件總體,是一個結(jié)果永遠跟隨其后,由所描述的已經(jīng)實現(xiàn)的每種偶然性組成的全體” 。這種情形在英美法系被稱為積累型因果關系或“混合因果關系”。臺灣大法官教授蘇俊雄認為張三和李四的行為都不足以讓王五毒死,原因力不足,張三和李四都不成立直接因果關系。
【案例】我們把將燃燒的煙頭丟在廢紙簍中確定為起火的原因,而事實上,只有在某些其他條件同時滿足時,丟煙頭才會引起火災:例如空氣中含有氧氣、廢紙簍中有易燃物,等等。
【案例】鐵軌扭曲被確定為鐵路事故的原因,但是,這也只有在與一系列其他因素共同作用時,才能夠引起這種事故的發(fā)生:在鐵軌上運行的交通工具必須具有某種結(jié)構(gòu)和重量,還要達到某一最低的運行速度。
穆勒提出的“條件等價性”原理,被法學界長期以來一直錯誤地理解為具備某一結(jié)果產(chǎn)生的必要條件的每一事件都有平等的權利被看作這一結(jié)果的原因。其實,穆勒從必要條件結(jié)合體總體上作為結(jié)果的充分條件這點上認為必要條件的“全體”是結(jié)果的“原因”,而且他的原因和結(jié)果之間具有“永遠跟隨性”,即“規(guī)律性”。有時需要從一個共同充分條件的總體中選擇兩個以上的事件,其中每一個事件都被冠以能夠單獨造成一個危害的那種“原因”的尊稱。這些條件中的一個條件要被“選擇”或者被“挑出”作為原因看待,雖然事實上它與結(jié)果的聯(lián)系方式與總體中其他條件與該結(jié)果的聯(lián)系方式完全同一。作出這種選擇所要遵循的原則,則隨特定因果關系陳述的語境和自的而改變。比如,手中的一把刀掉到地上了,在物理學家看來,地球引力是這把刀掉落的“原因”,而法學家更傾向于認為握刀的手放松的行為是這把刀掉落的“原因”,即法學家們更關注人的行為對事件的影響。(H. L. A. HART AND TONY HONORE《法律中的因果關系》P18-20)
3.6 穆勒還認為:就一個既定類型的結(jié)果而言,不一定會只存在一個由多個充分條件共同組成的這樣的條件總體,同一種事件則可能存在數(shù)個獨立的原因,它有時可能由一個原因產(chǎn)生,而有時則可能由另一原因引起!霸S多原因都可引起機械運動;多種原因能夠引起相同的感覺;許多原因都能夠造成死亡”。由此之故,穆勒既承認原因的復合性,也承認原因的復數(shù)性。(H. L. A. HART AND TONY HONORE《法律中的因果關系》P18)
3.7 穆勒關于多因一果的上述觀點,不僅在當時的法學界,就放在今天的法學界也是石破天驚的,他拓展了人們對因果關系的視野和深度,盡管穆勒也沒有給出讓人滿意的答案。穆勒把多因一果的難題清晰地擺在了人們面前:在一組由必要條件構(gòu)成的充分條件作為結(jié)果的原因中,如何挑選出一個或幾個必要條件作為結(jié)果的原因?其挑選規(guī)則是什么?穆勒認為“在區(qū)別原因事件和它的條件時,沒有任何做法比我們從數(shù)個條件中挑選一個命名為原因這種飄浮不定的做法更顯得缺乏任何科學根據(jù)了!薄皬恼軐W意義上講,我們根本無權對這些條件中的一個條件賦予原因的名稱,而把其他條件予以排除”。為了應對穆勒,法學界給出很多種解決方案。
3.7.1 區(qū)分條件和原因的理論
3.7.1.1這種方案是區(qū)分多因一果的一種情形,即把多因一果的復合條件區(qū)分為背景條件和原因。下面我們仔細瞧瞧Hart教授是如何區(qū)分原因和條件的。
3.7.1.2 Hart教授認為:穆勒關于常識是如何從這樣一個復雜總體中“挑選”原因的描述是一個虛假說明。因為,盡管我們可能漸漸地知道越來越多的條件是為我們行為能夠成功的介入所不可缺少的,但是我們也不能從這些因素中只“挑選”出一個作為原因?qū)ΥN覀兪窃诿靼走有許多其他必要條件存在之前,自一開始就把我們的介人行為看作原因的。當我們知道有更多的條件存在時,仍然還是要把它稱作原因。當我們故意地介入自然發(fā)生的過程以造成某些效果時,只要接著就發(fā)生了這些效果,那么對它們發(fā)生的原因就不會有任何其他的解釋。在大火燒毀樓房的情況下,“純粹條件”將是指諸如空氣中的氧氣、存在的可燃物體、或者樓房的于燥等這些因素;在鐵路事故中,它們是指正常的速度、火車的載物及其重量,以及正常的?亢图铀。當然,這些因素就是那些無論是發(fā)生事故時,還是在沒有發(fā)生事故的正常情況下都同樣會存在的因素。正是這一考慮才使我們拒絕把它們看作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即使假如沒有它們,事故確實就不會發(fā)生。在災難發(fā)生時和正常過程中都會出現(xiàn)的因素顯然不能說明任何問題,這樣的因素并不能像鐵軌扭曲或者丟下燃燒著的煙頭那樣,能使災難發(fā)生與正常過程“造成差別”。我們常常會忽略自然科學可能告訴我們在災難發(fā)生時與在正常過程中都會存在的那些因素,可是,即使當我們知道它們存在時,我們也仍然會把它們劃入純粹條件中去。即使我們從科學中獲知(也許在一開始我們并不知道)氧氣的存在是事故發(fā)生所要求必備的其中一個條件,丟下燃燒的煙頭也仍然是火災的原因。(H. L. A. HART AND TONY HONORE《法律中的因果關系》P29-31)由此可見Hart教授區(qū)分“原因”和“純粹條件”,沒有純粹條件就沒有結(jié)果,純粹條件是導致結(jié)果的必要條件,但純粹條件不是“原因”。Hart認為原因是“異常條件”,純粹條件是“正常條件!碑斣蜃鳛椤爱惓l件”介入事物正常進程后,使得事物偏離了正常的、普通的,或者能被合理預期的事件發(fā)生過程,產(chǎn)生、造成一些事故、禍害、災難,或者其他偏離事物正常進程的事件。純粹條件作為“正常條件”是作為被調(diào)查事件的一種正常狀態(tài)的組成部分,或者是這個事件發(fā)生作用的方式而存在的,其中部分這樣的條件已為人們所熟知,在人類環(huán)境中無處不在;而多數(shù)不但在災難發(fā)生時和正常過程中都會存在,而且也是那些進行原因調(diào)查的人通常知道會存在的!皝G下燃燒的煙頭”和 “氧氣”都是火災的必要條件,“丟下燃燒的煙頭”是異常條件,這個異常條件的介入,造成了火災事故,是火災的“原因”。“氧氣”是正常條件,在火災發(fā)生時和正常過程中都會存在,純粹條件是原因“起作用”的“背景”或者“媒介”。
3.7.1.3 我認為Hart對“原因”和“純粹條件”的上述區(qū)分是標準混亂的,是不成功的:
(1)Hart把原因看成是對原有正常因果進程的打破,是介入的異常必要條件,而純粹必要條件是原有正常因果進程的一部分,是異常必要條件介入前后都存在的。比如,氧氣在火災前后都存在于火災現(xiàn)場的。因此,氧氣不是火災的原因,而是火災的純粹條件。Hart同時承認有的火災場景中,氧氣是作為火災原因而不是作為純粹條件處理的!耙砸粋實驗室或者工廠發(fā)火災為例。如果這些地方需要采取特別措施從實驗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生產(chǎn)程序中把氧氣完全予以排除的,因為實驗或者生產(chǎn)的成功依賴于能安全地與火源隔離,那么在這樣的案件中,把氧的存在說成是起火的原因就會一點也不覺得荒謬。這種情況下,排除氧氣而不是出現(xiàn)氧氣,是實驗室或者工作正常過程的一部分,因而也是一個純粹的條件;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出現(xiàn)氧氣,并不是發(fā)生災難和正常過程所共有的特征!保℉. L. A. HART AND TONY HONORE《法律中的因果關系》P31)Hart認為在這實驗室里,存在氧氣是“異常條件”,所以是火災的原因,而不是“純粹條件”。然而Hart的判定規(guī)則在蛋殼腦袋案例中會判定受害人特殊體質(zhì)是純粹條件,而侵害人的侵害行為是“異常條件 ”因此,侵害行為是受害人傷亡結(jié)果的原因,而受害人特殊體質(zhì)是“正常條件”,是原因“起作用”的“背景”或者“媒介”,因此不是受害人傷亡結(jié)果的原因。在醫(yī)療糾紛案件中,受害人的特色體質(zhì)也會被Hart的規(guī)則判定為是“正常條件”,是原因“起作用”的“背景”或者“媒介”,因此不是醫(yī)療事故的原因。一個女孩在商場4樓電梯口倚靠在向下滑動的扶手上被扶手帶下電梯口摔死。按照Hart的判定規(guī)則,這個女孩倚靠在電梯扶手上的行為是“異常條件”,而商場電梯與樓層的缺口是“純粹條件 ”,是原因“起作用”的“背景”或者“媒介”,因此不是女孩摔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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