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貢太雷 ]——(2006-5-26) / 已閱39541次
洛克認為,為了確保人們已經擁有的東西,有必要建立一個政治共同體;如果政府僭越了被強加的職權范圍,就能夠解散它,并創(chuàng)立另一種替代的政治秩序。這樣他建立了不同于同時代的霍布斯的觀點,即他將主權者也納入了共同體的范疇而不是霍布斯的利維坦;同時他思索已建立的政治秩序的崩潰,這也改變了霍布斯的政治共同體解散社會秩序也隨之崩潰的理論。這樣也是洛克明顯區(qū)別于后來的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洛克贊成的是有限的契約理論并由此可以得出有限政府理論,也因此可以承認人的個體自由而這是法治的要求之一;盧梭則是所謂的大契約理想,雖然他提出了人民主權理論且其共同體也不同霍布斯,但這種契約極易剝奪人作為單個個體的自由。為此,對于社會主義體制下的中國如何在發(fā)揚和充實人民民主的同時如何兼顧個人自由的理論和實踐,洛克的思想仍很有借鑒意義。
(二)權威和義務觀
與政治起源的爭論聯(lián)系在一起的一致同意和契約理論,洛克利用這一同一的基本模式提出了有限政府的這一理論也賦予了個人自由的觀點以實質內容;另一方面,洛克強調了對正當權威服從的理念。他認為,共同體基于成員的一致同意而產生,成員基于共同的福利將部分權力交給共同體成立政府后,人人就都應遵守政府的法律,破壞法律就是毀壞共同的幸福應受到懲罰;同時若政府行使的任期屆滿或政府違反了為公眾謀福利的唯一目的,政府可以依法解散或人們可以重新選擇人員或重建新政府。這里洛克提出了法律是共同體的唯一生活 準則,而且人人或者任何組織必須服從法律;政府必須遵守為民服務的理念,而且人民可以合法解散政府或選舉新成員或新政府。這一切對于中國社會的法治精神的培養(yǎng)是極有意義的。
(三)財產權觀
洛克認為人是通過勞動才獲得財產權的,并明顯劃分出了兩種合法的財產權:其一,財產權源于政治社會及財產權完全是人為的結果;其二,私有財產只有通過其他人同意才能合法化。洛克是現(xiàn)代將財產權合法化的一個關鍵人物,他認為人在組成政府之前具有多種權利,政府的組建是為了保護這些權利,而且他認為財產權是人作為個體自我生存和發(fā)展的基石,也是免受他人支配和奴役的屏障。這些觀點雖然體現(xiàn)了清教徒的思想,但對于“財產權入憲”后最近仍有激烈討論的現(xiàn)實有理論指導意義;當然在承認私有財產權的同時,必須考慮財產的合法性問題及兼顧社會的公平問題,尤其是當今熱門的弱勢財產保護問題。
總之 ,對于洛克的思想,我們一方面要認真辯鑒、發(fā)現(xiàn)他的獨特背景和思想理論;一方面聯(lián)系現(xiàn)實使之有裨益于我國的法治建設。畢竟,洛克的政治思想一方面體現(xiàn)了近現(xiàn)代西方自由主義的傳統(tǒng),但另一方面他也是對追求美好和善的人類政治生活的有益而有成果的一次嘗試。
注釋:
【1】顧肅:《自由主義基本原理》 中央編譯出版社 2003年9月 241頁
【2】筆者不同意通說的“反對君權神授觀念”,后者見《中外法學名著指要》郭成偉編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0年11月 337頁
【3】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鄧正來譯 三聯(lián)書店 1997年 214頁
【4】J•M•凱利:《西方法律思想簡史》王笑江譯 法律出版社 2002年5月 128頁
【5】同【1】 243頁
【6】洛克:《政府論兩篇》趙伯英譯 陜西人民出版社 2004年5月 133頁
【7】科殷:《法哲學》林榮遠譯 華夏出版社 2002年12月 23頁
【8】伏爾泰:《哲學通信》高達觀 等譯 上海世紀出版集團 2005年4月 82頁
【9】同【6】 69頁
【10】張彩鳳:《英國法制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1年5月 135頁
【11】同【6】 205頁
參考文獻:
洛克:《政府論兩篇》趙伯英譯 陜西人民出版社 200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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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彩鳳:《英國法制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1年5月
薩拜因:《政治學說史》劉山 等譯 商務印書館 1986年
伏爾泰:《哲學通信》高達觀 等譯 上海世紀出版集團 2005年4月
查爾斯•弗思:《克倫威爾傳》王覺非 等譯 商務印書館 2002年
邁克爾•懷特:《牛頓全傳》陳可崗譯 海南出版社 2005年1月
彼得•斯特克等:《政治思想導論》舒小昀 等譯 江蘇人民出版社 2005年
作者聯(lián)系方式:
貢太雷 email:fishgt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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