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朝泓 ]——(2006-9-30) / 已閱18599次
訴訟管轄問題研究
---從民事訴訟的視角出發(fā)
張朝弘
人民法院依據(jù)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guī)定,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行使審判權具體體現(xiàn)在審理案件時,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擾,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個人的干涉。以事實為依據(jù),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通過審理查明予以認定的法律事實,在此基礎上,依照現(xiàn)行的法律,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訴訟程序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客觀事實,認定法律事實的基礎,只有訴訟程序公正,才能保證查明的事實客觀真實,依法經(jīng)過訴訟程序公正查明的事實就是法律事實。法院以查明的法律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才能作出客觀公正,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判決?梢姡绦虻墓遣槊骺陀^事實的基礎,只有在程序公正的基礎上才能認定法律事實,才能體現(xiàn)出人民法院的依法辦案客觀公正,才能樹立人民法院在人民群眾中的權威,才能真正體現(xiàn)國家依法治國,才能維護社會穩(wěn)定。
訴訟管轄問題是訴訟程序依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正確處理好當事人因管轄權爭議提出的異議,作出公正的裁定,是訴訟程序公正的基礎。
一、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借款合同當事人一般是金融機構與法人企業(yè)之間的借款關系,確定管轄權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問題很容易解決,如果出現(xiàn)二者不一致時,應如何確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確了履行地,雙方爭議應由履行地法院管轄;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那么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法復[1993]10號,即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梢姾贤男械厥窃诔鼋璺,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是,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享有接受貨幣的債權的合同當事人的住所地)[1]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訴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義務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后未履行歸 還借款的義務,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借款人負有給付貨幣的義務,此時,接收貨幣在出借方即貸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陳述的法律規(guī)定,由出借方(貸款方)即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若借款合同簽訂后,出借人(貸款人)未履行義務,導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此時應履行義務的是出借人(即貸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3]10號批復規(guī)定,由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時應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即貸款人所在地),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在接受貨幣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貨幣所在地履行。一般情況下,借款合同有效應判決履行,此時法院判決履行即判決貸款人履行義務,給付貨幣給借款人(接受貨幣一方),這樣裁定管轄權由貸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轄,有利于法院執(zhí)行(可理解為執(zhí)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此種情況比較少見。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規(guī)定如何適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間借貸糾紛呢?民間借貸雙方當事人一般為公民個人,若借款時沒寫借條,沒約定利息,這樣的合同屬無償合同,是實踐性單務合同[2]。當出借人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負有其他任何義務,合同的義務主要是借款人的義務,即具有給付貨幣付還出借人的義務,此時,雙方當事人發(fā)生糾紛時,應適用民訴法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轄。若當事人對借款進行結算后,由借款人出據(jù)欠條給出借人存執(zhí),當雙方發(fā)生糾紛時,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時,欠條應視為書面合同,適應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3]10號批復的規(guī)定,由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適應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樣,借款人出據(jù)借條(或借據(jù))給出借人(貸款人)存執(zhí)的,當出借人依據(jù)借條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由原告人(出借人,貸款人)所在地(即接受貨幣方)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口頭民間借貸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適用民訴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借款合同糾紛,除合同明確約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約定不明確的,由貸款方所在地,接受貨幣的債權的合同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適用民訴法第二十四條、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即給付金錢之債的履行地確定為債權人的住所地[3]。
二、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jīng)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guī)定》法發(fā)[1996]28號規(guī)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款,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發(fā)[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法釋[1998]3號批復:凡在該規(guī)定生效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應適用該規(guī)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guī)定。規(guī)定和批復結合起來理解,就是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而以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這里的“所在地”,通常是指住所地[4],合同法的此條款是對上述規(guī)定及批復的明確,是一致的。
三、關于人民法院在受理有關房屋糾紛案件時,如何貫徹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城鄉(xiāng)建筑環(huán)境保護部《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chǎn)有關事項的通知》的問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粵法研[1998]27號通知明確規(guī)定,如涉及《通知》第二個問題所指的有關落實私房政策的情況,在有關部門未落實發(fā)還房屋產(chǎn)權前,應告知當事人先向有關落實私房政策部門申請?zhí)幚;已由有關落實政策部門處理發(fā)還產(chǎn)權人,當事人因房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5]。
由此可見,上述此類有關落實私房政策涉及的房屋糾紛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界限是產(chǎn)權是否已發(fā)還當事人。
四、有關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時指出:企業(yè)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是在企業(yè)制度改革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現(xiàn)的特殊現(xiàn)象,不是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問題,由此引發(fā)糾紛,應當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企業(yè)改制的政策規(guī)定統(tǒng)籌解決,不屬于勞動爭議,不應以民事案件立案審理[6]對李國光副院長上述的講話,應理解為“企業(yè)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的特殊現(xiàn)象,并不涉及到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的解除問題,雙方仍然存在著勞動合同關系也即是勞動合同關系仍然存續(xù)著,此時涉及的下崗拖欠工資并未涉及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若企業(yè)與職工之間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發(fā)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依照《勞動法》第一條、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仍應受理。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等處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予以撤銷,在社會現(xiàn)實生活中,有許多用人單位為逃避因解除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的經(jīng)濟補償,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迫使勞動者自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本來在勞動關系中就處于弱勢地位,再加上我國目前勞動力供給大于需求,就業(yè)形勢嚴峻,因此,多數(shù)勞動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是能忍則忍,不能忍受的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則既失去了工作,也得不到相應的補償;诖朔N情況,為了有效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照《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九十一條的有關規(guī)定,勞動者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jīng)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7]?梢姡祟惿婕敖獬齽趧雍贤m紛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上面幾個問題是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訴訟管轄的問題、是審判工作中比較切實需要對有關法律規(guī)定、批復司法解釋作出正確理解弄清楚和界定的實際問題,而問題往往涉及到程序是否公正,處理得不好,可能會給人民法院帶來一些負面的影響,這也是程序公正不能忽視的問題。只有正確理解法律,司法解釋,批復,規(guī)定和領導的講話精神,才能在審判工作中,對管轄權的爭議作出公正的裁定,對是否應由法院管轄受理的起訴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定,程序公正是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判的基礎,只有依法公正的裁定,才能真正的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益,才能真正體現(xiàn)出程序公正。
[1] 唐德華:《合同法審判實務》,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97頁。
[2] 奚曉明、劉志遠:《合同法講座》,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01頁。
[3] 劉文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實用指南》,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第105頁。
[4] 張桂龍、劉淑強《合同法詳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24頁。
[5] 《民事審判工作政策法律選造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庭、編輯室編,第301頁。
[6] 唐德華:《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卷第39頁。
[7] 唐德 華:《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卷第8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