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劍鳴 ]——(2006-10-13) / 已閱18359次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guī)定當事人權利救濟的兜底性條款,因此,對于司法機關不作出裁判的行為,在缺乏針對性條文的情況下,也就不可能有進行權利救濟的途徑。
(二)司法原因
司法原因則是刑事灰色不裁判行為存在的現(xiàn)實性原因,導致司法中刑事灰色不裁判的主要原因有:
1、司法受到干預
司法獨立是法治的標志之一,但是,在目前,對司法進行干預的因素比較多,因此,司法機關作出的裁判可能會損害其中一方或者多方的利益,因而,在法律規(guī)范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為了回避矛盾,司法機關就采取了不作出裁判的方式,在時間上進行拖延,從而造成 灰色的不裁判。
2、司法機關回避訴訟風險
在追求公正與效率雙得目的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因公正的實質內容缺失而承擔司法與行政方面的責任,此時,在缺乏法律規(guī)范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工作 人員會犧牲效率,采用等待的方式,期待有關公正信息內容的出現(xiàn),然后再作出實體內容的裁判,從而出現(xiàn)刑事灰色不裁判。
3、司法的機械性
司法的實質,是將法律規(guī)范的精神具體化,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然有相當一部分司法人員將司法的過程理解為法律規(guī)定的運用過程,因而,對于法律上有明確規(guī)定的內容,司法人員有適用的主觀能動性,但是,對于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內容,司法人員則不去探求法律的精神,從而不作出裁判,導致灰色不裁判的存在。
4、公眾的不理解
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公眾的理解與認同是司法的標準之一,因此,對于法律上沒有明確規(guī)定應當如何裁判,應否明確作出裁判的內容,為了避免作出裁判后因公眾不理解而產生負面效果,司法機關遂不作出裁判。
5、司法機關的工作默契
在長期的工作實踐中,公、檢、法三機關之間形成了比較穩(wěn)定的的工作關系,在一個機關的工作需要其他機關配合的時候,其他機關則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要求,對該機關的工作進行配合,此時,司法機關就會對一些訴訟行為采取不作出裁判的方式,而由其他機關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采取訴訟行為,從而導致了刑事灰色不裁判。
三、當事人的權利救濟
(一)救濟的必要性
刑事訴訟是一個連續(xù)發(fā)展的過程,在每一個階段,它既是前一個階段訴訟行為的總結,又是后一個階段訴訟行為的前提,而且,每一個階段都與訴訟的最終結果直接相關,它甚至會影響到訴訟最終結果的走向。因此,每一個訴訟行為的開展與訴訟結論的作出,都需要有當事人的參與。否則,訴訟活動就變成了純司法機關的活動,而訴訟當事人則變成了訴訟的對象,從而使法律規(guī)范成為了單向作用的工具,而不是一種國家與人民之間形成的管理意志的結晶。因此,面對灰色不裁判的行為,必須對當事人的權利進行救濟。
(二)救濟的途徑
針對刑事灰色不裁判行為出現(xiàn)的原因,要使當事人的權利得到司法救濟,主要途徑應當表現(xiàn)為:
1、立法途徑
如前所述,立法上的缺陷是刑事灰色不裁判產生的主要原因,而且,也正是因為權利措施上的設置不當,使當事人缺乏主張權利的途徑,因而,在立法上確立司法機關應當作出裁判的范圍,然后配合以刑事訴訟法中所確定的當事人主張權利的途徑,即可很好地解決刑事灰色不裁判的問題。
從目前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來看,對于刑事裁定與判決,第180條、第181條規(guī)定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人民檢察院對一審裁判的上訴程序,易言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已經設定了判決、裁定作出之后的救濟途徑,因而,在立法方面需要解決的,僅僅是明確規(guī)定哪些內容應當由司法機關明確作出判決、裁定,哪些訴訟活動的處理采用決定的方式,從而,使每一方面的訴訟行為都有適當?shù)奶幚矸绞较鄬,同時,又能有機地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81條之規(guī)定,較好地滿足當事人權利救濟的需要。
目前 ,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guī)定適用判決的內容是解決當事人是否有罪(刑訴法第162條)、改變法律適用(刑訴法第189條第2項)、重新確定事實(刑訴法第189條第3項);裁定適用的內容是期間的恢復(刑訴法第80條)、駁回證據(jù)不足的自訴(刑訴法第171條第1款第2項)、維持一審裁判(刑訴法第189條第1項)、發(fā)回重審(刑訴法第189條第3項、第191條)、死刑 執(zhí)行的猶豫(刑 訴法第211條、第212條第4款)、減刑、假釋的裁定(刑訴法第221條第2款,第222條);另外,在理論上還認為,除前述內容外,應當適用裁定的訴訟行為應當包括:死刑核準程序中的發(fā)回重審。①但是,在刑事訴訟中,對當事人以及國家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范疇,遠不止前述內容,在回避、管轄、延期審理、強制措施、一審程序等方面,均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能否得到有效保護,然而,對于這些內容,法律上恰好沒有規(guī)定應當如何作出處理。立足于公平與效率的雙重理念,應當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guī)定各項應當由裁定、判決、決定的適用范疇,從而利于當事人進行權利救濟。
根據(jù)現(xiàn)有理論,判決用以解決實體問題,而裁定則用以解決程序性問題與部分實體問題,決定則用以解決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的某些實體問題與程序問題②。但是,對于判決、裁定、決定的適用范圍卻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因而,適用起來較為困難。為此,應當明確以法律規(guī)范的形式規(guī)定判決、裁定、決定的適用范圍,這一點民事訴訟法中已有先例。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1款規(guī)定:“裁定適用下列范圍:(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zhí)行;(九)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zhí)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睂τ诮鉀Q實體問題,,則用判決解決,對于其他問題,則用決定予以解決。借鑒 一規(guī)定方式,可以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一條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判決、裁定、決定的適用范圍。內容可以設定為:
(1)判決適用于以下范疇
判決用以處理實體性問題,它適用于以下范疇:①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②確定對被告有適用的刑罰;③確定被告人已構成犯罪的罪名。
(2)裁定適用于以下范疇
裁定用以解決程序性問題,其適用范疇為:①管轄的異議;②不予受理;③駁回起訴;④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⑤中止訴訟或者終止訴訟;⑥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⑦對強制措施變更的處理;⑧一審開庭審理時對延期審理申請前準許與不準許;⑨耽誤的期間恢復是否準許;⑩其他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適用裁定的內容。
(3)決定適用的范疇
決定適用于判決、裁定適用范疇之外的內容,除緊急情況外決定應當用書面方式作出。
對判決、裁定不服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81條的規(guī)定提起二審程序;對于決定不服的,可以在24小時內申請復議一次。從而使裁判的作出具有法律方面的依據(jù),切斷刑事灰色不裁判的源頭。
2、司法途徑
如前所述,刑事灰色不裁判所表現(xiàn)出的是在訴訟過程中不作出裁判,而且,對于這種不作出裁判的行為,又沒有相應的法律規(guī)范與司法實務機構予以制約,在立法上作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之后,必然會減少刑事灰色不裁判的出現(xiàn)。但是,法律規(guī)范自身的生命力是依賴于司法這一運動的過程體現(xiàn)出來的,因而,要徹底根治刑事灰色不裁判的出現(xiàn),僅有立法上的措施是不夠的,還必須在司法過程中尋求相關的途徑。就司法的途徑而言,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實現(xiàn):
(1)更進一步推動司法獨立
江澤民同志在中國共產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指出,更進一步推動司法獨立是中國共產黨在今后一段時間的工作任務③,恰好,司法機關受到不當干預正好是刑事灰色不裁判的原因之一,因而,在司法過程中,通過物質、體制等方面的改革,進一步促使司法獨立。
(2)確立司法的權威性,減少訴訟風險
在訴訟過程中,導致司法人員灰色不裁判的原因之一即是為了規(guī)避訴訟風險,針對這一內容,應當修正現(xiàn)在的錯案追究責任制,在錯案追究責任制中,除仍保留對故意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重
大過錯的司法人員追究責任外,將其他的責任追究內容分離出來,推行法官無錯案的原則。
(3)提高法官素質
將法官的素質進一步提高,使之能主動、不斷地追求法律規(guī)范的精神,并且,按照國家利益、當事人利益的平衡觀念去追求訴訟過程的公平與公正,積極有效地作出裁判。
四、價值
對刑事灰色不裁判予以當事人進行權利救濟的途徑,實質上是對司法人員、司法機關的裁判權進行了限制,要求司法機關對于訴訟過程中的活動與行為,積極地行使裁判權,一方面,使當事人的權利能在更大程度上被予以多層次、多角度的保護,另一方面有助于增強司法機關的權威性。
注釋
①樊崇義等主編《刑事訴訟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441頁。
②武延平主編《中國刑事訴訟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2月出版,第275頁至278頁。
③江澤民著《全國建設小康社會開創(chuàng)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新局面——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出版,貴州人民出版社重印,第36頁。
參考文獻:
1、(日)谷口安平著《程序正義與訴訟》,王亞新、劉榮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1月出版;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