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榮杰 ]——(2007-6-4) / 已閱12483次
寬嚴相濟促和諧——兼議反貪工作中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
孫榮杰
『引文』目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已成為時下無論是法學理論界抑或是司法實務界還是民眾所關心的熱門話題。過去,自八十年代“嚴打”以來,我國司法機關為了避免承擔打擊不力的責任,在刑事司法中一直強調從重從快,忽視了區(qū)別對待和寬嚴相濟,辦案的社會效果并不佳。而現在黨的十XXXXX中全會提出的治國理政目標是“和諧社會”,和諧社會其中的內在要求就是法治和諧。此時“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提出和實施是適應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是我國現階段懲治和預防犯罪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它豐富和發(fā)展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傳統(tǒng)刑事政策的內容,對于有效地打擊犯罪,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和諧與穩(wěn)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寬嚴相濟的理解
對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北大學者陳興良教授認為當寬則寬,該嚴則嚴,寬以濟嚴,嚴以濟寬,寬嚴有度,寬嚴審時。對于“寬”與“嚴”加以區(qū)分,這是寬嚴相濟政策的基本前提!皩拠老酀本褪恰皩挕焙汀皣馈笔菍α⒔y(tǒng)一的,兩者通過“濟”相互聯(lián)系相互依存,都服務于構建和諧社會這個大的主題下。
具體來分析,“寬”講究的是刑法的寬恕、感化力,對犯罪分子施以寬大處理。在司法實踐中的體現就是微罪輕罪的寬緩化處理和具有法定或酌定從輕量刑情節(jié)的犯罪從輕發(fā)落。例如,對一些犯罪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在立法上排除在犯罪范圍之外或者在司法上不按犯罪來追究和處理,這是“寬”中該輕而輕,體現了刑法內在的公平正義的要求;另外就是雖然犯罪行為性質比較惡劣,但具有法律所規(guī)定的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節(jié)的,法律上予以寬宥,在本應判處較重之刑的情況下判處較輕之刑。這是“寬”中該重而輕,體現了刑法對于犯罪人的感化,對于鼓勵犯罪分子悔過自新具有重要意義。
“嚴”講究的是刑法的懲罰、震懾力,對犯罪分子施以嚴厲刑罰。在司法實踐中的體現就是“違法必究”、“執(zhí)法必嚴”,不但要求有罪必罰,而且還要求刑罰苛厲、從重懲處。例如,對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多發(fā)性犯罪必須堅持“嚴打”方針,從嚴打擊,必須利劍出鞘,予以狠狠地打擊,以維護社會長治久安、安定團結的大好局面,同時起到震懾犯罪、警示社會的作用,達到預防犯罪和穩(wěn)定社會的目的。
“濟”講究的是“寬”與“嚴”的相互協(xié)調、相互依附的聯(lián)系。刑罰的“寬”與“嚴”是相對而言的,沒有“寬”也就無所謂的“嚴”,當然無“嚴”也就沒有所謂的“寬”。“寬嚴相濟”是以寬濟嚴,也就是通過寬以體現嚴;“寬嚴相濟”同時也是以嚴濟寬,也就是通過嚴以體現寬。在司法實踐中的體現就是區(qū)分不同犯罪主觀惡性以及客觀危害大小,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該寬則寬、該嚴則嚴,同時注意寬中有嚴、嚴中有寬。例如,對輕微犯罪從寬也不意味著是一概從輕、不予追究,對于屢教不改的累犯、慣犯即使輕微犯罪也應當按照刑法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嚴重犯罪從重也不意味著一概嚴懲不貸,一概不加區(qū)別地適用最重之刑,對某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雖然極其嚴重應當受到刑罰的嚴厲制裁,但念在其為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或自首、立功等從輕情節(jié),在從重處罰的同時也應當注重寬大的一面,使犯罪分子在受到嚴厲刑罰感受到刑法的公正和體恤,這也體現了我國刑法中最重要的兩條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原則的精神。
二、寬嚴相濟的必要
眾所周知,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以及司法中處于核心地位,是立法、司法的靈魂,它對刑事法治建設有重要的指導重要。在抵制犯罪中,究竟采用何種刑事政策不僅決定著刑事法律制度的構建,還影響著現實司法實踐。自八十年代改革開放初我國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社會轉型時期,出現了各種各樣的新事物和新問題,各方面利益沖突比較突出,與此同時犯罪數量也經歷了激增的過程,社會治安形勢嚴峻,刑事案件的急劇增加,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暴力型犯罪層出不窮,在此大背景下,我國司法機關先后進行了幾次“嚴打”斗爭,強調從嚴從快地懲治犯罪,雖然達到了沉重打擊犯罪分子囂張氣焰的目的,但在過程中出現了不少冤假錯案,在社會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所謂“亂世用重典”,對于八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中后期的“嚴打”是符合當時社會政治經濟環(huán)境的。如今處于政通人和的“盛世”,而盛世強調的是“政簡刑輕”,據《周禮·秋官·大司寇》記載:“刑輕國,用輕典;刑常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因此,最高院、最高檢人大報告中提出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與我國目前盛世的特征相符的。
當前,黨的十XXXXX中全會提出的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是我們黨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chuàng)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新局面的全局出發(fā)提出的一項重大任務,適應了我國改革發(fā)展進入關鍵時期的客觀要求,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構建和諧社會,核心是增進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和諧社會的構建,離不開法治的和諧即和諧地調和人權保障與法益保護之間的關系,而法治的和諧則嚴格要求刑事司法不但要求準確量刑,還要求刑法的適用必須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取得刑罰適用效果的最大化。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正是構建和諧社會對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動自身內在規(guī)律的必然要求。
從刑罰學的角度來講,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適應和反映了我國刑罰理念的進步。自上世紀80年代起,我國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社會轉型時期,社會轉型過程中貧富懸殊,利益主體多元化,因而各種社會矛盾與沖突十分激烈。在這種情況下,犯罪也呈現出高發(fā)的態(tài)勢,犯罪數量也經歷了激增的過程,面對刑事案件的急劇增加,社會對犯罪最初和本能的反應是驚恐、不知所措,認為犯罪是社會的惡瘤,必須嚴厲地加以鏟除。而隨著理論的進步和司法實踐中經驗的積累,司法理論界和實務界逐漸達成共識即對違法犯罪行為一味地強調從嚴從重處理并不能達到抑制犯罪的預期效果。分析我國當前社會犯罪特征可以看出如今的犯罪現象與過去幾十年前的犯罪有著顯著的區(qū)別就是過去強調敵我斗爭、階級矛盾,因此打擊犯罪的政治色彩比較濃厚,而現今絕大多數犯罪是由于對財產的過度追求以及社會不能提供更多獲得財產的合法途徑之間的矛盾所引發(fā)的,還有些犯罪是由鄰里糾紛、家庭糾紛等因素導致的。對于這些犯罪人,不能像過去那樣簡單地采用對敵斗爭的方式,而因從寬從輕處理,這也正符合了中國傳統(tǒng)的“冤家宜解不宜結”的精神。事實已經證明,一味地強調嚴刑重罰是解決不了當前存在的犯罪問題的,我們應當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不同的犯罪采取不同的處理措施,才能盡可能地將犯罪控制在社會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內。
三、寬嚴相濟于反貪工作的貫徹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求我們在反貪工作中對貪污受賄犯罪嫌疑人既要有“春風化雨”般的溫暖和煦,這為寬;也要有“雷霆萬鈞”般的鐵面無情,這為嚴。目前最高檢和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也頒布了一些指導性文件為我們檢察機關的反貪工作確立了基本的大項方針,但還沒有個具體而明確的操作標準。作為一名剛參加反貪工作的新兵,根據自己粗淺的認識和借鑒別人的檢驗,下面我提出自己一些不成熟的想法。結合我們反貪工作實際,總的說來,就是要一方面高揚利劍,集中力量依法嚴厲打擊一些社會影響大,民眾反映強烈,對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貪污賄賂案件,決不手軟,必須利劍出鞘,予以狠狠地打擊。同時在具體的辦案過程中則要堅持區(qū)別對待,應依法從寬的就要從寬處理。對情節(jié)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犯罪人員,盡可能給他們人性化司法,讓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在線索初查階段,要嚴把案件的立案關。初查工作是當前查處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重要手段,對于在改革過程中,由于政策、法律規(guī)定不明,有無社會危害性存在爭議的事件,應當慎重對待,不輕易啟動刑事程序;對社會危害不大,用紀律、行政等措施處理社會效果更好的輕微犯罪事件,盡量不用刑事手段處理。同時對于那些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大,造成嚴重后果的貪污賄賂案件,以及那些署名舉報線索和多次舉報線索的查處應當及時,這些線索往往所反映的社會矛盾比較激烈,怠于處理這些線索,不僅會損害檢察機關法律監(jiān)督部門的權威,更有可能激化社會矛盾,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損失。對于那些應該查處且必須查處的案件,應當及時、積極排查線索,深挖窩案串案,爭取立案查處一些涉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的大案要案,以儆效尤,從而震懾職務犯罪,遏制腐敗,樹立檢察機關的威嚴形象。
在案件偵查階段,要慎用、少用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和逮捕這五種措施,這五種強制措施無論輕重,也無論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親好友來說,對他們的身心都會造成或多或少的影響,特別是“拘傳、拘留和逮捕”三種羈押性的強制措施,將會對犯罪嫌疑人產生不可彌補的影響。對主觀惡性較小,又能主動認罪,積極配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在堅持原則且不危害社會的前提下,盡量不使用逮捕等羈押性強制措施,實行非羈押偵查;對于那些情節(jié)較重,態(tài)度頑固,沒有悔改表現,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不吝于采用拘留、逮捕等羈押性強制措施,從而達到震懾犯罪,有利于偵查工作開展,維護正義目的;對于一開始百般抵賴、頑固抗拒的犯罪嫌疑人,經過教育轉變態(tài)度,已經認罪,積極配合偵查工作的犯罪嫌疑人也可及時改變強制措施,在不羈押的狀態(tài)下完成偵查工作。
在偵查終結階段,要正確運用移送起訴和移送不訴措施。對于罪行不重,主觀惡性不深,又真誠悔過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充分運用移送不訴的處理辦法,對于罪行雖然較重,但能投案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也可移送不訴。對于應當移送起訴的,也要本著對事實負責的態(tài)度,如實在起訴意見書上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及認罪態(tài)度,對于有自首,立功等依法減輕從輕的情節(jié),一五一十具體列明。
在整個案件查辦過程中,要注意人性化辦案,利用辦案減少不和諧因素。司法實踐的核心是保障人權,在辦案過程中,應當尊重法律精神和法定權利、遵守法定程序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尊重人,關心人,處處以人為本,充分維護和保障案件關系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的人權和其它合法權益。法律不僅要有力度,以規(guī)矩成方圓,更要有溫暖,以人性慰人心,努力做到法律公正與人情關懷相結合。具體來說就是偵查活動中到犯罪嫌疑人和證人單位進行傳喚、詢問時,盡量采取低調的做法,減少和避免傳喚和取證給當事人帶來的負面影響;執(zhí)行抓捕、搜查任務時,盡量避免犯罪嫌疑人家中的老人、未成年人或病人在場;搜查中不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一般不扣押工資卡、工資存折,需要扣押、凍結的也為犯罪嫌疑人贍養(yǎng)、扶養(yǎng)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注意維護企業(yè)聲譽和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不輕易查封凍結企業(yè)賬目、賬戶,不隨意查封企業(yè)廠房、設備。對于已經或可能引發(fā)群體事件和重復信訪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要集中力量優(yōu)先辦理。要在辦案中注重法律政策宣傳和對群眾的說服解釋工作,在案件處理上多聽取群眾的意見,建立健全答疑說理制度,讓人民群眾清楚每每個個環(huán)節(jié)及最后處理結果的法律依據,這樣不但容易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吸收不慢因素,有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同時也有利于對其進行法治教育,從而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