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海淵 ]——(2009-1-18) / 已閱91473次
正式登記條件具備,三個月內卻未申請,
或者債權歸于消滅,預告登記失去效力。
虛假登記損害他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登記錯誤損害形成,也應賠償受損他人。
登記機構賠償以后,對致錯人可以追償。
不動產的登記費用,應當實行按件收取。
不得依照面積體積,或價款的一定比例。
(三)
動產物權設立轉讓,自交付起產生效力。
特殊形態(tài)三類動產,機動車輛船舶飛機,
其上物權未經登記,不能具有對抗效力。
物權設立轉讓之前,目標動產權利人占,
法律行為生效之時,物權開始具有效力。
物權設立轉讓之前,所涉動產第三人占,
轉讓請求返還權利,就可代替交付行為。
動產物權轉讓時候,約定賣方繼續(xù)占有,
從該約定生效時起,物權開始產生效力。
法院仲裁法律文書,或政府的征收決定,
致物權作以下變動:設立轉讓變更消滅,
文書或者決定生效,物權便會發(fā)生效力。
由于繼承或受遺贈,從而合法取得物權,
自繼承或受遺贈起,物權同時產生效力。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以使物權設立消滅。
事實行為成就時起,物權隨即發(fā)生效力。
(四)
解決物權受到侵害,和解調解訴訟仲裁。
物權歸屬以及內容,這兩方面有了爭議,
若是具有利害關系,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無權占有他人之物,權利人可請求返還。
出現(xiàn)物權受到妨害,或者可能妨害狀況,
權利人可提出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
致使毀損他人的物,權利人可提出請求,
對物予以修理更換,重作或者恢復原狀。
侵害物權造成損害,權利人可請求賠償。
其他形式民事責任,也可要求侵權者擔。
保護物權諸多方式,可據(jù)情形合并適用。
引起行政刑事責任,侵權人也依法承擔。
(五)
所有權人對物有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在己物上可以設立,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他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物主權益。
有物法定國家專屬,所有權禁他人入主。
公共利益需要之下,依照法定程序權限,
可以征收集體土地,單位個人所屬房產。
集體地為征收對象,足額支付下列款項:
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附著物與青苗補償。
社保費用需作安排,農民生活要有保障。
單位個人的不動產,如果成為征收對象,
房主權益應當保護,依法給予拆遷補償。
對于征收個人住宅,居住條件應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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