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7-10-23) / 已閱6672次
為什么使用地名作為商標不是好主意
百家湖是南京市江寧區(qū)鎮(zhèn)里很小的一個湖的名字,南京某物業(yè)公司將百家湖申請注冊了商標,南京某房地產開發(fā)商將其開發(fā)的樓盤冠名中使用了“百家湖”,并以“百家湖”字樣對外宣傳,物業(yè)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起訴開發(fā)商。一審法院認為,開發(fā)商使用百家湖是作為地名使用,不構成對物業(yè)公司的商標侵權,駁回了物業(yè)公司的起訴。二審法院認為開發(fā)商是作為商標使用,并判決開發(fā)商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商標法禁止使用縣級以上的地名作為商標,但是不限制縣級以下的地名作為商標使用。將地名作為商標是早期慣用的一種方式之一,使用地名作為商標比較容易讓當?shù)氐南M者產生親切感,使用該商標的產品也容易被當?shù)叵M者的接受,所以到現(xiàn)在一些地方型企業(yè)還是比較喜歡使用地名作為商標。
但是正因為地名有地域性質的限制,其作為商標只適合在小范圍內的使用,而使用在面向全國或者世界的產品上顯然不適合,容易使人認為這是小地方的產品,而造成心理上的排斥,使產品的銷售反而受到限制。再者地名屬于公有領域的詞匯,以此作為商標注冊其權利應受到一定的限制,商標權人不能限制公眾或者善意使用人對地名正當合理的使用,當使用人使用地名商標時僅在表明產地或地理來源,則該行為不應被當成商標侵權被禁止。即使是在當?shù)匦》秶氖褂,也難以使該商標獨善其身,無可避免地受到混淆使用,是非曲直連法院也不好判斷。所以法律對地名商標的保護有別于其他商標,法律對其保護相對較弱。
以上從消費者的認可以及法律的保護兩個角度進行的分析可以看出,使用地名作為商標并不是個好主意。
作者:王律師,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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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來源:程永順主編,商標權糾紛案件法官點評,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70 -17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