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偉 ]——(2007-12-3) / 已閱17670次
2、法定許可制度
法定許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使用者在使用他人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jīng)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并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
我國《著作權法》分別在第23條、第32條第2款、第39條第3款、第42條第2款和第43條分別規(guī)定了5種法定許可的情形,從這些規(guī)定可以看出,設定法定許可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實現(xiàn)社會公共利益和鼓勵作品的廣泛傳播。由于許可的對象都是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因此首先推定這種使用是符合著作權人意愿的,為了保障著作權人的利益,法律又要求使用作品的人按規(guī)定支付報酬。與此同時,還設置了權利保留制度,即允許著作權人通過聲明禁止他人使用其作品。
3、 表演者權的特別限制
首先,表演者對自己的表演行為必須征得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如果該作品屬于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等演繹作品的,則應取得雙重許可(演繹作品著作權人、原作品的著作權人)。其次,表演者必須向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最后,表演者在任何時候均不得侵害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而不論著作權人是否在世。
(四) 對我國著作權保護制度的建議
1. 加大對作者(著作權人)保護力度
《哈利波特》作者J•K•羅琳原先窮困潦倒,找不到工作的她,只能靠著微薄的失業(yè)救濟金養(yǎng)活自己和3個月大的女兒。依靠著頑強的毅力在地下室創(chuàng)作出《哈利波特》后,基于國外良好的著作權保護制度,在不到10年的時間里,羅琳從一個貧困的作家搖身變成了億萬富翁,去年,羅琳榮登《福布斯》富人排行榜,她的身價達到10億美元,財產(chǎn)數(shù)量超過英國女王的6.6億美元;而我國國內依靠寫作成名的作家很多,但真正成為富翁的很少,一方面是我國的經(jīng)濟條件相對落后,另一方面也和知識產(chǎn)權的保護力度有關系!耙蛔智Ы稹睍r代的到來,標志著我國著作權保護與世界真正的接軌﹗
2. 賦予表演者以機械表演權
演員的表演包含兩部分人的勞動,即詞曲作者等著作權人的勞動和演員的勞動。前者的勞動成果是作品,屬于著作權的保護對象,后者的勞動是對作品的再現(xiàn)和傳播,屬于鄰接權的保護對象。錄音錄像制品發(fā)行以后,一部分進入廣播電臺、電視臺以及飯店、酒吧、歌廳、機場、車站、飛機等場所,成為這些部門和場所通過機械表演而獲取利潤的手段。按著作權法的原則,表演者只擁有鄰接權,沒有著作權。著作權人從中享有表演權,而作為演員沒有機械表演權。機械表演權直接否定了表演者的勞動成果。根據(jù)民法的公平原則,著作權法對表演者權利應予以足夠的重視,建議賦予表演者以機械表演權,使表演者享有這方面的財產(chǎn)權利。
3. 盡快建立戲劇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著作權及鄰接權的集體管理指的是一種管理體系,上述權利的所有者通過這一體系授權為此成立的某些組織談判其作品、藝術表演根據(jù)情況被某些經(jīng)營者或其他使用者使用的條件,發(fā)給相應的許可證并監(jiān)督其使用情況、收取相應的報酬并在權利所有者之間對其進行分配”。 即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將權利人的權利,以自愿或法定的方式,由一個組織機構代表權利人,對權利實行統(tǒng)一的集體管理,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世界上最早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國家是法國,由著名劇作家博馬歇于1777年創(chuàng)立的戲劇立法局,是世界上第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
近期針對音像出版社及光盤復制加工企業(yè)的訴訟日益增多,究其原因是沒有一個類似“音著協(xié)”這樣的戲劇著作權管理組織。一方面是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fā)展,作品的種類和使用作品的方式和途徑越來越多,著作權人對作品的控制能力越來越有限,另一方面是表演者、出版社及光盤加工廠也很難對每一次使用都能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盡快建立戲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恰恰可以在權利人和使用者之間架起這樣一個橋梁:使著作權人不必擔心作品被侵權而遭受經(jīng)濟損失,以便安心創(chuàng)作;又幫助了使用者免于承擔侵權訴訟,使其能夠以合法的方式接觸的大量的作品,豐富群眾的文化生活,真正實現(xiàn)社會效益、經(jīng)濟效益雙豐收,達到雙贏的理想狀態(tài)。
筆者代理的豫劇《程嬰救孤》著作權糾紛案經(jīng)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判令五被告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jīng)濟損失等責任,當事人對此結果亦表示認可,這直接反映出河南文化產(chǎn)業(yè)整體保護水平,充分體現(xiàn)了國家司法機關對豫劇《程嬰救孤》這一文化產(chǎn)品的保護力度,是對“建設文化強省,大力發(fā)展河南文化產(chǎn)業(yè)”這一政策的有力保障。
尹偉律師,河南知識產(chǎn)權律師網(wǎng) : WWW.HNIPR.CN
注:本文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知識產(chǎn)權法律服務與律師實務》一書所收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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