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婷 ]——(2007-12-27) / 已閱21366次
(二)第77條—要求損害賠償?shù)臋嗬蜏p輕損失的義務
第77條是第五章第二節(jié)的最后一條,它要求依賴于另一方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減輕另一方違反合同造成的損失,包括利潤損失,否則,違約方可以要求在賠償?shù)膿p失中扣除本來應該減少的損失數(shù)額。第77條與第85-88條規(guī)定的立法意圖相同,后者要求占有貨物的一方有義務保全貨物,減少損失。
(三)第79條—免責的權利和義務
第79條第1款提出在公約范圍內,當事人因不能控制的“障礙”造成不履行義務而免責的一般條件,即他應該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于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造成的,而且對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的或避免或克服它或者它的后果。與此同時在第79條第3款也要求,因免責而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將障礙及其對他履行能力的影響通知另一方,否則他將因另一方因為能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第80、82、84條—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和義務
公約第80條提出,雙方都可以提出宣告合同無效而解除雙方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但是這并不能免除雙方所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并且雙方還負有將貨物或支付的價款返還的義務。若雙方都需要返還的,他們還必須同時這樣做。
公約第82條規(guī)定買方宣告合同無效權利的限制。即他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貨物,若他不能這么做,他就三十宣告合同無效或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的權利。但是在第82條的第2款,公約也對買方宣告合同無效的限制做了例外的規(guī)定。
公約第84條規(guī)定,買方有權利向賣方收取從支付價款之日起的支付價款的利息。但是在第2款規(guī)定的情形下,必須承擔向賣方說明他從貨物或其中一部分得到的一切利益。這意味著如果買方從貨物本身,或者從轉賣貨物中獲得收入,或者買方從處理貨物的殘值中獲得收入,他有義務歸還這些收入,或者賣方有權從應歸還給買方的價款中或應支付給買方的損害賠償金中扣除相應的價金。第84條第2款既適用于買方可全部歸還的貨物(第81條第2款);也適用于第82條第2款所指的買方不可能歸還全部或一部分貨物,卻有權退貨,宣告合同無效或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
(五)第88條—保權貨物的當事人處分貨物的義務
第88條授權有義務保全貨物的當事人在特定情況下,出售所保管的貨物,以盡可能減輕損失,減少費用支出。這項安排是為了配合第81條當事人解除合同后的利潤返還,以及第85條和第86條當事人保全貨物措施的正確實施,它構成公約減輕損失一般原則和規(guī)則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同時第88條也規(guī)定了,保全貨物的一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在第1款的情形下,必須事前向另一方當事人發(fā)出合理的意向通知。在第2款的情形下,在可能的范圍內,必須把出售貨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同時第3款規(guī)定了出售貨物后的權利和義務,即有權從銷售所得收入中扣回為保全貨物和銷售貨物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并向另一方當事人說明所余款項。
可以說《公約》貫穿的是“權利本位”的精神!豆s》這在權利義務的關系上,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義務的行使,一是為了保護另一方當事人行使權利,另一方面也是為義務履行一方行使公約賦予的權利提供了合法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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