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亞海 ]——(2008-5-9) / 已閱20593次
2、個人信貸交易信息
個人信貸交易信息是指商業(yè)銀行提供的自然人在個人貸款、貸記卡、準貸記卡、擔保等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貸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貸款信息,包括貸款發(fā)放銀行、貸款額、貸款期限、還款方式、實際還款記錄等,信用卡信息,包括發(fā)卡銀行、授信額度、還款記錄等。該部分信息根據征信信息的關聯(lián)性和客觀性標準,對保障征信功能的實現具有重要的意義,應該作為征信信息的組成部分。雖然是作為個人隱私權存在的,但是可以以法律的方式給與保障。
(二)按照私權抗辯慣例或者約定能作為征信信息的內容
隨著數據庫建設的逐步完善,按照慣例或者約定,對征信信息風險對抗具有實質意義的信息,該信息并不是個人隱私的范疇,也沒有被任何法律所禁止。這些個人信用信息,能推斷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這類信息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能直接推斷出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如個人資產負債情況、收入支出情況、信貸信息、繳費信息等;另一類是間接推斷出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如職業(yè)、家庭情況、居住情況等。如《上海市個人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 見該辦法第6條。]規(guī)定個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內容:(1)據以識別個人身份以及反映個人家庭、職業(yè)等情況的個人基本信息;(2)個人與金融機構或者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機構發(fā)生信貸關系而形成的個人信貸信息;(3)個人與商業(yè)機構、公用事業(yè)服務機構發(fā)生賒購關系而形成的個人賒購、繳費信息;(4)行政機關、行政事務執(zhí)行機構、司法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形成的與個人信用相關的公共記錄信息;(5)其他與個人信用有關的信息。具體到個人征信信息制度的構建,這樣的信息就成為約定形式存在的征信信息形態(tài)存在,如個人支付電話、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yè)費用的信息,法院民事判決、欠稅、經執(zhí)法、仲裁或公證部門確認的對方當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 行政、司法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依法供公眾查閱的公共信用信息、個人在貿易、投資、服務等經濟活動中形成的, 反映自身經濟狀況、履約能力、商業(yè)信譽等信用能力和信用行為等等信息。在該類信息的適用上,援用主體必須考慮到該信息產生單位的信譽,對于信息創(chuàng)始單位本身信譽有瑕疵的情形,就要被排除在約定征信信息的范疇之外,當然,該種約定需要信息采集者的有原則的裁量。
(三)絕對不能作為作為征信信息的內容
個人隱私權的范疇,該信息對個人征信風險的抗辯,沒有積極的意義,該信息就因該被看做個人的隱私權,而不能被以任何的方式采集。如《上海市個人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 見該辦法第8條。]征信機構不得采集下列個人信息:(一)與個人信用無關的信息;(二)民族、種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信仰以及身體形態(tài)、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信個人受到歧視的信息;(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根據同樣的判斷標準,身體肌膚形態(tài)的秘密,如如身高、體重、體態(tài)、疾病史,公民的個人活動,性生活、公民的通信、日記和其他私人文件、公民的社會關系、公民的檔案材料、公民過去的或現在純屬個人的情況,如多次失戀、被強奸等,種族、家庭出身、個人收入、宗教信仰、性取向、計劃生育信息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保密的其他信息。公民的任何其他屬于私人內容的個人數據,不可非法搜集、傳輸、處理利用。征信信息的適用,只能援引隱私權范疇以外的信息,充分的尊敬信息對象人的隱私權保護,援用的個人信息作為征信信息抗辯實現,不能以損害相對人的意思利益,如果援用隱私權范疇的信息,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的情形,否則即使引用也不能成為實質征信信息功用的理由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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