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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文清 ]——(2008-12-10) / 已閱10896次

    加強人民陪審 促進社會和諧

    林文清

      以人為本,全面、協(xié)調、可持續(xù)的科學發(fā)展觀,是我們黨在總結歷史經(jīng)驗和教訓的基礎上提出的重要理論,反映了我們黨對發(fā)展問題的新認識。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實施,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是落實科學發(fā)展觀,促進社會和諧的迫切需要。

      一、幾經(jīng)波折,我國的陪審制度有了新進展

      最早將陪審制度引入中國的是清朝的沈家本先生。1906年,沈家本在組織起草《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時,把陪審制度作為一種司法民主制度由西方引入中國,但因封建頑固勢力的抵制以及隨后清王朝的覆滅而未出臺。

      1932年,中國在江西革命根據(jù)地正式引入陪審制度,并在吸取蘇聯(lián)陪審制度的基礎上明確規(guī)定“陪審員是各級法庭的法定組成人員”,開始了人民陪審制度的實踐?谷諔(zhàn)爭和解放戰(zhàn)爭時期,在共產黨領導的地區(qū)實行了人民陪審制度。1949年,新中國成立,繼續(xù)實行人民陪審制度。在《共同綱領》和1954年新中國第一部《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法律規(guī)定實行人民陪審制度。”在后來的“文化大革命”,中國的司法制度遭到嚴重破壞,人民陪審制度也被廢除,直至粉碎“四人幫”后才得到恢復。1982年修訂《憲法》時,沒有把人民陪審制度作為憲法原則寫入,在《刑事訴訟法》中僅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并且,在合議庭的組成上,用了若干“或者”表示法院對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的可選擇性。 這種法律規(guī)定上的彈性導致了實質上的形同虛設,執(zhí)行上陪審員的大量缺位。

      2004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我國的人民陪審制度得到進一步重視,開始進入發(fā)展上升時期。我作為一名普通的人民陪審員,以自己的親身經(jīng)歷,見證了共和國的法治進步。 200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全國優(yōu)秀人民陪審員座談會,羅干、顧秀蓮、肖揚等領導接見全國優(yōu)秀人民陪審員并為我們頒獎。上臺領獎時,中央領導與我的幾句親切交談令我記憶憂新。他翻開榮譽證書看了看:“你是林文清嗎?來自哪里?本職工作是什么?”我說:“是。我來自革命老區(qū)——龍巖上杭,是一名中學教師。”“你既要教書又要當好人民陪審員,一定很累。”“我不累。中央領導更累!”2007年9月3日在北京召開第一次全國法院人民陪審員工作會議,羅干同志出席會議并發(fā)表重要講話。他強調,要努力建設中國特色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007年10月31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第一次全省法院人民陪審員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陳旭院長作重要講話,我省的兩個全國優(yōu)秀人民陪審員先進單位(廈門思明區(qū)法院和福州鼓樓區(qū)法院)和兩位全國優(yōu)秀人民陪審員(我和泉州的彭和平)分別作了典型發(fā)言。 2008年10月27日至31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辦首期全省法院人民陪審員培訓班,全省155名人民陪審員參加了集中培訓。非常榮幸,在隆重的結業(yè)儀式上,作為龍巖市的人民陪審員代表,我上臺從省法院馬新嵐院長手中領取結業(yè)證書。

      自2005年5月1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實施以來,人民陪審工作得到了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2007年1月,作為一名人民陪審員,我被上杭縣政協(xié)選聘為社會法制與民族宗教委員會委員。2007年5月,福州市人大常委會聘請省優(yōu)秀陪審員王建偉擔任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委員。福州市鼓樓區(qū)法院還實行人民陪審員列席審判委員會的制度。為了端正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上杭縣政府和縣法院非常重視縣政協(xié)“關于統(tǒng)一人民陪審員服裝的建議”的提案,上杭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在全省率先有了統(tǒng)一的服裝。在上杭縣法院,從院領導、法官到書記員,都非常尊重人民陪審員,合議庭評議案件,總是先讓陪審員發(fā)表意見。人民陪審員的許多觀點成了判決書中的內容,甚至在不少案件中,陪審員的見解成了多數(shù)意見。他們對陪審員的尊重,不光是對陪審員本身權力的尊重,還是對陪審員人身的尊重,更是對法律的尊重。

      二、完善人民陪審制度是落實科學發(fā)展觀、促進社會和諧的迫切需要

      肖揚同志指出,《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單行法律。它的公布和實施,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是落實科學發(fā)展觀,促進經(jīng)濟社會全面協(xié)調發(fā)展的迫切需要。作為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人民陪審員制度契合了科學發(fā)展觀的要求,為司法審判事業(yè)的全面、協(xié)調、可持續(xù)發(fā)展提供了新的保障,有利于促進社會的平安與和諧。

      1、以人為本——人民利益得以體現(xiàn)

      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是科學發(fā)展觀的本質和核心。2008年10月30日上午,省人大法工委游勸榮主任,在全省法院陪審員培訓班上的講話中指出,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參與有序的司法活動的非常重要的司法制度,它體現(xiàn)的是人民司法的人民性。它是一種國家制度,是公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手段。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公民參與審判是人民主權原則的重要體現(xiàn)。由人大任命的人民陪審員代表人民參與審判,在司法審判中與法官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可以強化審判的透明度,對法官形成一種心理上的壓力,有利于督促職業(yè)法官嚴格執(zhí)法,促使司法進一步公開,防止司法的“暗箱操作”現(xiàn)象。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設置,就是通過吸收民眾參與審判的機制,切實解決司法辦案工作中的突出問題,使審判權的行使貼近民眾生活,體現(xiàn)社情民意,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2、全面——審判制度更趨完善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黨的群眾路線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體表現(xiàn),是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活動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重要途徑,也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的重要體現(xiàn)。人民陪審員制度更現(xiàn)實的價值還在于通過發(fā)揮陪審員在社會閱歷豐富、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的優(yōu)勢,幫助法官克服因職業(yè)習慣所形成的思維定勢,使司法審判更加準確地反映社會的價值觀念和道德準則。法官的職業(yè)特點決定了他們必須同形形色色的案件打交道,同各種各樣的當事人打交道。由此法官們容易喪失對社會事物認識的敏感性,從而偏離當事人看問題的思維模式。對許多案件,普通公眾看來影響比較大,問題比較嚴重,但是法官的職業(yè)定式化思維決定了他們認為司空見慣,無驚奇可言。這些職業(yè)上的偏見往往會造成法官處理案件的責任心不強,態(tài)度不端正,因而可能導致對案件處理的質量不高,容易造成司法不公。實行人民陪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抑制“專業(yè)法官由于專業(yè)的視角或行業(yè)的利益所出現(xiàn)的某些偏向”。可見,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使司法審判體制更趨完善,有利于維護司法公正、增強司法權威。

      3、協(xié)調——社會關系更加和諧

      2008年11月6日,福建電視臺的法治時空欄目,上杭法院的溫非凡院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人民陪審員在法院與廣大人民群眾之間架起一座溝通的“橋梁”,進一步擴大了司法審判的社會效果,提升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有利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社會和諧。人民陪審員每參與一個案件的審理,既是一次自身的法律熏陶,也是一次對外法制宣傳的過程。人民陪審員通過在法院工作的親身經(jīng)歷,向周圍群眾表達自己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感受和對法院的贊譽,有利于提高法院在社會公眾心目中的公正司法形象。人民陪審員還可以進行個案解釋宣傳工作,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促進審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4、可持續(xù)——審判事業(yè)再上新平臺

      中國特色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所具有的各項功能,使我國的司法審判事業(yè)有了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動力和源泉。羅干同志強調,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形勢下,堅持和發(fā)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有著十分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實踐,是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是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手段,是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符合我國國情、符合我國司法實際,具有很強的現(xiàn)實生命力。隨著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不斷完善,法院的司法工作將更加貼近民心、符合民意,審判事業(yè)將以全新的姿?跎閑碌奶ń住?

      三、加強人民陪審制度建設,推進和諧社會進程

      羅干同志強調,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新時期人民陪審員工作,并把這項工作作為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舉措,采取更加務實的態(tài)度和更加扎實的措施,切實抓出成效,把人民陪審員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當前,人民陪審員制度在落實過程中仍存在許多有待解決的問題。2008年10月30日下午召開的全省法院陪審員座談會上,人民陪審員普遍反映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工陪矛盾”相當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陪審工作的質量。不少陪審員由于本職工作過于繁重無法提前到庭閱卷,更沒有足夠的時間學習法律知識和參加法院組織的各項培訓,陪而不審或難審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一個重要原因是,不少陪審員的所在單位不把陪審員的陪審業(yè)績作為考核依據(jù)從而使陪審員對陪審工作缺乏應有的積極性,并且擔心過于積極從事陪審工作會被單位領導誤認為熱衷于搞第二職業(yè),影響自己的職務晉升和職稱評聘。

      為了構建法院與陪審員工作單位、陪審員與本職工作單位的和諧關系,切實維護人民陪審員的合法權益,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保障人民陪審員的陪審時間,調動廣大人民陪審員的積極性,充分發(fā)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我們建議縣人大或者縣政府,制定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具體文件,向社會公示,并函告陪審員所在單位,讓他們充分認識支持人民陪審工作的重要性和具體要求。具體文件請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人民陪審工作,各有關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特別是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要大力支持人民陪審工作。

      2、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在安排陪審員的本職工作時應當盡量與法院協(xié)調,保障每位陪審員有足夠的時間由法院安排陪審、培訓或法律學習與研究工作。

      3、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應當把人民陪審員所擔負的陪審工作視為其本人工作的一部分,并享受相應工作量的出勤待遇。人民陪審員執(zhí)行法定任務時向所在單位出示法院通知后,無須再履行請假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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