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7145
- 書名:物權(quán)法提要(上/下卷)(中國近代法學譯叢)
- 作者:[日]三潴信三
- 出版社:政法大學
- 出版時間:2005年1月
- 入庫時間:2005-1-22
- 定價:35
圖書內(nèi)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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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點校說明
《物權(quán)法提要》原書分上、下兩卷,點校整理后合為一冊。
點校版本系日本作者于昭和二年訂正第二十一版,譯者于民國二
十三年所譯之初版。
作者三潴信三,明治十二年(一八七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出生于東京本鄉(xiāng)湯局市。是東京府仕族(明治維新后授給武士
階級德族稱之一,在華族之下,平民之上)醫(yī)生三潴謙三的長
子。號是孤螢子。就讀過獨逸學協(xié)會中學和第一高等學校,于明
治三十八年畢業(yè)于東京帝國大法科大學。于四十年自費留學歐
洲,在柏林大學、羅馬大學攻讀法理學位,專攻民法。并游歷各
國后,于四十二年回國。大正元年八月,被任命為東大法科大學
助教授,五年五月,升任為教授負責民法講課。次年七月通過東
大校長的推薦取得了法學博士學位。之后,被選為房地產(chǎn)租賃仲
裁委員會委員,并擔任迅信官更練習所、海軍大學校的教授。昭
和五年一月兼任九州帝國大學教授,十年一月被聘為日本學術(shù)振
興會學術(shù)部第一常務委員會委員,并在該年被授予獨逸政府的紅
十字功勛十字章。自大正十二年以來一直擔任高等考試的委員。
昭和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在東京麻布仲之街的家里,因病去
世,享年五十九歲。
三潴信三一生著述頗豐。除本套《物權(quán)法提要》外,還著
有:《物權(quán)法本論》、《擔保物權(quán)法》、《債權(quán)法提要》、《注釋民
法全書》、《近世法學通論》、《民法總則提要本論》及與太田正
孝、下村宏共合著的《法制經(jīng)濟的故事》等書,為日本民法之
大家。譯者孫芳翻譯該書時,曾廣泛參證富井政章《民法原論
物權(quán)》、橫田秀雄《物權(quán)法》、三潴信三《擔保物權(quán)法》、高洼喜
八郎《法律學說判例總覽民法物權(quán)編》各書,力求翻譯之準確。
且書中譯名除永代借地權(quán)、人會權(quán)等有特別性質(zhì)者外,余皆援用
我國法律名詞。所以,該書語言簡潔準確、行文通俗易懂,便于
讀者閱讀。
《物權(quán)法提要》全書分總論與各論?傉撐逭,概述物權(quán)之
觀念、效力、種類、得失變更及一般消滅事由;各論十章,分述
所有權(quán)、地上權(quán)、永佃權(quán)、地役權(quán)、入會權(quán)、占有權(quán)、留置權(quán)、
先取特權(quán)、質(zhì)權(quán)及抵押權(quán)。每章下面又分節(jié)、款、項。對每個問
題都力求全面、嚴謹、深入細致地分析:首先,闡明近世學說之
觀點,如“其說以為:……”、“乙說以為:……”;其次,闡述
日本同輩學者之觀點傾向,如“反對……”、“同說……”;最
后,申述自己之主張,如“吾人在立法論,……”、“應采乙說,
……”等。作者不僅廣征博引,且理論與實踐結(jié)合,足見其法
律學識之淵博,作文功底之深厚。
該書為民國期間譯著,所以書中有較多異體字與少數(shù)生僻
字,校者在點校中皆一一予以訂正,或根據(jù)原意予以轉(zhuǎn)換。如
“絮”應為“挈”的異體字,《禮記·大學》“上老老(尊敬老
人)而民興孝,上長長(尊敬長上)而民興第,上恤孤而民不
倍(不違背),是以君子有矩之道也!编嵭ⅲ骸靶,猶結(jié)也,
挈也,矩,法也。君子有挈法之道,謂常執(zhí)而行之,動作不失
之!薄"縶”為“扎”的異體字,“蘼”為“席”的異體字等。
對少數(shù)現(xiàn)代及古代漢語中查找不到的生僻字則根據(jù)意思予以改
寫,如:"同”為“回”之意,例如:“收”,“復”等,均改為
“回”字。另外,原書為豎排版繁體字,再改為橫排版簡體字
后,“如左”,“如右”,“左列”,“右列”等相應的改為“如
下”,“如上”,“下列”,“上列”等。原書豎排版每行后以小一
號字體作為注釋,點校則均以括號代替。用于舉例或說明的內(nèi)容
則仍保持小一號字體,力求保持書之原貌。原書中的標點符號,
也按照現(xiàn)代方式予以重新標注。書中“普國”、“德民”、“法
民”、"意民”、“奧民”、“西民”、“舊民”則分別指“普魯
士”、“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奧地
利民法典”、“西班牙民法典”、“日本舊民法典”。該書注釋中的
數(shù)字,如“四四四條一項’’指“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款”。以此
類推,特此說明。
限于學識水平,點校中的缺點與錯誤在所難免,敬請讀者
指正。
韋浩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總計4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