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通常把司法機關描述為一個與其他政府分支“相互平等”的分支,但
就大部分美國歷史而言,這種“平等”僅僅是一種形式上的平等。亞歷山大.
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第78篇中,恰切地把司法機關稱為“最不危險的
部門”, 因為它既沒有武力強制執(zhí)行其判決,也沒有錢換取服從。但是,1969
年, 當擔任首席大法官16年之久的厄爾.沃倫退休時, “沃倫法院”這個名字
已經家喻戶曉; 同時,也沒有人再懷疑最高法院是一個與其他政府分支相互平等
的分支。
在其簡短的《沃倫法院與正義追求》1998年版首頁上,哈佛大學教授莫
頓。j.豪維茨寫道:聯邦最高法院“常規(guī)發(fā)布的判決改變了美國的憲法原則,
并隨之深刻影響了美國社會”。這將“曰益被視為美國憲法歷史上獨一無二的
革命性篇章”。大衛(wèi).奧布萊恩廣受傳頌的《風暴中心》開篇有個大標題,恰
如其分地傳達了最高法院現在的實際情況:“不再是‘最不危險的部門’!
《沃倫法院與美國政治》有兩個目標:其一是促進在美國政治背景下討論最
高法院這一寶貴傳統的復興;其二是綜合大量有關沃倫任職期間的最高法院、大
法官們及其裁決的書文信息, 以取代以往的陳詞濫調。雖然這兩個目標基本上可
以自圓其說,但每個目標的合理性也許需要在一開篇就有個簡略的交待。
在像普林斯頓大學麥考密克法理學教席擁有者這樣的重要人物領導下,聯邦
最高法院與政治相得益彰的最高法院學術流派一度蓬勃發(fā)展。執(zhí)這一教席的人依
次為:愛德華.S.考文、艾爾菲厄斯.托馬斯.梅森和懷特.F.墨菲,哈佛
大學的羅伯特.C.麥克洛斯基也位列其中。當時,政治科學家和法學家一樣都
對聯邦最高法院產生了興趣,各重要政治科學期刊也定期發(fā)表該流派的文章。但
是。這一流派卻在25年前消失了,我們也隨之失去了對聯邦最高法院的重要
洞察。 .
律師和法學教授在本性上和專業(yè)訓練上皆以聯邦最高法院為中心,他們傾向
于認為法律相對于大社會或多或少是自治的。政治科學家則更多地對此表示懷
疑,他們通常認為聯邦最高法院受制于大社會內部的各種趨勢和壓力。但在20
世紀五六十年代,變化席卷了整個學科。首先到來的是定量研究及其精確度的誘
惑,但對那些不大迷戀統計學的人而言,接踵而至的是理論的變化。各政治科學
院系似乎不時出現驚人的分裂: 一些教員嘎吱嘎吱地咀嚼數字;另一些教員嘎吱
嘎吱地咀嚼理論,沒有一個關注政治本身。盡管這只是一個諷喻,但在20世紀
70年代中期以后,至少還有公法這一領域,其中心就在于把最高法院作為行使
司法審查權的憲法法院一一它離今天如此之近, 以致顯得不那么真實。
政治科學的轉向將已經有點邊緣化的公法進一步邊緣化,并導致選擇依據定
量資料,或更可能是依據理論來分析法院的公法學者不斷減少。在下述事實中.
人們可以更清楚地看到政治學脫離最高法院分析的轉向和公法的衰落:在麥克洛
斯基于1969年去世后,盡管哈佛大學用他最杰出的弟子馬。钠ち_來代替他。
但是, 當夏皮羅于1974年重返加利福尼亞時,他并未做進一步的努力來保持現
存的傳統。同樣,在墨菲退休后,普林斯頓大學也聽任麥考密克教席空缺。今
天,發(fā)表在政治科學期刊上的一篇關于最高法院和政治的非定量文章,就像法學
期刊上的物理學文章一樣顯得突兀不堪。
1969年,政治科學家喬爾.格羅斯曼和約瑟.坦嫩華斯(Josenb Tanenhuas)
把他們編輯的那卷《司法研究前沿》的主打論文命名為“邁向公法復興”。很不
幸,他們的樂觀不合時宜。事實上,公法正在滑向深淵:考文和麥克洛斯基去世
了,梅森退休了,墨菲眾多的學術天分也正將其引向別處。
近來,夏皮羅在美國政治科學協會的《政治科學:學科狀況II》 (資深教授
回顧各自領域的文集,Ada Fini~ter,.cd.,1993)修訂本中, 多次提到公法
“非常成問題的狀況”。夏皮羅總結和分析了公法不幸的狀況: “令人震驚的
是,包括哈佛、耶魯、芝加哥、密西根和斯坦福在內的許多頂尖政治學系里都沒
有主要從事公法教學的資深人士!本驮诓痪们,墨菲的退休使普林斯頓也名列
其中。盡管如此, 由于美國政治學者停止與其公法同行討論,這使人真實地感
覺到公法的內部毀滅已無關緊要!肮ㄒ虼丝s成了一個邊緣化了的憲法一一最
高法院隔離區(qū),其他政治科學家?guī)缀醪桓信d趣!睘樗南敕ㄍ暾鹨,夏皮羅
也許還應該加上:“并且法學教授對它也沒有興趣” (法學教授早就不再看他
們在政治科學領域的同行寫的東西了)。
正如夏皮羅所言,盡管政治科學內部的轉變很大,但沃倫法院本身是造成這
一困境的同樣重要的原因之一,用夏皮羅的話來說,這個困境即“好幾代博士
被消耗了”。沃倫法院激勵了年輕一代律師, 吸引了更多學生學習法律。同時.
當“不再相信任何超過30歲的人”成為一代人的口號時,70多歲的厄爾.沃倫
和威廉姆斯.O.道格拉斯卻成了大學校園的偶像。對公法感興趣、本來可能進
政治科學院系的學生大都轉投法學院。原因很簡單,沃倫法院是最刺激的地方,
憲法在法學院也處于一枝獨秀、無可挑戰(zhàn)的金字塔尖(聯邦最高法院對使憲法
史邊緣化的現在和將來的潛在承諾)。結果,政治科學院系公法的招生受到嚴重
限制,公法學術水平也持續(xù)下降。漸漸地,隨著時間的流逝,最高法院在很大程
度上落到了法學教授的手里。就法學院的訓練和社會化程度而言,這意味著政治
事件在解釋判決行為和結果時被賦予了一個微乎其微的角色。
本書試圖復興這一最高法院學術流派,該流派關注最高法院裁決與全國政治
之間的關系。通過尋求對聯邦最高法院做了什么以及為什么這樣做進行解釋,我
完成了一個學術性(并定期從業(yè)的) 憲法律師的任務,這(極大地) 受益于我
為威廉姆斯.O.道格拉斯作助手的經歷(在本書書末所述事件后的那一年)。
作為一名律師,我審視了案件的獨特事實, 審視了律師現成的和已經提出的論
據,審視了大法官用以回應的法律手段,這些手段受以前判決以及九人團之內制
度和個人安排的影響。我用政治科學和歷史的眼光補充律師的看法。制度安排至
關重要,判決不會在真空里產生。法律不僅僅是政治,但法官們清楚其判決的政
治背景,與其他每個人一樣,他們也受到了美國社會的經濟、社會和思想潮流的
影響。
輔以法律和律師的眼光, 司法決策的政治科學會更好;輔以政治科學的眼
光,憲法律師職業(yè)也會更好。曾經有一段時間,我們理解這種協作。因此,在重
要性上,我所采用的方法并不新穎、也不驚人,但是,我們還理解這種協作嗎?
這一點不再清晰。因此,在另一種意義上來看,既然我所采用的方式在超過l/4
個世紀以來都很罕見,就肯定會有些與眾不同之處。
法學院和政治科學系都有一些年輕學者致力于法學和政治科學的結合,我樂
于加入他們的行列。曾經有過憲法律師和他們政治科學領域的學術同行閱讀、理
解并受益于彼此作品的時光,我期待它的重現。
事實上,關于沃倫法院的很多信息,盡管公眾不知曉,但最高法院的學者已
經知悉。然而,沒有人試圖把這些信息綜合成一部全面的歷史,我這樣做是希望
即便是專家,也要以新的視角看待聯邦最高法院,處處留心新的動態(tài)。
為什么還沒有一部綜合的沃倫法院歷史?這有很多原因,但可以肯定的一點
是:似乎一提到沃倫法院,每個人就都變成了黨派分子。結果,沃倫法院的支持
者和誹謗者同時非常有代表性地把它定型化了, 以至于它實際上是什么和做過什
么都成為快速概念化的犧牲品。關于沃倫法院的文獻資料的最主要特征是一味地
歡呼雀躍、歌功頌德,作者們通常對聯邦最高法院大加贊揚,盡管有些人開始以
蔑視的態(tài)度埋葬它。在任何一種情況下,沃倫法院都是今天的一個窗口、一塊確
定正誤的試金石,這種方式對律師和政治科學家是有用的。人們必須意識到,與
塔夫脫法院或者富勒法院一樣,沃倫法院已經成為歷史。過去在沃倫成為首席大
法官時就在教書、現在仍在教書的那些人,早就有資格退休了;所有不超過50
歲的教師,都是在沃倫退休后進入研究生院的。隨著時間的流逝,沃倫法院也應
該像其前任們一樣,值得從更遠的距離進行歷史觀察,而非工具性地服從于當代
的政治目的。
我坦承自己曾是個盲目擁護者,我贊美自由主義的勝利,并對其退縮感到沮
喪。但是, 多年的學術生涯給了我不同的看法。我的工作既非歡呼也非嘲笑,而
是理解與解釋。1964年的選區(qū)重劃案(Reapportionment Cases)或者1966年的米
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Miranda v.Arizona) 判得對不對,對我而言不再緊要:
]954年的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Board ofEducation)則不同,它的正確
判決對我來說至關重要.但是,對所有案件而言,都應該理解聯邦最高法院為什
么這樣決定以及它試圖如何決定。我們是否贊成判決與它們的重要性無關,也與
作用于聯邦最高法院產生這些判決的力量無關。
沃倫法院行為的正當性與有效性存在巨大的解釋性爭議,但也有重要的一致
性觀點。學者們似乎同意,沃倫法院由一群強有力的、有天賦的人組成,他們比
其前輩們更加追求平等主義,也更同情個人權利主張;他們更愿意介入有爭議的
論戰(zhàn),更傾向于不受以往傳統的羈絆,更相信國家解決方案優(yōu)于地方解決方案。
我關心的不是這些變化的好壞,而是它們從何而來、走了多遠以及它們最終如何
遭遇限制。在討論這些問題時,我希望避開法學教授們以聯邦最高法院為中心的
研究傳統,把聯邦最高法院作為三個相互平等的政府分支之一, 因為這三個分支
都對美國政治及其文化思想潮流產生影響,并受之影響。
本書的寫作離不開桑迪.萊文森的友誼與鼓勵,他是麥克洛斯基的另一位杰
出弟子,20年的光陰證明,他實乃理想之同事。得克薩斯大學政府系延長了對
我的一項聯合聘任,否則我也不可能寫作本書。系主任吉姆.菲斯肯最先促使我
教授一門關于最高法院的課程,其后他又不斷鼓動我把自己的想法撰寫成書。
在寫作如此龐大的一本書和討論范圍如此廣泛的判例(大多數是憲法性判
例,盡管聯邦最高法院的非憲法性裁決在數目上遠遠超出更為重要的憲法性裁
決) 的過程中,我得益于很多朋友無償的幫助和建議。桑迪。萊文森、迪克.
馬克維茨和H.w.佩里不止一次地閱讀了本書的每一頁。湯姆.克拉特馬克閱
讀了本書大部分章節(jié)。本書寫到一半時,我遇到了懷特。墨菲,他給了我很多評
論;更為重要的是,他給了我一個接觸其知識寶庫的機會。沃爾特.迪安.伯納
姆、喬治.迪克斯、辛迪.埃斯特倫德、馬克.格根、杰克.格特曼、馬克.格
雷伯、薩姆.伊薩克羅夫、道格.萊科克、大衛(wèi).拉班、喬丹.斯泰克和查爾
斯.艾倫.壞特在其各自的專業(yè)領域對本書的各個部分做出了評論。我很想說所
有可能遺留的錯誤都是他們的,但恐怕還是我的。
塔爾頓法律圖書館的一貫兢兢業(yè)業(yè)的優(yōu)秀職員羅伊.莫斯凱為我的寫作作出
了驚人的貢獻。我特別感謝政府文件管理員芭芭拉.布里奇斯、參考部的馬林.
魯濱遜和負責湯姆.克拉克文件的檔案管理員邁克.維德納。我同樣受惠于大
衛(wèi).岡恩,他后來離開了塔爾頓,前往私人部門就職。我找不到恰當的方式來表
達我對塔爾頓法律圖書館職員的謝意,他們真是樹立了優(yōu)秀的典范。
我的長期秘書康斯薇洛.埃金記錄了對我很有意義的草稿,并把它整理成了
出版者希望看到的樣子。她也發(fā)現和糾正了很多我在多次檢查中都沒有發(fā)現的
錯誤。
除了我的朋友們之外,我必須提到兩位年輕學者,弗吉尼亞大學法學院的憲
法歷史學家邁克爾.克拉曼和芝加哥大學的政治科學家杰拉爾德.羅森堡,他們
寫出了關于聯邦最高法院與社會變革的重要作品。他們的著述時而與我的重合。
并一直幫助我澄清和闡明自己的想法, 即使是在我與他們中的一位或者另一位
(或者兩位都)意見不合的時候。他們的影響遍布全書, 即便在隨后的注釋中未
予注明也是如此。更重要的是麥克洛斯基和墨菲的作品給我的啟示,我還可以回
想起30年前我讀他們的書時那種“這就是學問”的感覺。
最后,用一句話說說尾注。經過挑選,本書的注釋很少,一般用于直接引
用,幾乎很少用于其他情形。最后的參考書目是對那些提供了很大指導的資料來
源的答謝。引用最高法院判決之處沒有注釋,判例索引提供了相應的引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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