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華法系”,它實際上包含兩個系
統(tǒng)在內。一個系統(tǒng)是制度系統(tǒng),一個系統(tǒng)是理念系統(tǒng)。前者屬于
“顯系統(tǒng)”,后者屬于“隱系統(tǒng)”,但后者對前者起支撐作用。
中華法系中的理念系統(tǒng)是以儒家的治國理念為主導的,正由
于此,作為制度系統(tǒng)的中華法系才帶有明顯的儒家色彩。
鑒于上述,我認為中華法系是一個將儒家治國理念貫穿于立
法與司法制度中的法律文化系統(tǒng)。
關于中華法系的歷史,筆者的看法是:中華法系萌生于周初,
奠基于漢代,發(fā)展于魏晉南北朝,鼎盛于隋唐,而延續(xù)到清末。
其中,戰(zhàn)國與秦代屬于以法家精神指導立法的時期,與中華法系
的主流精神并不相合,故不能將其納人中華法系的歷程中加以考
察。
考察中華法系背后的治國理念,可以得出如下的認識:它以
“性善論”為治國根據(jù),以“致中和”為治國理想,以“中庸之道”
為治國方法,以“德主刑輔”為治國模式。
“性善論”是儒家人性論的主流,其實質在于肯定每個人都具
有向善、成善的能力,前提是需要接受道德教化。這就為德治方
略提供了理論依據(jù)。在戰(zhàn)國時期的思想界,暢言“性善論’’者首
推孟子,他承孔子之余緒,認為人皆有天賦“四端”,即側隱之心、
羞惡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它們就是道德意識的萌芽,是
“人之所以異于禽獸者”。孟子所謂“性”,僅指道德性,但他認為
人性中又有自然性(生理本能),這種自然性,他是用“命”這一
概念來指稱的。也就是說,孟子認為人性包括了道德性與自然性
兩方面,而道德性屬于人的本質屬性, 自然性屬于人的非本質屬
性。
荀子雖然提出了“性惡論”,但它與孟子的“性善論”并無根
本不同.原因在于:他們均認為決定人與動物之根本區(qū)別的是道
德性,道德性加自然性構成了人性的二元結構,人人都具有接受
道德教化的需要和能力。區(qū)別是次要的,僅僅在于:兩者對“性”
的內涵有不同的界定,孟子把“性”界定為道德性。荀子把“性”
界定為自然性(他用“偽”來指稱道德性)。還有一點不同:孟子
認為人的道德性是先天的,而荀子則認為人的道德性是后天人為
的結果.盡管荀子比孟子更重視法律的作用,但他提出的“禮治”
說仍然是一種德治方略。
正由于先秦儒家在人性問題上奠定了人的本質屬性是善良的
這一基調,后來的儒家基本都是對此加以繼承與發(fā)揮而已。其價
值在于,儒家基于對人性的這種判斷,提出了“以德治國”的德
治方略。這一治國方略以道德教化為核心,而實施道德教化的前
提是人人具有向善、求善的需要和能力。
“致中和”為儒家的治國理想,語出《中庸》一書。其基本含
義是指若按中庸之道來推行政治,就能實現(xiàn)人與人、人與社會、
人與自然的和諧。這也是儒家推崇的為政者的終極境界。可以說,
儒家的理想社會一一“大同”社會就是一個實現(xiàn)了“中和”的社
會。在這樣的社會里, “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
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
者皆有所養(yǎng)。男有分,女有歸!枪手\閉而不興,盜竊亂賊
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站在儒家的立場上看,這確實是一幅
高度和諧的社會圖景。
“中庸之道”是儒家推崇的治國方法。那么,“中庸”的具體含
義是什么呢?根據(jù)漢代儒家的解釋, “中”是適中、適當?shù)囊馑迹?
而“庸”的意思是“用”,“中庸”即“用中”,即按“中”的標準
去做!爸杏怪馈笔欠礃O端的,它注重事物的實質平衡,這種平
衡就是“中和”。它也不是一種折中主義,折中主義把“中”當成
一種可以在表面或數(shù)量上對事物進行“半斤八兩”式平分的標尺,
而忽視了“中”是衡量實質平衡的標準,它代表的是一種真正的
“恰到好處”、“無過無不及”的狀態(tài)。
“中庸之道”作為一種治國方法,可適用于各領域.在立法
上,它要求立法適中、公正。有學者指出:“中庸是立法的指導
原則,史稱《唐律》 ‘一準乎禮,得古今之平’, ‘平’,
即是寬嚴得當、輕重適度、立法得中的意思……從哲學上說,中
庸是講對立面的相互依存,講矛盾的統(tǒng)一性,并有夸大統(tǒng)一性,
否認斗爭性,阻止事物實現(xiàn)質的飛躍的傾向,這是應當批判和摒
棄的,但法理學告訴我們,法作為提升為國家意志的統(tǒng)治階級意
志,作為全社會的行為準則,作為社會秩序、政治秩序、經濟秩
序的規(guī)范形式,其特點之一正是應當穩(wěn)定、平衡、和諧,中庸主
義求中和、求和諧、求衡平、求穩(wěn)定的價值指向和思維方法自有
與之相契合之處,等等!痹谒痉ㄉ,它要求刑罰適中,強調司
法公平。有孔子之言為證:“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痹
治國方略上,它要求寬猛相濟、德主刑輔(根據(jù)儒家的觀點,德
主刑輔合乎實質的“中”,而德刑并用只是一種表面的“中”)。
在經濟上,它反對那種過分拉大貧富差距的制度安排,要求共同
富裕,并保障民眾的私產。在文化上,它表現(xiàn)為一種溫和而理性
的文化發(fā)展觀,反對毀滅文化傳統(tǒng),提倡文化的“損益”式發(fā)展。
“德主刑輔”自漢代開始就成為封建統(tǒng)治者推崇的一種治國模
式,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在治國方略上,它要求以道德教化為主,
以刑事制裁為輔;一是在立法上,它要求立法必須以儒家道德原
則為指導,使法律體現(xiàn)儒家的道德精神。
注重道德教化的政治功能,把道德教化當成國家政治生活中
的大事,這確實是儒家的一貫立場?鬃铀^“不教而殺謂之
虐”、“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孟子所謂“謹庠序之
教”、荀子所謂“不教無以理民性”等等就是證明。這種治國方略
落實到具體的制度安排上,則有調解制度和以德禮預防犯罪的制
度等等。 《周禮》中有“調人”一職,它“掌司萬民之難而諧和
之”。明代王陽明制定了一個帶有民間公約性質的《十家牌法》,
其中就很重視調解的作用:“每日各家照牌互相勸諭,務令講信修
睦,息訟罷爭, 日漸開導,如此則小民日知爭斗之非,而詞訟亦
簡矣!痹谝缘露Y預防犯罪方面,儒家在制度設計上可謂“無微不
至”,各級官員在審獄決案、官場訓話等場合要宣講儒家道德,學
校教師在課堂上宣講儒家道德,甚至宗教教義也要宣揚儒家道德
(所謂“儒、釋、道三教合一”就是證明),其目的之一就是要預防
犯罪,以維護社會安定。
在立法方面強調以儒家道德原則為指導,更是儒家的“老生
常談”。在儒家的推動下,中國封建法律在漢一唐期間經歷了從
“法家立法”到“儒家立法”的轉換,法律儒家化了。 《唐律》的
“一準乎禮”(如“八議”、“十惡”、“準五服以制罪”等等),不僅
標志著封建立法的完善,也標志著“德主刑輔”方略的制度化。
《唐律》是中華法系最為成熟的代表作,它反映了儒家的道德
精神,代表了儒家對一種高度和諧的道德型社會的追求。它凝聚
著儒家的治國理念,蘊涵著儒家的治國智慧,確定并引導著中華
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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