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29897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注釋本)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7年7月
- 入庫時間:2007-7-10
- 定價:6
圖書內容簡介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保險業(yè)的恢復和發(fā)展,有關保險方面
的立法工作有了很大進展。]983年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
保險合同條例》和1992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對我
國的財產保險合同和海上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轉讓,對保險合
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保險方的賠償責任等都作了規(guī)定。1985
年國務院發(fā)布的《保險企業(yè)管理暫行條例》,對我國保險企業(yè)的設
立和管理、保險企業(yè)的償付能力和保險準備金、再保險等也作了規(guī)
定。這些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規(guī)范我國的保險活動,促進保險市場的
健康發(fā)展,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的
保險業(yè)和保險市場又有了長足發(fā)展。但是,在發(fā)展過程中也存在
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對保險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比較薄弱,重
審批,輕管理,監(jiān)管的內容和方式比較陳舊,監(jiān)管的標準不一,主管
機關職責、權限不明確,造成了保險市場秩序的某些混亂;二是保
險公司缺乏公平競爭的環(huán)境,影響了保險業(yè)的公平競爭;三是一些
保險公司通過不適當地降低保險費率或者其他手段擴大保險業(yè)
務,從而嚴重地影響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四是一些單位未經批
準擅自從事保險業(yè)務或者變相從事保險業(yè)務,損害了投保者的利
益。這些問題影響了保險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為適應發(fā)展社會主義
市場經濟的需要,規(guī)范保險活動,保護被保險人和保險當事人的合
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促進保險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1995年,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保險法。
2002年,保險業(yè)內部結構和外部環(huán)境都發(fā)生了較大變化,特
別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保險業(yè)面臨進一步對外開放的新形勢。
1995年保險法的一些內容已不適應實際情況和實際需要。為適
應新的發(fā)展,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02年10月
對保險法進行了相應的修改。2002年保險法規(guī)定的主要內容有:
一、保險法的調整范圍。我國保險法僅適用于商業(yè)保險。保
險法對此明確規(guī)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
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
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
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
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并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
活動以及與保險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法。同時,考慮到海上保
險、農業(yè)保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且海商法對海上保險已有專門
規(guī)定,保險法還規(guī)定,海上保險首先適用海商法的有關規(guī)定;海商
法未作規(guī)定的,適用保險法的規(guī)定。農業(yè)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
行規(guī)定。
關于保險業(yè)務的分業(yè)經營。財產保險業(yè)務和人身保險業(yè)
務由于保險對象不同,從而在保險期限、賠付方式、風險核算、準備
金的提取等方面都存在很大不同,應當實行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
分業(yè)經營。保險法按照保險對象的不同,規(guī)定,保險公司的業(yè)務范
圍包括:(一)財產保險業(yè)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
保險等保險業(yè)務;(二)人身保險業(yè)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yè)務。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yè)
務和人身保險業(yè)務。鑒于現實中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保險業(yè)務之外兼
營其他業(yè)務活動的弊病較多,2002年新修改的保險法明確規(guī)定,
保險公司不得兼營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以外的業(yè)務。
三、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應體現安全性、
流動性、效益性和分散性。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保險法對保險公
司資金運用規(guī)定了嚴格的范圍。在確保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
效益性和流動性原則的基礎上,根據形勢發(fā)展的需要,2002年保
險法對資金運用的范圍作了適當修改,規(guī)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
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保險業(yè)以外的企業(yè)。
四、關于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1995年保險法通過后,我
國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市場發(fā)展很快,但不規(guī)范的做法很多,
這直接影響了保險市場的秩序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為保
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的健康發(fā)展,2002
年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yè)務活動中禁止
從事的行為作了明確規(guī)定。
五、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償付能力是國家對保險公司監(jiān)督
管理的核心內容。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強弱,取決于其自有資產
和保險準備金提留是否能夠滿足其承擔的保險責任。為保證保險
業(yè)的安全、穩(wěn)健運行,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的
償付能力作了比較具體的規(guī)定。為加強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jiān)
管,從法律上明確建立健全償付能力監(jiān)管指標體系。2002年保險
法還規(guī)定,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jiān)
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jiān)控。
六、關于如實告知義務。為明確投保人和保險人各自的義務,
對與保險合同有關的情況,雙方都有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法規(guī)
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
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
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
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
;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七、關于法律責任。保險法為防止保險欺詐的發(fā)生,有針對性
地規(guī)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yè)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
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
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同時,還規(guī)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等
行為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2002年保險法還對再保險的法定比例、保險條款和費
率的審批、保險人的保密義務、保險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嚴格騙保的法
律責任等問題作了修改和補充。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適用提要 ……………………………l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章 總則…………………………………………………………………1
第一條 立法目的……………………………………………1
第二條 定義 ……………………………………………1
第三條 適用范圍……………………………………………2
第四條 自愿原則……………………………………………2
第五條 誠實信用原則 …………………………………2
第六條 經營主體 ………………………………………3
第七條 強制境內保險 …………………………………3
第八條 公平競爭原則………………………………………4
第九條 監(jiān)管…………………………………………………4
第二章保險合同…………………………………………………4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4
第十條 投保人、保險人…………………………………4
第十一條 合同訂立的原則…………………………………5
第十二條 保險利益、標的………………………………5
第十三條 合同訂立…………………………………………6
第十四條 合同生效…………………………………………6
第十五條 可解除合同。 …………………………………6
第十六條 不可解除合同……………………………………7
第十七條 告知義務…………………………………………7
第十八條 無效免責條款 ………………………………8
第十九條 合同內容…………………………………………8
第二十條 自行約定條款……………………………………9
第二十一條 合同變更 …………………………………9
第二十二條 通知義務…………………………………lO
第二十三條 協助義務……………………………………11
第二十四條 給付保險金………………………………11
第二十五條 拒絕賠付通知………………………………12
第二十六條 先行賠付……………………………………12
第二十七條 請求權消滅………………………………12
第二十八條 保險人解除合同……………………………13
第二十九條 再保險!13
第三十條 再保險的保險費及賠付………………………14
第三十一條 爭議條款的解釋……………………………14
第三十二條 保密義務……………………………………14
第二節(jié) 財產保險合同………………………………………15
第三十三條 財產保險合同標的…………………………15
第三十四條 保險標的轉讓……………………………15
第三十五條 禁止解除合同……………………………15
第三十六條 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16
第三十七條 保險費增加及合同解除…………………16
第三十八條 保險費用降低………………………………17
第三十九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解除合同…………………17
第四十條 保險價值確定………………………………18
第四十一條 重復保險……………………………………18
第四十二條 防止或減少損失責任……………………19
第四十三條 合同終止……………………………………19
第四十四條 保險金的確定………………………………20
第四十五條 代位權的行使……………………………20
第四十六條 賠償請求的放棄…………………………2l
第四十七條 代位權行使的禁止…………………………2l
第四十八條 協助行使代位權……………………………21
第四十九條 保險人負擔合理費用………………………22
第五十條 責任保險賠付………………………………22
第五十一條 保險人負擔的訴訟費………………………22
第三節(jié) 人身保險合同………………………………………23
第五十二條 人身保險合同標的…………………………23
第五十三條 人身保險合同利益…………………………23
第五十四條 申報年齡不真實的處理…………………23
第五十五條 死亡保險的禁止…………………………24
第五十六條 死亡保險合同的訂立和轉讓………………25
第五十七條 保險費用的支付…………………………………25
第五十八條 逾期支付保險費…………………………25
第五十九條 合同效力的恢復……………………………26
第六十條 禁止通過訴訟要求支付保險費……………26
第六十一條 受益人的確定………………………………27
第六十二條 受益順序及份額……………………………27
第六十三條 受益人的變更………………………………27
第六十四條 保險金作為遺產情形………………………27
第六十五條 受益權喪失………………………………27
第六十六條 被保險人自殺的賠付………………………28
第六十七條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免于賠付………………28
第六十八條 禁止追償…………………………………28
第六十九條 合同解除……………………………………29
第三章 保險公司………………………………………………29
第七十條 公司組織形式…………………………………29
第七十一條 設立…………………………………………29
第七十二條 設立條件……………………………………30
第七十三條 注冊資本……………………………………30
第七十四條 申請文件、資料 …………………………3l
第七十五條 批準文件、資料………………………………31
第七十六條 批準決定……………………………………32
第七十七條 工商登記……………………………………32
第七十八條 許可證失效………………………………32
第七十九條 提取保證金………………………………33
第八十條 設立分支機構…………………………………33
第八十一條 設立代表機構………………………………34
第八十二條 公司事項變更………………………………34
第八十三條 組織機構……………………………………34
第八十四條 國有獨資保險公司…………………………34
第八十五條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35
第八十六條 業(yè)務許可證的吊銷…………………………35
第八十七條 破產清算……………………………………36
第八十八條 人壽保險業(yè)務的轉讓……………………36
第八十九條 清償順序…………………………………36
第九十條 注銷業(yè)務許可證………………………………37
第九十一條 其他法律的適用……………………………37
第四章 保險經營規(guī)則…………………………………………38
第九十二條 業(yè)務范圍…………………………………38
第九十三條 再保險業(yè)務…………………………………39
第九十四條 責任準備金…………………………………39
第九十五條 未決賠款準備金……………………………39
第九十六條 提取公積金…………………………………39
第九十七條 保險保障基金………………………………40
第九十八條 最低償付能力………………………………40
第九十九條 自留保險費!40
第一百條 最大賠償責任…………………………………41
第一百零一條 危險單位計算……………………………4l
第一百零二條 依法辦理再保險…………………………41
第一百零三條 優(yōu)先向境內公司辦理再保險……………41
第一百零四條 境外再保險業(yè)務的禁止…………………41
第一百零五條 資金運用安全原則……………………4l
第一百零六條 禁止行為………………………………………42
第五章 保險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43
第一百零七條 保險業(yè)務的監(jiān)管…………………………43
第一百零八條 監(jiān)管指標體系…………………………43
第一百零九條 提供報告和資料義務……………………44
第一百一十條 限期改正措施…………………………………44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司整頓……………………………44
第一百一十二條 監(jiān)督日常業(yè)務權………………………45
第一百一十三條 停止業(yè)務權……………………………45
第一百一十四條 整頓結束………………………………45
第一百一十五條 接管保險公司!45
第一百一十六條 接管組織及辦法………………………46
第一百一十七條 延期接管………………………………46
第一百一十八條 接管終止或申請破產…………………46
第一百一十九條 報送報表………………………………46
第一百二十條 營業(yè)統(tǒng)計報表的報送……………………46
第一百二十一條 精算報告制度的建立………………46
第一百二十二條 業(yè)務記錄須真實全面…………………47
第一百二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評估和鑒定……………47
第一百二十四條 資料的保管……………………………48
第六章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48
第一百二十五條 保險代理人……………………………48
第一百二十六條 保險經紀人…………………………48
第一百二十七條 委托代理協議…………………………49
第一百二十八條 代理權限……………………………49
第一百二十九條 代理限制………………………………50
第一百三十條 保險經紀人賠償責任……………………50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和經紀人的行為限制……50
第一百三十二條 資格條件及許可證…………………………50
第一百三十三條 經營場所、賬簿記載……………………50
第一百三十四條 費用支付……………………………50
第一百三十五條 代理人登記簿…………………………51
第一百三十六條 業(yè)務培訓………………………………51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其他條款的適用………………………51
第七章 法律責任……………………………………………………52
第一百三十八條 投保方面的違法犯罪行為……………52
第一百三十九條 保險方的違法犯罪行為………………52
第一百四十條 代理人、經紀人的違法犯罪行為…………53
第一百四十一條 工作人員騙保責任…………………53
第一百四十二條 非法從事業(yè)務的責任…………………54
第一百四十三條 超出業(yè)務范圍的責任…………………54
第一百四十四條 擅自變更公司事項的責任…………54
第一百四十五條 停止新業(yè)務及吊銷許可證情形………55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未報送報表等的責任…………………56
第一百四十七條 提供虛假報表責任……………………56
第一百四十八條 超額承保責任…………………………56
第一百四十九條 未取得許可證從事業(yè)務的責任……56
第一百五十條 管理人員及責任人員的違法責任………57
第一百五十一條 損害賠償責任…………………………57
第一百五十二條 瀆職責任………………………………57
第八章附則……………………………………………………58
第一百五十三條 海上保險的適用!58
第一百五十四條 涉外保險公司的適用…………………58
第一百五十五條 農業(yè)保險不適用本法…………………58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其他保險組織不適用本法。…………58
第一百五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有關事項的處理…………59
第一百五十八條 生效日期………………………………59
附 錄
國務院關于保險業(yè)改革發(fā)展的若干意見………………………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66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73
保險公司管理規(guī)定………………………………………………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