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監(jiān)察制度,作為一種以權制權、糾舉不法的政治調節(jié)和制衡機制,是中國傳統官僚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以獨特的制度設計和制度機理,在世界法制史和政治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同時也吸引了中外學者的廣泛關注。清吏貴監(jiān),是貫穿于中國傳統社會始終的重要統治思想。從秦漢到清末,監(jiān)察制度歷經數千年的發(fā)展,體制日益完善,規(guī)章逐漸詳明,在鞏固和加強皇權統治、維護專制制度等方面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時對于整飭吏治,維護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保持社會穩(wěn)定和推進社會發(fā)展,產生了積極影響。
中國傳統社會,經濟結構相當穩(wěn)定,政治上更持續(xù)著大一統的格局。與之相適應,中國古代監(jiān)察制度,二千年來延續(xù)不斷,除了立法技術的不斷進步以及少數內容的損益而外,在整體上不曾有過優(yōu)劣嬗變。那么,為什么有的朝代在監(jiān)察秩序上給人一種井然有條、卓有效率的感覺,而有的朝代卻恰恰相反呢?同時,中國古代監(jiān)察制度的發(fā)展,一直沿著法制化的軌道,非但在制度上呈現頗為完備和嚴密的特征,監(jiān)察機構的專門化程度亦不斷提高。但縱觀歷史,各代的整體吏治卻未曾因之有過真正清明的時候。其原因又何在?
細致考察之后,不難發(fā)現,除因受制于政治體制、社會傳統、倫理道德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監(jiān)察制度沒有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而外,這種現象與監(jiān)察官治的整體狀況有著密切的關系。由于監(jiān)察官與其他政府官僚同屬于一個社會等級和政治利益集團,同處于一個人事管理體系之中,因而也形成了互動的關系。當統治集團日益腐敗,政治斗爭不斷激烈,制度執(zhí)行環(huán)境每況愈下之時,他們也會隨之腐化,異化為破壞吏治的主體,甚而成為統治集團內部斗爭的工具,失去真正的監(jiān)察作用或難以發(fā)揮其作用。這也是統治階級長遠利益與現任官僚統治集團既得利益矛盾發(fā)展的必然結果。
在中國古代史上,吏治最為腐敗、黑暗之際,也是監(jiān)察官吏職務犯罪最為猖獗之時,反之亦然。如何使監(jiān)察官吏奉公守法,盡職盡責,是歷代統治者費盡心機所要解決的問題。從政治規(guī)律看,一個權力的設立,必然隨之出現對這一權力的制約權力。在監(jiān)察制度整個發(fā)展進程中,一個不爭的事實就是統治者需要不斷加強對監(jiān)察官自身的約束和規(guī)制,特別是對監(jiān)察官職務犯罪的防范與懲戒。正如宋人葉適所說:“國家本患州縣之過失不得上聞,故置監(jiān)司以禁切之,而今也禁切監(jiān)司之法又甚于州縣之吏。”[宋]葉適撰:《水心集》卷三《法度總論三》,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年影印本。這一吏治悖論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監(jiān)察制度的現實。那么,監(jiān)察官自身的職務犯罪在歷史上到底處于什么狀況?對于監(jiān)察機制的運行、監(jiān)察作用的發(fā)揮究竟有什么影響?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注意。
對于中國傳統監(jiān)察制度的研究,一直受到國內外學界的青睞。然而,相對于監(jiān)察制度(法制)及其運行機制等方面研究成果的厚重,從執(zhí)行制度的主體——監(jiān)察官的角度展開的研究,卻呈現出較為拮據的狀態(tài)。在有限的學術資源中,學者關注的重心也主要在于監(jiān)察官的選任、管理、監(jiān)督等制度層面問題。這一研究狀況,折射出監(jiān)察官自身活動對監(jiān)察機制運行的動態(tài)影響未被重視的事實。
本論題的研究,無意于對監(jiān)察制度本身進行敘述,而是試圖以明代監(jiān)察官職務犯罪及處罰為研究樣板,探究、思索監(jiān)察官職務犯罪在官僚制度及政治運作中的重要影響,考察監(jiān)察制度本身對防范監(jiān)察官職務犯罪的具體作用,進而通過系統分析明代監(jiān)察官職務犯罪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以期實現對明代監(jiān)察機制的深度反思。
君主集權的官僚政治經過漫長的歷史發(fā)展,至明代已達巔峰狀態(tài),而與中國古代官僚制度幾乎同生同長的監(jiān)察制度,到有明一代,也發(fā)展成為嚴密細致,多層次、多元化的制度網絡,充分體現了專制皇權統治的高度強化。正如有學者說:“故吾人如謂明代之極度君主集權,建立于嚴密之監(jiān)察制度之上,當不為過�!睆堉伟玻骸睹鞔O(jiān)察制度研究》,臺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3頁。承擔著綜合監(jiān)察職能的明代監(jiān)察官,不但是明代官吏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因其地位與職能的特殊性,更在明代官僚政治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明代監(jiān)察官組織龐大,作為其最高權力機關的都察院更是官僚機構中人員最多的衙門;監(jiān)察職能重大,并通過不斷侵奪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權、司法權,使其觸角遍布整個官僚機構�?梢哉f,一個監(jiān)察系統,足以折射出明代近三個世紀的官僚政治實況。從明代監(jiān)察官職務犯罪的角度,考察明王朝最終覆亡的經驗教訓,應不失為一個特別的視點,擘肌分理,可以清醒地看到,明代吏治是如何不斷惡化的,也可從一個側面回答:為什么從明代開始,中國傳統社會走向了落后于西方的末途。相對于中國古代監(jiān)察制度的龐大而復雜,明代監(jiān)察官職務犯罪及預防的立法與實踐,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但其帶來的警示意義卻已遠遠超出了我們的想象。
當下中國,不論在法學界還是法律界,職務犯罪及預防一直是被廣為關注的熱點問題。目前,對不同主體職務犯罪的研究,已引起社會的普遍重視,學術積累可稱厚重。本論題是想從歷史的維度,推進對特定群體——負有監(jiān)察職能的特殊主體——職務犯罪的特點、立法規(guī)制及制度預防的探討,進而反思當代的職務犯罪及預防理念,以期對構建以人為本的職務犯罪法律及預防體系,形成良性的社會互動關系,希冀對構建和諧社會的研究有所貢獻。
02廓清幾個基本問題
運用現代法學的概念或理念,結合現代法理學及部門法學、犯罪學理論,探討和分析中國古代法律及犯罪問題,已成為當今法史學界共同認可的一個研究視角。但我們在研究中,“應當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地對各個歷史時期的法制狀況進行具體和恰如其分的分析,不能機械地用現代部門法的概念套用或衡量古代的法律�!睏钜环玻骸吨腥A法系研究中的一個重大誤區(qū)——“諸法合體、民刑不分”說質疑》,載《中國社會科學》2002年第6期,第80頁。不能用現代法學理論去割裂本是統一體的傳統法律。因而,本書利用現代法學,特別是刑法學的一些基本概念,如:職務犯罪、處刑原則、司法程序等等,是以其作為展開系統研究的手段,而不是以其作為評價的標準。
021概念的梳理與辨析
(一)“罪”與“刑”——中國傳統法律語境下的詮釋
古代人們對于罪與刑的認識,可追溯到西周以遠,在古代典籍記載中,人們將“罪”看作是對天意的違背,即所謂“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漢]孔安國傳、[唐]孔穎達疏:《尚書正義》卷四《皋陶謨第四》,廖名春、陳明整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其后,將對禮法的違背視為罪之所由的思想,逐漸成為統治階級的主流意識�?鬃釉唬骸盀橄聼o禮,則不免乎刑�!保蹪h]韓嬰撰:《韓詩外傳》卷三,許維遹校釋,中華書局1980年版�!赌印吩疲骸白�,犯禁也�!薄白�,不在禁,惟害無罪,若殆�!保蹜�(zhàn)國]墨翟:《墨子》卷一○《經上第四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自漢以后更形成了“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刑、禮)相為表里也”[南朝宋]范曄撰:《后漢書》卷四六《陳寵傳》,[唐]李賢等注,中華書局1965年版。的經典詮釋。從中國古代立法體例看,“罪”與“刑”的規(guī)定,始終集中在歷代的律典之中,而禮、令等則較少直接規(guī)定具體刑罰,即所謂“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范立制”;[唐]李林甫等編注:《唐六典》卷六《刑部》,陳仲夫點校本,中華書局1992年版�!笆┬兄贫龋源嗽O教,違令有罪則入律”。[唐]房玄齡等撰:《晉書》卷三○《刑法》,中華書局1974年版�?梢�,中國古代法律中“罪”、“刑”的概念,雖與現代罪、刑的概念在內涵上有很大的不同,但“罪”始終與“刑”的結果不相分離,卻是古代法與現代法的共同理念。
受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以及社會經濟整體條件的制約,中國古代對于違法犯罪行為的認識與今人迥異。因而在古代律典等法律形式中,“有一些按照現代法學理念看來,應以民事、行政法等調整的社會關系卻用刑法處理的問題”。楊一凡:《中華法系研究中的一個重大誤區(qū)——“諸法合體、民刑不分”說質疑》,載《中國社會科學》2002年第6期,第88頁。譬如說,在《大明律》中對“費用受寄財產”以坐贓和準竊盜論;對“官員赴任違限”施以杖刑等等。按照現代刑法理論,最嚴重的違法行為才構成犯罪;最嚴厲的懲罰措施才是刑罰,然而,對于“禁止迎送”、“漏使印信”等今天看來僅屬于輕微違法違紀、甚或工作失誤范疇的行為,《大明律》中卻規(guī)定了明確的刑罰制裁。對此我們無法肯定的是,在當時的社會環(huán)境下,該類行為是否如今天我們看來那樣簡單和輕微。有學者認為:“直至清末,犯罪概念實際上都是以人類違法的行為為屬性�!辈虡泻猓骸吨袊谭ㄊ贰�,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頁。還有學者肯定地說:“歷朝律典中那些涉及民事(行政等)內容的刑罰規(guī)定,在當時的立法者看來,都是屬于‘出禮而入刑’的范圍�!睏钜环玻骸吨腥A法系研究中的一個重大誤區(qū)——“諸法合體、民刑不分”說質疑》,載《中國社會科學》2002年第6期,第88頁。無論怎樣,上述狀況都反映了法律調整的需要,是特定時代立法者的精心選擇。
因此本書的論述,以中國傳統法律語境下“罪”、“刑”所具有的特征為依據,把罪(犯罪)的范疇界定為:違背律典及其他法律規(guī)定,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一個枝節(jié)性的問題是,明代對情節(jié)輕微的或有特別寬宥情節(jié)的犯罪,也常施以刑罰之外的制裁手段,本書將其視為與現代刑法中對于情節(jié)輕微的犯罪適用非刑罰處罰方式的暗合。
(二)“職務犯罪”——傳統吏治框架下的擴張解釋
“職務犯罪”并不是中國傳統的法律用語,而是一個現代法學概念。關于職務犯罪的概念與特征,目前法學界、法律界有多種闡釋,但其核心內容卻是一致的,即職務犯罪是指“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權或違背職責的一類犯罪”。高銘暄:《刑法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38頁。它具備兩個基本特征:一是主體的特定性,即特指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二是職務的關聯性,即指利用職務之便,或作出與職責方向、要求、目的等相反的行為。“利用職務之便”包括狹義、廣義兩種解釋。狹義上是指正在執(zhí)行公務的過程期間;廣義上是指擁有相應職務的一般狀態(tài)期間。
中國古代雖沒有明確的職務犯罪概念,但卻有大量的有關職務犯罪的法律規(guī)定和法律實踐。早在夏代,職務犯罪問題就已得到統治者的重視,并制定了嚴厲法度予以懲治,諸如“貪以敗官為墨”;《春秋左氏傳·昭公十四年》�!跋葧r者殺無赦,不及時者殺無赦”《尚書正義》卷七《胤征第四》。等等。之后,隨著中國傳統吏治的發(fā)展,有關職務犯罪的法律規(guī)定與實踐不斷深入,愈益嚴密和復雜,諸如關于監(jiān)臨犯罪、大臣專擅、統攝凌辱下屬等各方面的立法內容不斷充實和完善,體現著統治者加強吏治的主張。
“吏治”是中國傳統政治法律文化中的固有概念,是以維護皇權專制的官僚體制為核心,張金鑒先生認為,吏治制度即指官僚制度,“乃集權政府與專制君主用以維持其政權之必要工具,故官僚制度與統一國家乃相輔為用同時并生者�!痹斠姀埥痂b:《中國吏治制度史概要》,臺北:三民書局1981年版,第1頁。以“以法治吏”為主導思想構建的一個有機整體。因而,中國傳統吏治立法極為發(fā)達,有學者認為,中國傳統法律一直遵循著“明主治吏不治民”的統治思想,“最遲從戰(zhàn)國時期以降主要是作為控制和維持官僚機器有效運作的工具而存在”胡世凱:《明主治吏不治民:中國傳統法律中的官吏瀆職罪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頁。。并且中國古代吏治立法的特點之一,就是在作為國家基本法律的律典之中,始終“以職務犯罪為傳統內容”。參見錢大群、郭成偉:《唐律與唐代吏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5—7頁。
“吏不廉平則治道衰”《漢書》卷八《宣帝紀》。,受古代傳統吏治觀的影響,相對于現代職務犯罪的標準,中國古代官吏職務犯罪所涵蓋的范圍更為擴張,并在立法上表現出責任擴大化的傾向。這種狀況主要體現在職務關聯性方面,如:以現代法律標準衡量,應屬于利用工作便利條件的犯罪行為以及工作失誤、個人道德品格方面的行止有虧等,本該由行政法規(guī)范調整并由行政制裁的行為,或應由社會道德規(guī)范調整的行為,均被納入職務犯罪的刑事制裁范圍。其實質更接近于現代犯罪學研究意義上的廣義的職務犯罪。因此,本論題所涉職務犯罪的具體概念,相較于現代刑法學意義上的職務犯罪,在內涵和外延的界定上更為寬泛也更具復雜性,即,是在中國傳統吏治框架體系下,以更寬泛的標準,對明代監(jiān)察官的職務犯罪現象和范圍予以解讀。
(三)“監(jiān)察官職務犯罪”——基于明代監(jiān)察機制的釋義
我國古代對職官犯罪的認定更偏重于對身份的考察,監(jiān)察官職務犯罪的認定也是如此�!氨O(jiān)察官職務犯罪”與“監(jiān)察職務犯罪”不同,監(jiān)察官職務犯罪關注的是職務犯罪主體問題;監(jiān)察職務犯罪強調的是職務的關聯性問題�;趯γ鞔毦咛厣谋O(jiān)察機制的認識,本書題目的預設,更宜達致與其實際運作狀況的契合。
其一,關于犯罪主體。由于明代實行從中央到地方,從內部到外部的多重性雙軌制監(jiān)察,使得監(jiān)察官的數量、類別及范圍不斷膨脹,除專任監(jiān)察官外,還有數量龐大的兼任監(jiān)察官員,他們在監(jiān)察機制運行中具有重要的、不可忽視的作用。但是,除傳統意義的監(jiān)察權能外,他們還同時承擔其他的甚至是更為重要的行政、司法等職能。這類監(jiān)察官的職務犯罪,在職務的關聯性方面具有更為復雜的性質,而且,由于主體的同一性,我們無法否認他們在其他領域的職務犯罪同樣會對監(jiān)察機制的運作產生影響。
其二,關于犯罪領域。從明代監(jiān)察機制運行的實踐看,監(jiān)察官職務犯罪是一個相當寬泛的概念。由于明代對監(jiān)察機構所倚畸重,賦予了監(jiān)察官極為廣泛的職權,并在實踐中通過不斷侵奪行政與司法等權力,使其職務活動范圍更為擴張。因其職責的廣泛性和與其他部門職能的重疊交錯,使得其職務犯罪具有廣義的特征,其犯罪領域已不局限于傳統意義上的彈劾、言諫與封駁等狹義的監(jiān)察范圍,明代監(jiān)察官的職務活動幾乎涉及了帝國的所有行政領域。
其三,關于研究角度。本書的探討不是針對明代監(jiān)察制度,而是以執(zhí)行制度的主體——監(jiān)察官為研究重心展開的,希冀通過對該類主體職務犯罪諸現象的梳理,考察監(jiān)察官職務犯罪與明代監(jiān)察機制有效運作之間的較量,從中求得其對監(jiān)察機制破壞作用的動態(tài)認識。定擬“監(jiān)察官”職務犯罪,而非“監(jiān)察”職務犯罪為本書題目,其理由亦緣于此。
022監(jiān)察官范圍的界定
中國傳統政治法律中,“官”與“吏”,除在使用“吏治”、“治吏”等概念時具有涵蓋二者的意思而外,一般具有不同的含義。它們的根本區(qū)別在于:一是職掌不同,即“官主行政,吏主事務”吳晗:《朱元璋傳》,三聯出版社1949年版,第147頁。。二是待遇不同,“官”是有嚴格品秩等級的人員,享受國家俸祿;“吏”則在官制體系之外,沒有俸祿。三是同罪異罰,即在區(qū)分各類官吏及其職司的基礎上,官與吏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本文所言監(jiān)察官,僅指明代具有監(jiān)察權能的官員,不包括吏員在內。
與官僚政治的成熟發(fā)展相適應,明代形成了以多元化、多重性雙軌制為特征的繁密的監(jiān)察系統,非但監(jiān)察組織極其龐大據不完全統計,明代都察院之人員是前代諸朝的3—14倍,如:是唐代的4倍,是宋代的14倍;六科給事中人數是前代諸朝的3—16倍,如:是唐代、宋代的16倍。,監(jiān)察官的范圍也非常廣泛。按照監(jiān)察職能的重要與否,可將明代監(jiān)察官劃分為兩大類:
(一)專任監(jiān)察官
專任監(jiān)察官系指以行使監(jiān)察權為主要職務內容的官員,包括明代三大監(jiān)察系統——都察院、六科及提刑按察使司的正官及其屬官。都察院與六科是明代的中央監(jiān)察機構,提刑按察使司是明代的地方監(jiān)察機構。1都察院系統監(jiān)察官,大致包括三部分:一是主管院事的堂上官,即左右都御史、左右副御史、左右僉都御史;二是都察院直屬辦事機構的官員,即經歷、都事、司務、照磨、司獄;三是直接行使監(jiān)察權的官員,即十三道監(jiān)察御史。2六科給事中,包括吏、戶、禮、兵、刑、工六科的都給事中、左右給事中、給事中。3提刑按察使司官員,即按察使及副使、僉事。
明代的專任監(jiān)察官承擔著絕大部分監(jiān)察職責,人數最多,職能也最為重要。其中,六科給事中與監(jiān)察御史合稱科道官,或稱臺垣官,是明代最為重要的監(jiān)察官員,其職務犯罪也最具有代表性,幾乎涉及所有監(jiān)察領域,因而是本書預設的研究重心;同時,科道官中尤以巡按御史為重,明世宗曾言:“天下生民休戚,吏治臧否,系于巡按御史�!薄垛n本明實錄·明世宗實錄》卷二四八,嘉靖二十年四月甲戌,北京:線裝書局2005年版。因其地位重要,又因其職務犯罪率高,所以影響也最大,因而更是本書探討的焦點。
(二)兼任監(jiān)察官
兼任監(jiān)察官系指具有監(jiān)察職能,卻不以其為最主要職務內容的官員。主要是指具有地方監(jiān)察權能的督撫以及守巡道官員。1總督與巡撫。在制度和形式上,明代的總督、巡撫仍是中央官,多加都御史或副、僉都御史等憲銜,沒有自己的佐貳官,督撫在明前期以監(jiān)察為主,后逐步演變?yōu)檎朴械胤綄崣嗟能娬L官。2分守道和分巡道官員,又稱六道官。分守道系布政司的派出機構,以其屬官左右參政、左右參議為首長;分巡道系按察司派出機構,以其屬官副使、僉事為首長。明初期,守巡道以協調和監(jiān)察職能為主,中后期漸以行政職能為重,最終轉化為省、府之間的一級行政機構。在守巡道之外,明代還因事而設了諸多的專務道,如儲糧、提學、兵備等。守巡道官是明代最基層監(jiān)察官員的代表。
明代的總督、巡撫是以都察院差官的形式巡撫和提督地方,且其本官往往即是都御史或副、僉都御史,在《明史·職官志》、《大明會典》等文獻中,也都把總督和巡撫列入都察院系統;同時,明代的皇帝和諸大臣、文武百官也始終將其視為風憲官的組成部分,特別是在這些官員因職務犯罪被糾劾時,其憲銜常常成為對其加重處罰的口實之一。故該類監(jiān)察官職務犯罪也是本文關注的重點。
此外,從廣義上說,明代具有監(jiān)察權的機構還有通政使司、廠衛(wèi)特務機構等。由于通政使司在監(jiān)察職能上與六科重疊,設置之初就已暴露出重重弊端,因而一直未有所建樹,最終于萬歷年間被革除,故本書未將其列為主要研究對象。從職能上說,明代的錦衣衛(wèi)、東廠、西廠等特務機構也被賦予了監(jiān)察權能,但從廠衛(wèi)機構的建制與運行來講,它是明代監(jiān)察制度的畸形發(fā)展,是專制統治的非常態(tài)反映,其所屬官員本身就不具有正義性,故從監(jiān)察官職務犯罪角度講,本書亦未將其列入重點研究范圍,而是將其作為影響監(jiān)察吏治實現的障礙要素之一來考察的。
023監(jiān)察官職權的擴張性
目前國內研究中,對中國古代監(jiān)察制度不可等同現代行政監(jiān)察的認識已被廣為贊同,但對其具體職能與性質卻眾說紛紜。有學者認為,中國古代監(jiān)察制度通過監(jiān)察機構及監(jiān)察官員的職務活動,“將行政、司法、經濟、立法、軍事等監(jiān)察職能融于一體,或者說將行政監(jiān)督和法律監(jiān)督合為一體,成為監(jiān)察、檢察、審計合一的綜合性監(jiān)察制度�!鼻裼烂鳎骸吨袊饨ūO(jiān)察制度運作研究》,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頁。明代監(jiān)察制度當是這一認識的直接反映。
在中國古代監(jiān)察制度的發(fā)展歷史上,明代監(jiān)察官的監(jiān)察職能最為廣泛,集監(jiān)察、行政、司法、檢察等功能于一身,承擔著極為龐雜的監(jiān)察事務,具有廣泛的權力,并因專制皇權對其委寄之深而愈益膨脹。從整體看,包括彈劾權、封駁權、檢查權、審計權、司法權、處置權以及調查權、薦舉權、監(jiān)試權、監(jiān)軍權等多項權能參見劉雙舟:《明代監(jiān)察法制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3—58頁。;同時,從各類監(jiān)察主體來看,其權力有分有合,性質各異。
(一)中央監(jiān)察機構的職權參見張治安:《明代監(jiān)察制度研究》,臺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41—261頁。
1科道官之共同權力,主要包括糾彈之權,即糾劾官邪和考察拾遺;諫議之權,即諫諍天子和建議政事;參與決策之權,即參與廷議、參與廷推和參與會審。2御史之單獨權力,主要包括考核百官、巡按地方、參與司法、薦舉人材等等。3給事中之單獨權力,主要包括封駁和注銷案卷。
(二)地方監(jiān)察機構的職權
1按察使司之權力,主要包括監(jiān)察、考核地方官吏;監(jiān)察地方刑獄;參與并監(jiān)察科舉等。2督撫之權力,其中巡撫之職權包括撫巡地方、宣布德意,監(jiān)考屬吏、澄清吏治,提督軍務、整飭邊政,以及舉薦地方賢才、疏陳地方利弊、建議行政得失等;總督之職權包括統領軍務、澄清吏治,整飭邊備、管理屯田,督運漕糧、管理鹽政等。參見劉雙舟:《明代監(jiān)察法制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84—89頁。3分守巡道之權力,主要是輔助按察使,巡視府州縣;接受詞訟,禁革奸弊;系統內部監(jiān)察與因事監(jiān)察等。
明代監(jiān)察官職權的擴張性,提醒我們在考察其職務犯罪的過程中,對其職務關聯性的界定,不可局限于傳統意義上的彈劾、言諫、封駁等監(jiān)察事項,而應從實際出發(fā),基于監(jiān)察官的全部職能做綜合考慮,以避免對監(jiān)察官職務犯罪實況的人為肢解,還明代監(jiān)察官職務犯罪以全貌。
03研究方法與史料的選擇
031實證分析手段的重要性
問題存在于現實之中。法律史學相對于現代部門法學來說,不是一門極具實踐性的學科,然在中國傳統社會,制度與現實之間的差異性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對明代監(jiān)察官職務犯罪的研究,決非單純的制度闡述即能解決的問題,更有價值的研究必須依托于對是時司法狀況的實證考察。正如有學者言:“哪一種作為法律制度的存在即將消亡,而哪一種存在尚處于萌芽?這些問題幾乎不能為知識所把握。事實上,值得關注的并不是某個概念,也不是某項設計,而是活著的社會現實,是現世的拍案驚奇�!币︔x:《侵權法的危機:帶入新時代的舊問題》,載《人大法律評論》2000年卷第2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頁。通過以案例為手段的實證分析,針對司法過程中所發(fā)生的具體事例,設定理論分析的基本進路,從中總結明代監(jiān)察官職務犯罪整治之特點,也許是本論題研究本該有的嚴肅態(tài)度。
032以《明實錄》為基本史料的優(yōu)勢
《明實錄》是有明一代最系統、最基本的史料,在明史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與優(yōu)勢。明史學家黃彰健曾言:“明代檔冊多已散佚,則《明實錄》也可以說是原始資料�!秉S彰�。骸缎S⒈逼綀D書館藏紅格本明實錄序》,載《明清史研究叢稿》,臺北:商務印書館1978年版。轉引自謝貴安:《明實錄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頁�?蔀樽糇C的是在陳高華等所著《中國古代史料學》把《明實錄》作為明史史料中“基本史料”的第一種,而把《內閣大庫明檔案》作為“其他史料”的第九種陳高華、陳智超等:《中國古代史料學》,北京出版社1983年版。轉引自謝貴安:《明實錄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頁。,足見《明實錄》在明史研究中的首要地位。其一,總體而論,《明實錄》在明代史壇上占據了“國史”的重要地位。這不僅是指其為“本朝的歷史”,更為重要的是指其為“一國之正史”,是最具有權威性的記載當朝歷史的史著。其二,《明實錄》史料具有真實性和客觀性�!睹鲗嶄洝分袚䦟嵵睍膬热菡冀^大部分,內容豐富詳盡,一些學者甚至認為其比《明史》等書更為可信。其三,《明實錄》的曲筆是有限度的。“從每部書的角度來看,《明實錄》的曲筆主要發(fā)生在《太祖實錄》、《英宗實錄》、《孝宗實錄》和《光宗實錄》4部中。”“從內容上來看,《明實錄》的曲筆多出現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和某些特定的方面,如帝王事跡的誣飾、臣僚行為的褒貶等�!钡@些曲筆并不能抹煞其作為基本史料的整體價值。不僅如此,《明實錄》史料的強項突出體現在反映明代政治史上,“大凡明代政治體制的所有方面,如皇帝的權力、中書省及丞相的興廢、內閣的建立及權限、六部的職能、都察院的派出機構及巡撫、巡按的演變……官員的政績、劣跡等情況都有詳盡的登載。對于錦衣衛(wèi)、東廠、西廠及鎮(zhèn)撫司等特務機構……也都有完整的記載�!鄙鲜鲫P于《明實錄》的具體論述與論斷,可詳見謝貴安:《明實錄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因而,以《明實錄》作為基本史料,展開對明代官僚集團重要成員——監(jiān)察官職務犯罪的考察,無論在史料的全面性還是特殊性方面,都具有其他史料所無法替代的優(yōu)勢。 明代監(jiān)察官職務犯罪研究第1章明代監(jiān)察官職務犯罪立法背景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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