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中的運行實踐表明,沒有任何一項制度本身是完美無缺、放諸四海而皆準的。我國引入大陸法系的監(jiān)事會制度如此,移植源于英美法系的獨立董事制度亦不能例外。美國的安然、世通事件及我國的鄭百文、科龍事件都無一例外地說明了這一點。因此,衡量一個制度是否有效、評價一個制度價值的高低、判斷一項制度是否值得移植,不能囿于該制度本身,而應關注該制度生存的社會文化環(huán)境和政治體系。這是因為,公司治理結構模型差異的根源不在經濟領域,而在包括政治制度在內的文化領域。同一制度在不同的社會文化環(huán)境下會產生不同甚至相反的結果。獨立董事由“獨立”、“懂事”演變?yōu)椤安华毩ⅰ、“不懂事”是環(huán)境改變人、文化塑造人、政治異化人的結果,是獨立董事制度的移植違背了法律移植的文化契合理論的必然。不了解這一點,就無法領悟獨立董事不獨立的文化內涵,就無法厘清文化內涵后不同利益的博弈和沖突,自然也就無法找到既適合我國國情又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
課堂教學是大學教育的肌體,科學研究則是大學教育的靈魂。
游離于課堂教學的科學研究就像游離于肌體的靈魂,無法為大學教育注入新的生命,也無法成為整個大學教育的一個有機構成成分,而脫離開科學研究的課堂教學則像沒有靈魂的肌體,缺乏新鮮的生命,缺乏創(chuàng)造的活力,只能是照本宣科,人云亦云,吃別人嚼過的饃,炒別人吃剩的冷飯,教師感覺不到創(chuàng)造的樂趣,學生也得不到獨立思考能力的培養(yǎng)。
課堂教學是大學教育的根,它扎在地下;科學研究則是大學教育抽出的葉、開出的花,它長在樹冠、開在枝頭。根深蒂固才能葉茂花盛,葉茂花盛才看得出它的根深蒂固。
所以,一所大學不能忽視平時的課堂教學,但也不能忽視教師的科學研究。
我們汕頭大學是一所年輕的學校,但正因為年輕,才應當有活力,有朝氣。向外,我們應當向國內外名牌大學學習;向內,我們則應當充分開發(fā)自己的人力和物力資源,盡快出成果,盡多出成果。學術重積累,但更重創(chuàng)造。只有勇于創(chuàng)造,才能有所積累,才能迅速積累。我們除擁有國內其它大學共同具有的有利條件,還有李嘉誠基金委員會的大力支持,我們沒有理由跟在別人面前亦步亦趨地爬行,我們應當發(fā)展得更快些,做得更多些,更好些。
汕頭大學學術叢書是在汕頭大學學校領導和李嘉誠基金委員會的大力支持下出版、發(fā)行的,準備每年出版10~20種,凡是汕頭大學教師的科研學術著作(暫時僅限于文科各系),都在資助出版之列。它是我們汕頭大學教師科學研究成果的集中展示,也是我們參與民族的和世界的文化交流的重要渠道。希望汕頭大學文科各系的教師更加煥發(fā)自己從事科學研究活動的熱情,施展自己的創(chuàng)造才能,在完成教學任務的同時,撰寫更多更好的科研學術著作,使我們這套叢書出得越來越多,越來越好。
盡管獨立董事制度已經被美英等國家的實踐證明是公司治理中的一種較為有效的制度,甚至在某種意義上說,獨立董事制度已成為一些國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中心環(huán)節(jié)。但在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從被植人的第一天起便“ 貌似而神離”、“南橘而北枳”,便失去其存在的價值基礎——獨立性。對此結果,我們不能簡單地歸結于獨立董事的數(shù)量、質量、激勵機制、責任機制等等表面現(xiàn)象,而應從更廣闊的視角、更深刻的層面來探討獨立董事制度運行不暢的宏觀環(huán)境和內在根源。從因果鏈的角度看,上市公司是否聘請了足夠的獨立董事、聘請何等品質的獨立董事、以何種方式給予獨立董事何種激勵以及獨立董事的權利與義務、責任與風險等等都是不同利益主體博弈的結果而非原因。對此,我們必須有清晰的認識而不能本末倒置、是非不分。
否則,我們非但不能夠找到適合于我國國情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而且會使已經混亂的公司治理更加復雜,使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夢想更趨遙遠。
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中的運行實踐表明,沒有任何一項制度本身是完美無缺、放諸四海而皆準的。我國引入大陸法系的監(jiān)事會制度如此,移植源于英美法系的獨立董事制度亦不能例外。美國的安然、世通事件及我國的鄭百文、科龍事件都無一例外地說明了這一點。因此,衡量一個制度是否有效、評價一個制度價值的高低、判斷一項制度是否值得移植,不能囿于該制度本身,而應關注該制度生存的社會文化環(huán)境和政治體系。這是因為,公司治理結構模型差異的根源不在經濟領域,而在包括政治制度在內的文化領域。同一制度在不同的社會文化環(huán)境下會產生不同甚至相反的結果。獨立董事由“獨立”、“懂事”演變?yōu)椤安华毩ⅰ、“不懂事”是環(huán)境改變人、文化塑造人、政治異化人的結果,是獨立董事制度的移植違背了法律移植的文化契合理論的必然。不了解這一點,就無法領悟獨立董事不獨立的文化內涵,就無法厘清文化內涵后不同利益的博弈和沖突,自然也就無法找到既適合我國國情又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
發(fā)達國家公司治理結構的成功經驗表明:公司治理結構模式的創(chuàng)新需要觀念的更新與之相適應,需要健全的制度體系為保障,需要相應的社會意識和價值理念為基礎。沒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的民族理性文化為前提,沒有公正、健全、合理的法律制度體系為保障,沒有能夠容納獨立董事獨立性的現(xiàn)代公司治理文化氛圍,任何公司治理結構模式都不可能充分發(fā)揮績效。在我國現(xiàn)有社會政治文化環(huán)境下,如果監(jiān)事會監(jiān)督不力,獨立董事也必然會獨立不能;诖耍倪M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必先進行文化現(xiàn)代化建設、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建立健全法律制度體系,為公司治理結構創(chuàng)造可行的社會文化政治環(huán)境。而在現(xiàn)有文化制度體系下,我國要借鑒他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經驗,移植他國公司治理結構的模式,必須樹立從國情出發(fā)、從實際出發(fā)的實事求是的思想,必須堅持制度創(chuàng)新與理念更新的有機結合,必須克服盲目崇外與固守傳統(tǒng)的兩極弊端,必須實現(xiàn)理論性與實用性、創(chuàng)新性與可行性的內在統(tǒng)一。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謀求到符合我國現(xiàn)實國情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才能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
從法律移植的文化學角度看,我國移植源于美國的獨立董事制度違背了法律移植的文化契合理論。獨立董事不獨立的核心原因是獨立董事制度不適應中國文化的結果,是社會文化環(huán)境決定主體行為模式的必然;诜梢浦驳奈幕鹾侠碚,全面分析中國文化的歷史與現(xiàn)狀,認真比較中國文化與英美法系國家文化及大陸法系國家文化的異同,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即源于大陸法系的監(jiān)事會制度能夠更好地滿足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需要并更有利于解決當前我國上市公司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而源于英美法系的獨立董事制度難以解決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存在的問題,更不可能解決監(jiān)事會制度所未能解決的難題。這是因為中國文化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文化有許多相近或相同的文化背景,而與英美法系國家的文化存在著諸多相異乃至相左的文化理念。
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當前我國上市公司中監(jiān)事會制度功能缺失的根源并不在于大陸法系監(jiān)事會制度本身的缺陷,而在于我國在監(jiān)事會制度的移植上所存在的不完全性和不徹底性以及監(jiān)事會制度運行的基礎社會文化環(huán)境方面所存在的差異。首先,在監(jiān)事會制度發(fā)揮功能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如監(jiān)事會的地位、權利義務及人員構成比例等等方面與大陸法系的監(jiān)事會制度有著本質的不同,使我國的監(jiān)事會制度與大陸法系的監(jiān)事會制度“形似而神非”。這是我國特定的文化理念和政治價值取向對監(jiān)事會制度異化的結果,而不是我國經濟體制上的差異所無法回避的必然,更不是監(jiān)事會制度本身運行失敗的證證明。其次,雖然與英美法系國家的文化相比,中國文化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文化具有更大的契合性,但中國作為一個發(fā)展中國家,在人與社會等各個領域都有別于大陸法系的發(fā)達國家,由此決定了監(jiān)事會制度運行折基礎環(huán)境上的差異,決定了監(jiān)事會制度必須根據中國的國情做出相應的調整,這是制度適應文化的要求,也是法律移植文化研究的目的。
法移植的文化解析告訴我們,迄今為止沒有充分的證據表明獨立董事制度能夠解決我國上市公司中監(jiān)事會制度所沒有能夠解決的問題,也沒有證據表明獨立董事制度優(yōu)于監(jiān)事會制度,從實踐層面看,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中近十年的運行結果表明:獨立董書不具有獨立性,因而缺乏存在的價值基礎;獨立董事制度在改進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方面作用甚微、績效不佳,其存在缺乏需求支撐。從理論層面看,我國匱乏獨立董事制度生存的社會文化環(huán)境,不能提供獨立董事健康成長的土壤。我國改進公司治理結構的最佳選擇應是真正建立健全監(jiān)事會制度,提高監(jiān)事會的地位,明確監(jiān)事會的權利,優(yōu)化監(jiān)書會的構成,從而強化監(jiān)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而不是弱化或邊緣化臨事會制度或代之以獨立董事制度。監(jiān)事會制度的實施不僅有多年的實踐經驗和教訓總結為基礎,亦有法律移植的文化契合理論為支撐,而這些是獨立董事制度的移植所不具備的。在監(jiān)事會制度的運行上,我們所需要的是政治體制的變革與之相適應以及文化理念的革新與之相匹配,而不是獨立董事制度與之爭鋒。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