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社會發(fā)展不平衡、訴訟糾紛復雜多樣、個別地方人民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等現象。這些客觀情況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判案質量,更要求我們及時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統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標準、規(guī)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為加強審判指導,統一司法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幾年來做出了大量努力和嘗試,并逐漸總結出六種較為有效的方式:
一是司法解釋的方式。即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及設定司法解釋在整體司法實踐中的普遍約束力的方式來實現法制統一。
二是通過對地方各級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審判監(jiān)督來確保法制統一。具體包括三個途徑:(1)審判監(jiān)督程序,即主動或被動地對地方各級法院或專門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提起再審;(2)通過審級,即對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進行審理,通過上訴案件的審理對下級法院的審判進行監(jiān)督;(3)通過指定管轄,即對某些不適宜由原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審判的案件,指定由其認為適宜審判的法院管轄。
三是案例指導的方式。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重視指導性案例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工作、豐富和發(fā)展法學理論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案例指導制度的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指導性案例的編選標準、編選程序、發(fā)布方式、指導規(guī)則等。
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將國家政策具體運用到司法領域形成司法政策來影響。司法政策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國家的政策,結合法院工作實際制定的工作方針、工作重點及一個時期的審判工作方向,是國家政策在司法領域的具體體現。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召開后發(fā)布的《關于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為經濟發(fā)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意見》。
五是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院領導講話來影響。例如2003年8月23日肖揚院長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發(fā)表的《全面落實司法為民的思想和要求,扎扎實實為人民群眾辦實事》。
六是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召開會議和公布會議紀要來影響。例如1999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fā)的《辦理騙匯、逃匯犯罪案件聯系會議紀要》。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中,明確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國特有的案例指導制度,充分發(fā)揮指導性案例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等方面的作用”。據此,拉開了我國建立案例指導制度這一重大司法改革的序幕。實行案例指導制度,通過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典型案例,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標準,在法院同一轄區(qū)范圍內,讓相同或大致相同的事實情況得到相同或大致相同的裁判結果,從而減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提高裁判結果的公信度,這無疑是我國司法改革中的一件大事。
事實上,自1999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庭就陸續(xù)編輯出版了一系列審判指導叢書,包括《刑事審判參考》、《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知識產權審判指導與參考》、《行政執(zhí)法與行政審判參考》、《強制執(zhí)行指導與參考》、《立案工作指導與參考》、《經濟犯罪審判指導與參考》等,大多刊載對相關領域司法工作有指導意義的典型、疑難案例,刊登優(yōu)秀的裁判文書,刊載新發(fā)布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以及由參與立法、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的人員撰寫的具有指導性的文章。其目的在于加強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指導,以便更加準確、嚴格地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進一步提高審判質量。
200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向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指出:“五年來,共制定司法解釋85件;發(fā)布司法指導性文件180件。通過公報發(fā)布指導性案例167個,為探索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積累了經驗。”與此同時,近幾年來各地方人民法院也推出了相關的改革措施:如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審判中實行“判例指導制度”,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實行“典型案例指導制度”,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實行“裁判規(guī)則制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實行“典型案例指導制度”,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實行“典型案例制度”,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實行“參閱案例制度”,等等。這表明,通過幾年來的諸多努力,我國已經有了一批較為典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例。
但是,這些典型案例卻也面臨著相對分散、沒有集中梳理的問題。為此,我們精心編輯出版了這套“中國指導案例與審判依據”,匯集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過的指導性案例,按照專業(yè)領域進行有針對性的劃分和收錄,力爭通過對同類案由案件的集合、整理,為統一司法標準提供參考,為審理類案提供指引。
本書收錄的指導性案例,在法律適用中大多存在著一些疑難問題,多為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或是在理解上可能有分歧的。通過對既有判例的研究,則可引導類似的案件同案同判。在編排上,本書編寫組整理羅列了這些案例的法律適用要點、核心適用的法條以及簡要評析。在個案體例上遵循以下原則:
(1)案件編號。對每一個案件,均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法發(fā)[2008]11 號)中的三級案由編號,有四級案由的,將四級案由在括號中注明。如“勞動合同糾 紛一一指導001號o(確認勞動關系糾紛)”,即是三級案由“勞動合同糾紛’’的第 001號指導案例,其涉及的四級案由為“確認勞動關系糾紛”。
(2)法律適用要點。整理出各案在法律適用中的核心原則,該指導性原則可以 在類案中參照適用。
(3)基本案情和審判結果。此為各案的核心部分,詳細記錄了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信息、法院的觀點、對證據和法律適用的判斷,以及最終的判決結果。
(4)法律鏈接及簡要評析。羅列了判案依據的法條內容并作簡要評析。如果判案當時使用的法律事后有更新,或者頒布了新法的,也一并列出。
除指導案例外,司法解釋、司法政策、領導講話、會議紀要等審判依據,在司法領域中也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這些審判政策以各種司法文件的形式存在,除最高人民法院的領導講話、正式的請示答復(未用“法釋”文號)、非正式的庭復函、業(yè)務庭的庭務會紀要與審判長會議紀要外,部分地方高級人民法院也有各種會議紀要、通知、意見、規(guī)范、規(guī)程、調研報告等。這些審判政策在司法實踐中作用極大,但廣大律師及其他讀者了解此種信息極為不便,因此,本書的另一大特色就是收錄了大量的審判依據,除收錄審判中常用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外,還分類集結了上述審判政策,為辦案人員提供較為全面的政策依據。
我們期望本書能為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同類案件提供指導,也希望本書能為法律工作人員提供研究和學習典型案例的依據。但我們同時也應該看到,完全相同、一模一樣的案件是不存在的,所謂的“同案”之間多少也會有一些差別,因此同案同判也具有相對性。只要適用的法律、適用的原則是正確的,對在具體適用中的差別,只要人民法院在判決中給予充足的說理,并且向社會公開就應當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本書編寫組
200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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