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36236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注解與配套(47)
-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08年9月
- 入庫時間:2008-10-7
- 定價:16
圖書內容簡介
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同時也是一部應急管理的“龍頭”法。當代突發(fā)化共事件會引起一系列社會問題,需要及時動員各類行政應急資源。為了正確運用應急權力,法律必須規(guī)定應急管理的一般原則程序,各種應急措施也應當有一些共同性原則。這些都是突發(fā)事件應對法要規(guī)定的事項。總之,突發(fā)事件應對不可能究盡所有應急法律問題,但是它應當規(guī)定基本的應急管理法律規(guī)則和法律程序。
突發(fā)事件就對法共70條,分為七章,分別是總則、預防與應急準務、監(jiān)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法律責任、附則。
圖書目錄
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突發(fā)事件含義及分級標準
第四條 應急管理體制
第五條 風險評估
第六條 社會動員機制
第七條 負責機關
第八條 應急管理機構
第九條 行政領導機關
第十條 及時公布決定、命令
第十一條 合理措施原則
第十二條 財產征用
第十三條 財產征用
第十四條 武裝力量參與應急
第十五條 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六條 同級人大監(jiān)督
第二章 預防應急準備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體系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制定依據與內容
第十九條 城鄉(xiāng)規(guī)劃
第二十條 安全防范
第二十一條 及時調解處理矛盾糾紛
第二十二條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的預防義務
第二十四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的預防義務
第二十五條 應急管理培訓制度
第二十六條 應急救援隊伍
第二十七條 應急救援人員人身保險
第二十八條 軍隊和民兵組織的專門訓練
第二十九條 應急知識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
第三十條 學校的應急知識教育義務
第三十一條 經費保障
第三十二條 應急物資儲備保障
第三十三條 應急通信保障
第三十四條 鼓勵捐贈
第三十五條 巨災風險保險
第三十六條 人才培養(yǎng)和研究開發(fā)
第三章 監(jiān)測與預警
第三十七條 突發(fā)事件信息系統
第三十八條 突發(fā)事件信息收集
第三十九條 突發(fā)事件信息報送和報告
第四十條 匯總分析突發(fā)事件隱患和預警信息
……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五章 事后恢復與重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配套法規(gu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