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對象解析
作為一類權利,知識產權的范圍似乎越來越廣:投奔到知識產權門下的“新鮮事物”層出不窮;作為一個法域,知識產權法的關注率可謂越來越高:關于知識產權法的言論隨處可見;作為一門學科,知識產權法學的理論體系卻是積貧積弱:有學者感慨,“知識產權法學仍處于未成熟的階段,即范式前狀態(tài)”,F(xiàn)實的確如此,在這個貌似繁榮的“顯學”中,“知識產權的對象是什么”都沒有達成共識。曾經的通說“智力成果說”因知識產權外延的不斷“擴容”而日趨式微;其他學說,如信息說、信號說、無形財產說、知識說、知識產品說、知識資產說、形式說、符號論、精神產物謝,等等,正呈百家爭鳴之勢;短期之內,似難有“獨領風騷”者;诖耍袑W者認為“知識產權的客體目前還缺乏一個精確的術語來指代”,從而不使用單一術語,姑且結合使用“智力成果”和“商業(yè)標識”來指代知識產權的客體。還有學者甚至認為“知識產權的‘客體一般’并不存在,知識產權難以界定其內涵和外延,不足以成為法學概念,而只能作為指稱一組相關權利的語詞來使用”。不可否認的是,只要不放棄體系化的努力,知識產權的對象問題就無可回避——調整對象是影響制度設計的根本因素,這也是由法的第二性與現(xiàn)實生活的第一性的關系所決定的。誠如有學者所言,知識產權的對象“客觀上決定著作為民事權利的知識產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界限和區(qū)別,是它能成為獨立特殊一類民事權利的主要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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