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xiàn)代法治社會,應當在“正當程序”的框架內,為解決“如何查明案件事實”或者說“怎樣實現(xiàn)真實”問題,設立合理:程序制度。具體說:
首先,本書在第一章第二節(jié)中論證了,遵行正當程序進行訴訟證明,能夠實現(xiàn)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根據(jù)正當程序及其保障原理,違反正當程序及其保障原理的證明行為(事實主張行為、舉證行為、質證行為和辯論行為等),將會受到否定評價(比如產生行為無效、失權等后果),行為人也會負擔訴訟費用,甚至會受到罰款等處罰,藉此以形成或維護符合正義要求的訴訟證明秩序。
其次,在訴訟或訴訟證明中,“實現(xiàn)真實”是多種利益或價值權衡的結果。在訴訟或訴訟證明中,“實現(xiàn)真實”是其首要的但不是唯一的價值追求,還有比“實現(xiàn)真實”更高的利益追求及訴訟效率等價值追求。在本書的相應部分,將分析為什么證明標準采取蓋然性標準?為什么排除適用非法證據(jù)?為什么在民事訴訟中嚴禁適用測謊儀?為什么建立舉證時限制度?為什么在“事實真?zhèn)尾幻鳌睍r適用證明責任規(guī)范作出判決?
再次,在民事訴訟中,對立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法官之間充分對話和相互說服,然后法官以裁判將對話的結果或說服的內容固定起來并表達出來。其中,訴訟證明實際上是當事人運用證據(jù)和事實說服法官以作出利己的裁判,故訴訟證明屬于“他向證明”而非“自向證明”。與“自向證明”不同的是,在“他向證明”中,證明人必須向他人(裁判者)證明自己的行為或主張是正當?shù)幕蚝戏ǖ摹?
最后,訴訟或訴訟證明應當遵行程序法定原則。訴訟證明程序法定原則屬于民事訴訟安定性的范疇,即要求法官和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地進行訴訟(證明),其訴訟結果或證明結果必須得到充分保障。訴訟證明程序法定原則或訴訟安定性從技術層面要求法官和當事人遵守正當程序,保障訴訟證明有序順暢進行以避免程序混亂和訴訟遲延,最終實現(xiàn)司法正義或訴訟公正。
筆者在本書中根據(jù)訴訟證明的邏輯和理路,將“民事訴訟證明”劃分為五個部分:(1)“總論”,主要討論民事訴訟證明的基礎原理,包括正當程序保障原理、訴訟證明的基本目的(實現(xiàn)真實)、實現(xiàn)真實的法律制度體例等。根據(jù)“總論”所闡釋的基本原理,分別闡釋如下幾項問題:(2)“證明什么”,主要闡釋證明對象和免證事實;(3)“用何證明”,主要闡釋證據(jù)及其規(guī)則;(4)“由誰證明”,主要闡釋當事人證明責任和法院職權探知責任;(5)“如何證明”,主要闡釋訴訟證明程序或證據(jù)調查程序。
本書雖然將大部分篇幅放在民事爭訟案件事實證明問題之上,但是還從民事事實證明體系化的角度出發(fā),討論了非訟案件的證明問題,并且還涉及實體法中的“證明規(guī)范”問題。從諸多國家和地區(qū)的法律體例來看,“證明規(guī)范”不僅存在于證據(jù)法、民事訴訟法之中,而且還大量地存在于公證法、實體法等之中。
就實體法中的證明規(guī)范而言,比如在“權利證明”規(guī)范或制度中,對債權的存在及其清償要以包括公證在內的證據(jù)來證明,對物權則主要以登記制度、產權證書來證明。就我國《合同法》而言,包含了許多證明或證據(jù)內容的規(guī)范,比如《合同法》第68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的,可以中止履行;第197條要求合同采用書面形式。
本書主要根據(jù)現(xiàn)代民事訴訟正當性或者正當程序保障原理,闡釋和討論民事訴訟證明問題,其中運用了利益衡量方法、規(guī)范分析方法和比較分析方法。在民事訴訟領域,尤其是在群體性糾紛訴訟中,往往需要運用社會調查方法、統(tǒng)計方法、概率論等來證明或認定案件事實。對此,筆者受其知識結構的限制,在本書中不予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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