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致第三人損害的侵權責任是為了解決航空活動領域的航空器失事(或事故) 而造成第三人損害的賠償責任問題而產(chǎn)生的。這個問題不僅是航空法上的重要問題,也是侵權責任法的組成部分。但是從國內(nèi)法學研究和立法實踐來看,對這個問題的認識是膚淺的、片面的, 究其原因,乃在于對該問題缺少系統(tǒng)性的理論研究。雖然從侵權法的視角看,航空器致第三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制度僅僅是侵權法的一個具體制度,但是其本身跨越了航空法學和侵權法學、國際法學三個學科的知識領地。而從現(xiàn)有的研究狀況來看,航空法學者對此問題的研究多偏重于法條的注釋性解釋,較少有理論性的系統(tǒng)探討, 國際法學者也僅注重對有關國際公約的解讀,侵權法學者的研究又常,賞忽略這一微觀領域。航空器致第三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的責任原則、責任范圍、責任承擔和責任抗辯等問題的不明確,勢必造成司法實踐操作上的一些尷尬局面。 由此,我們應當重視航空器致第三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的研究,這無論對航空法學的發(fā)展還是對侵權法學的繁榮都是有益的,至少在立法論的維度上可以豐富我國侵權責任法學的研究, 期望為我國《侵權責任法》和《民用航空法》的修改與完善提供一種有價值的和可資參考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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