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52966
- 書名:主觀公法權利體系
- 作者:(德)耶利內(nèi)克著
- 出版社:政法大學
- 出版時間:2012年9月
- 入庫時間:2012-10-14
- 定價:29
圖書內(nèi)容簡介
《主觀公法權利體系》,是德國著名法學家格奧格•耶利內(nèi)克的一部力著,同時由我國年輕法學學者曾韜、趙天書進行翻譯。本書是關于個人(人格人)的主觀公法權利體系的著作。
本書首次系統(tǒng)的研究了公法權利,為解決主觀公法權利體系問題提供了根本性的出路。作者認為對公民個人主觀公法權利可根據(jù)不同地位加以分類:①消極地位,即對國家的一般服從。②否定地位,即防備國家的權利。③積極地位,即由國家授予采取積極行動的權利。④主動地位,保證參加政治、特別是選舉的權利。同時,本書對主觀權利的含義進行了更新,并將基于統(tǒng)治行為產(chǎn)生的針對國家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歸入了公法權利。本書還清晰地表述了授權性義務的學說,并進一步發(fā)展、補充了個人權利的消滅學說。除此之外,本書還極富啟發(fā)意義的探討了美國關于勞動者保護的立法活動的司法判決。
本書的立場,對于探索整個法學中極富研究價值的主觀公法權利體系問題,極具有啟發(fā)性,以此立場出發(fā)研究廣泛的具體問題很具有誘惑力。
圖書目錄
翻譯說明
第二版序言
第一版序言
總 論
第一章 導 論
主觀公法權利理論史綱:自然法學說——法國大
革命前的實證主義國家法學——《人權宣言》——
《人權宣言》對法國行政法的影響——《人權宣言》
對1850年之前德意志學術的影響——馮·蓋爾博關于
公法權利的專著——理論現(xiàn)狀——本書的任務
第二章 公法權利的問題
公法權利問題的難點——公法權利問題的解決
對整個法律體系的意義
第三章 國家的法律屬性
關于國家概念的爭論——法學認識和理論性認識的
區(qū)別——非法學方法在法教義學上的不可適用性——法
教義學與其他學科之間的關系,尤其是國家法學與國
家科學之間的關系——國家的法律屬性:(1)作為以
領土為基礎的人的統(tǒng)一體的國家,(2)作為人格人的
國家;人格系純粹的法學概念——統(tǒng)治者和統(tǒng)治狀態(tài)
理論——國家有機體說——有機體詞源考——有機體
說的價值——有機體說的錯誤
第四章 個人的主觀公法權利
法律關系——作為公法權利的實質(zhì)要素的益或者
利益、作為公法權利的形式要素的意志——主觀公法
權利的形式標準:能為、可為和涉法行為——主觀公
法權利的實質(zhì)標準:源自個人的成員地位的利益
第五章 公法主觀權利與私法主觀權利
權利的功能——請求權——公法請求權和私法請
求權——公法權利和私法權利的交界:家庭法上之地
位關系——公法財產(chǎn)權利與私法財產(chǎn)權利——作為國
家全部財產(chǎn)關系主體的國庫——形式上的公法請求權
與實質(zhì)上的公法請求權——針對公法團體的請求權
——公法權利和私法權利的交織關系
第六章 反射權利與主觀權利
問題的提出——作為個人權利標準的個人請求
權——實質(zhì)上的主觀權利和形式上的主觀權利——實
質(zhì)上的反射權利和形式上的反射權利——關于具體情
形的研討:關于立法者、告發(fā)權和貧困救濟等的規(guī)范,
參與公開論辯的權利、使用公共物品和設施的權利和
強制締約權——站不住腳的公法物權觀念——個人化
請求權的相對人
第七章 個人的公法權利體系
人格的屬性——作為公法請求權基礎的公法地位
關系——被動地位(服從地位)——消極地位(自由
地位)——積極地位(市民地位)——主動地位(主
動市民地位)——非國家團體的地位關系:(1)家庭
中的地位關系,(2)擁有人格的團體中的地位關系——
直接公法請求權與間接公法請求權
分 論
第一編 個人的權利
第八章 消極地位(自由地位)、個人的自由領域
自由權及其起源——自由權的目的——自由權對
立法的意義——法律平等原則僅針對立法者——實踐
中的例子:瑞士聯(lián)邦法院關于法律平等原則的判
決——奧地利的民族平等及與此相關的司法和行政實
踐——自由權和美國的司法活動——自由權不能窮盡
消極地位——消極地位原則——消極地位的保護:個
人化的要求承認和不妨害消極地位的請求權——被優(yōu)
待的自由領域——關于具體情形的研究:消極地位的
優(yōu)待和減損的界限——國家成員相對于外國人享受的
優(yōu)待——通過創(chuàng)設權利的行政行為創(chuàng)設的個人優(yōu)
待——個人自由領域的減損——基于治安上的原因的
個人自由領域的減損——基于刑罰的個人自由領域的
減損——基于特殊的服從關系的個人自由領域的減
損——消極地位整體及其刑法保護
第九章 積極地位(市民地位)、國家成員資格
積極地位的屬性——積極地位與反射權利的差
異——國家成員資格——作為國家與個人關系的地位
性質(zhì)——實質(zhì)上的請求權和形式上的請求權——要求
國際法上保護的請求權僅僅是實質(zhì)上的請求權——源
自積極地位的請求權對于個人以及國家的意義——承
認請求權——法律保護請求權——利益滿足請求
權——利益關照請求權——積極地位的個別性提升和
減損——現(xiàn)在法層面上的法律平等原則
第十章 主動地位(主動市民地位)、國家機關的承擔者資格
第一節(jié) 概 述
主動地位的屬性——主動地位與反射權利的差
異——個人利益與主動地位——被動資格與主動資
格——機關地位請求權——貝爾納茨克的理論——蓋
博的學說——蓋爾博學說的發(fā)展——對新近重構領
主國家企圖的駁斥
第二節(jié) 各種主動資格(政治權利)
一、君主權利
君主權利的要素——君主權利與其他公法請求權
在法律上的同質(zhì)性——君主的免責性、榮譽權和經(jīng)濟
性請求權
二、攝政王的權利
代表的屬性——作為君主代表的攝政王
三、共和國家的國家元首和法官的權利
共和國家的國家元首的代表性——共和國家的
元首和君主
四、選舉權
選舉權的屬性——承認請求權——選舉審查——
選舉能力與選舉權——選舉權的保護——非議會的
選舉
五、當選者的權利
當選者權利的屬性——選舉審查——承認請求
權——議員的成員權利——議員的優(yōu)待——議員對議
會紀律權力的服從
六、非選舉的議會成員的權利
非選舉議員權利的屬性——終生以及世襲非選舉
議員資格的放棄
七、直接民主制度中的表決權和選舉權
八、基于國家公職的請求權
(一)國家公務員的請求權
(二)國家名譽官員的請求權
(三)公職義務人的請求權
(四)私法勞務關系中人的請求權
九、公法團體的代表人和官員的請求權
第三節(jié) 主動地位在法律上對第三人的作用
統(tǒng)治家族的成員——外交人員的家庭成員和隨從
人員——官員的撫恤請求權
第四節(jié) 主動地位的不完全形態(tài)
貴族家族——虛銜貴族——官銜——授勛行為——
不完全地位關系的創(chuàng)設
第五節(jié) 主動地位與國籍
第二編 國家與團體的權利
第十一章 國家的公法權利
國家與其機關之間的關系——國家與其臣民之
間的關系——后者才是法律上的關系——國家的自
我負擔義務——權利和義務相互關系——服從請求
權——承認請求權——立法權——國家權利行使的
方式——自由裁量的屬性——國家職能與個人權利
領域的關系
第十二章 創(chuàng)設權利的國家行為
法學基本范疇的普適性:處分、協(xié)議和合
同——協(xié)議的屬性及其在國家法、國際法和私法上
的意義——公法合同——服從合同——官員的錄
用——紀律權力——統(tǒng)治和權力——權力關系——
單方面國家行為與合同的界線——單方面行政行為
對合同的排斥——客觀合同法
第十三章 國家機關的權利
國家機關、部門和國家性機構——國家和國家
機關——機關的非人格性——貝爾納茨克的理
論——職權——職權對國家的分割——職權多樣性
中的國家統(tǒng)一性——英國國家法上的國王——此處
發(fā)展出來的理論結果——關于國家意志形成的規(guī)范:
法律規(guī)范與行政行為——作為國家權力的主體和共
同利益代理人的國家——二者之間的關系——共同
利益的機關——議會的屬性——針對個人的關于國
家組織的規(guī)范——法律規(guī)范和行政規(guī)范的區(qū)分——
越權行為與違反職權的不作為——國家與國家機關
違反職權的行為之間的關系——源自國家和公職人
員違法行為的個人請求權
第十四章 國家高權的私人行使
有義務的行使:職業(yè)權利——其他反射權利:
正當防衛(wèi)和臨時拘捕——家庭法中具體到個人身上
的權利——手續(xù)費請求權、聽課費請求權——公證
人的請求權——律師的請求權——強制執(zhí)行——自
訴——輔助起訴——征收——基于社會政策立法的
國家職能的移轉(zhuǎn)——上述情形的法律屬性
第十五章 私法團體的公法權利
相對性法制——團體的屬性——個人人格和集
體人格的區(qū)別——法人的被動地位和消極地位——
社團的違法行為能力——社團的違法行為僅限于不
服從——廢除團體的違法行為能力是法制發(fā)展的目
標——法人的積極地位——法人的主動地位——團
體行為的邊界
第十六章 公法團體的公法權利
公法團體的屬性——羅辛的理論——作為統(tǒng)治
權利主體的公法團體——公法團體的被動和主動地
位——個人的間接公法請求權——私法請求權和間
接公法請求權的區(qū)別——相互協(xié)作的公法團體之間
的公法請求權——作為公法團體的教會——教會和
國家之間關系的可能模式——教會權利的屬性——
國家對團體的統(tǒng)治
第十七章 市鎮(zhèn)的公法權利
作為區(qū)域性社團市鎮(zhèn)——市鎮(zhèn)的統(tǒng)治權利——
市鎮(zhèn)統(tǒng)治權利的起源——市鎮(zhèn)的己有事務范圍——
市鎮(zhèn)己有事務范圍的法國起源——斯坦市鎮(zhèn)法——
德意志自由主義——羅特克關于市鎮(zhèn)的學說——比
利時憲法——1848~1849年的立法——己有事務范
圍的法律屬性:基爾克的學說——統(tǒng)治意味著什
么?——市鎮(zhèn)統(tǒng)治權利的根源——現(xiàn)代國家和市
鎮(zhèn)——市鎮(zhèn)的被動地位——市鎮(zhèn)的消極地位和積極
地位——市鎮(zhèn)的主動地位——自治的法律屬性——
高級地方團體——市鎮(zhèn)事務范圍的三個方面
第十八章 國家聯(lián)合體成員的公法權利
第一節(jié) 聯(lián)邦
聯(lián)邦的屬性——成員國的地位——成員國的被
動地位——成員國被動地位的兩個方面——成員國
的消極地位——成員國的積極地位——成員國的積
極地位與反射權利的區(qū)分——成員國的主動地位:
聯(lián)邦國家中的機關地位請求權——聯(lián)邦國家成員資
格——源于成員國消極地位的成員國之國際法屬
性——成員國的特別權利
第二節(jié) 邦聯(lián)
邦聯(lián)的屬性——邦聯(lián)向成員國賦予的資格
第三節(jié) 政合國
政合國的概念——聯(lián)合國家相互間的請求
權——針對成員國違反聯(lián)合法的行為對國家聯(lián)合體
的保障
第十九章 國際聯(lián)合體中的國家權利
關于國家主觀權利的國際法理論的不明晰
性——國際法的屬性:共同體和聯(lián)合體——作為國
際法基礎的承認——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屬性——
主觀國際法權利的公法屬性——國際聯(lián)合體為國家
賦予的資格——承認請求權——國家的基本權
利——國家的基本權利的法律內(nèi)核——權利平等原
則——承認對于承認國的后果——國際聯(lián)合體的成
員消極和積極請求權——客觀國際法和國際法上的
法律行為——作為國際法上的統(tǒng)治權力的替代物之
國家自衛(wèi)——國際事務組織——國際法與個人的法
律地位——國際法上的國家機關的優(yōu)待——臣民的
權利——臣民的義務——二者均不具有國際法屬性
尾 論
第二十章 公法權利的創(chuàng)設、消滅和變更
第一節(jié) 公法權利的創(chuàng)設
一、國家和公法團體的公法權利的創(chuàng)設
二、個人的公法權利的創(chuàng)設
第二節(jié) 公法權利的消滅
一、國家和公法團體的公法權利的消滅
放棄作為統(tǒng)治性公法團體的公法權利消滅原因
的特性
二、個人的公法權利的消滅
取得權利對于公法的意義——公法權利的可放
棄性——其他消滅的原因——公法權利的繼承
第三節(jié) 公法權利的變更
國家對公法權利的處分——機關對職權的處
分——機關職能的行使的可代理性——法律行為對
公法權利的補充——個人公法權利和義務的不可處
分性和不可代理性——例外情形——可處分的民事
訴訟權利——行政合同
第二十一章 公法權利的法律保護
強制與法律保護——完全保護的權利和不完全
保護的權利——國際法上的權利保護——國家權利
的保護:(1)針對服從者;(2)針對國家機關承擔
者——各種控制手段——部門的組織形式——針對
公法團體的國家權利的法律保護——作為公法權利
保障的職權沖突——個人請求權的保障——個人請
求權的司法保障——針對行政機關個人請求權的保
障——不完全保護的請求權——機關地位請求
權——公法團體的機關地位請求權的保障——聯(lián)邦
成員國之機關地位請求權的保障
索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