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是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法規(guī)的過程中,對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規(guī)的問題所作的解釋。在1997年以前,我國的最高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發(fā)布了數(shù)量龐多、文號復雜的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為規(guī)范司法解釋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暫行規(guī)定》分別于1997年7月1日和1996年12月9日施行,至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并公布的司法解釋,統(tǒng)一采用“法釋”文號,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通過并公布的司法解釋,則采用“高檢發(fā)釋字”等文號。上述司法解釋文本出現(xiàn)不一致時,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公布的文本為準。本書即收錄了“高法公報”公布的全部“法釋”司法解釋,這些司法解釋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在裁判文書中直接援引,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jù)。同理,對“高檢公報”公布的“高檢發(fā)釋字”司法解釋,本書也全部進行了收錄。除確保司法解釋文本與公報一致外,我們還對其按司法實踐中的常見類別予以編排,以便于讀者有針對性地查詢。而對于1997年以前的司法解釋,由于已經(jīng)廢止和失效的較多,且文號較為混亂,故本書沒有全部收錄,而是選取那些現(xiàn)在仍然適用的重要文件予以收錄! 「鶕(jù)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形式分為“解釋”、“規(guī)定”、“批復”和“決定”四種:(1)對在審判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某一法律或者對某一類案件、某一類問題如何應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釋,采用“解釋”的形式;(2)根據(jù)立法精神對審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規(guī)范、意見等司法解釋,采用“規(guī)定”的形式;(3)對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制定的司法解釋,采用“批復”的形式;(4)修改或者廢止司法解釋,采用“決定”的形式。本書在同類別司法解釋的編排上即參照但不拘泥于上述標準,基本上以“解釋-規(guī)定-批復-決定”為序,同一種形式的司法解釋則以時間為序?紤]到本書篇幅有限,為最大限度收錄與司法審判實踐相關的重要司法文件,將“決定”放到隨書附贈的光盤中,書中不再收錄! ∪缜八,除司法解釋外,司法文件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也具有重要作用。司法文件包括審判政策(意見)、通知、復函、會議紀要等,雖不能在判決書中直接引用,但是對于及時總結審判工作經(jīng)驗、統(tǒng)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標準、規(guī)范法官自由裁量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書對重要的司法文件也予以了收錄,并統(tǒng)一排在同類司法解釋之后,在目錄中以楷體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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