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54778
- 書名:非強制行政行為制度化研究
- 作者:李寶君著
- 出版社:政法大學
- 出版時間:2012年8月
- 入庫時間:2013-4-12
- 定價:26
圖書內(nèi)容簡介
非強制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其職責和權限主動做出的,不以強制相對人服從、接受為特征的行政行為,體現(xiàn)了政府的善治觀念,并且有助于維護公民尊嚴,因此能夠彌補強制性行政行為功能上的不足,更能適應政府與公民的關系和諧融洽的發(fā)展需要,更有助于推進服務行政這一現(xiàn)代行政理念的實現(xiàn)。然而,非強制行政行為說固有的柔性和靈活性特征又使其在理論上較難通過法律制度進行規(guī)范和控制,實踐中也缺乏相應的制度機制。
本書通過學理分析和制度分析,構(gòu)建非強制性行政行為制度化的基本理論體系,研究的是一個較新鮮的行政法律問題,且為現(xiàn)實所迫切需要,因此,具有較高的理論價價值和現(xiàn)實價值。
圖書目錄
導 言 1
一、問題的提出 1
二、研究主題的價值功能 6
三、研究進路與基本框架 27
第一章 非強制行政行為的理論淵源
第一節(jié) 非強制行政行為的概念解析 30
一、非強制行政行為的概念及要素 30
二、行政行為理論下的非強制行政行為 34
第二節(jié) 非強制行政行為的法哲學基礎 41
一、作為自由對立面的強制 41
二、強制的雙重功能 46
三、強制正面功能之不足 50
四、非強制之功能補足 57
第三節(jié) 非強制行政行為的價值導向 59
一、非強制行政行為以合意為基礎 59
二、非強制行政行為體現(xiàn)了善治觀念 62
三、非強制行政行為有助于維護公民尊嚴 64
第二章 制度規(guī)約的必要性基礎
第一節(jié) 制度規(guī)約的功能闡釋 70
一、非強制行政行為制度的基本定位 70
二、非強制行政行為制度化的主要功能 75
第二節(jié) 制度規(guī)約的正當性分析 80
一、非強制行政行為制度所強制的是行政主體而非相對人 81
二、制度化并不影響非強制行為的柔性和靈活性特征 82
三、制度化能夠有效促進強制性行為向非強制行為轉(zhuǎn)化 85
第三節(jié) 制度規(guī)約的現(xiàn)實要求 87
一、非強制行政行為的自身屬性要求制度定位 87
二、非強制行政行為的具體實踐呼喚制度規(guī)約 90
第三章 非強制行政行為制度的規(guī)范狀況概覽
第一節(jié) 非強制行政行為制度的制定主體 95
一、制定主體的行政序列分析 95
二、制定主體的部門職能分析 99
第二節(jié) 非強制行政行為制度的規(guī)范形式 102
一、非強制行政手段的設定 102
二、非強制規(guī)范文本的設定 105
第三節(jié) 非強制行政行為制度的公開狀況 107
一、非強制行政行為制度的制定過程公開 107
二、非強制行政行為制度的立法文本公開 111
第四章 非強制行政行為制度的規(guī)范內(nèi)容考察
第一節(jié) 非強制行政行為制度“工作機制”適用考察 115
一、非強制“工作機制”的具體內(nèi)容 116
二、非強制“工作機制”的實施效果 122
三、非強制“工作機制”的制度建議 124
第二節(jié) 非強制行政行為制度下的“工作手段”適用考察 127
一、非強制“工作手段”的規(guī)范方式 127
二、非強制“工作手段”的實踐比例 130
三、非強制“工作手段”的制度建議 136
第三節(jié) 非強制行政行為制度中的規(guī)范事項構(gòu)成解析 138
一、非強制行政行為制度規(guī)范事項的限定性 138
二、非強制行政行為制度的條款類型梳理 142
第五章 非強制行政行為制度的規(guī)范效力分析
第一節(jié) 非強制行政行為制度中的責任條款設定 146
一、非強制責任條款的設定形式 146
二、非強制行政行為制度的內(nèi)部責任和外部責任 150
第二節(jié) 非強制行政行為制度中的追責程序設定 155
一、非強制追責程序的設定形式 155
二、非強制行政行為制度內(nèi)部追責程序的設定 157
第六章 非強制行政制度與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
第一節(jié) 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基本理論 160
一、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內(nèi)涵 160
二、我國社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62
三、域外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經(jīng)驗與啟示 166
第二節(jié) 非強制行政制度與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 168
一、非強制行政制度是實現(xiàn)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重要保障 168
二、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中的非強制行政制度 169
結(jié) 語 179
參考文獻 181
附 錄 195
后 記 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