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9042
- 書名:天同碼:中國商事訴訟裁判規(guī)則(10):程序卷(平裝)
- 作者:蔣勇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6年5月
- 入庫時間:2016-6-20
- 定價:95
圖書內(nèi)容簡介
"《中國商事訴訟裁判規(guī)則》系天同律師事務所耗時兩年,對十幾年來以最高法院為代表的中國商事裁判權威典型民商事案件的裁判規(guī)則的精心梳理。對案例進行梳理、規(guī)整,進行解構、編排,在案例的海洋中探索規(guī)律,借鑒鑰匙碼,并加以改造,形成“中國鑰匙碼”編碼體系。
本套書共十本,包括合同卷、公司卷、擔保卷、金融卷、程序卷五類。在全面、系統(tǒng)整理過往案例的基礎上,天同所還探索出一種案例知識的體系化結構,以實現(xiàn)對以往裁判實務經(jīng)驗的便捷檢索。不僅極大地方便了法律實務中運用案例,同時也方便了法律教學和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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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目錄
仲裁
631.仲裁條款未約定仲裁方式和機構的,屬于約定不明
——合同中仲裁條款未約定仲裁方式和機構,屬于內(nèi)容不明確,無法執(zhí)行,―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
632.僅約定仲裁地點,未約定明確的仲裁機構,應無效合同
——雖約定了仲裁事項及仲裁地點,但未約定明確的仲裁機構,屬于《仲裁去》規(guī)定的對仲裁機構約定不明情況。
633.約定當?shù)刂俨梦瘑T會仲裁不生混淆,視為約定明確
——合同約定由“當?shù)睾贤俨梦瘑T會仲裁”,如在執(zhí)行上并不存在問題,應視為仲裁條款中明確約定了仲裁委員會。
634.就對方仲裁管轄書面要約未提異議,不應視為接受仲裁條款
——仲裁機構約定不明,一方對另一方的答復以及其他行為并未明示接受的,
貴州163不應認為雙方就此達成一致。
約定無效
635.約定仲裁機構名稱瑕疵并不必然導致仲裁協(xié)議無效
——管轄約定“北京仲裁委員會”誤為“北京市仲裁委員會”,并不妨礙依當事人意思及本案情況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
636.合同約定仲裁和法院選擇性管轄,視為無仲裁約定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向乙方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屬約定不明,應當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