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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所列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出賣。嚴禁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第五項修改為:“(五)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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