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74168
- 書名:民法一本通
- 作者:葛偉軍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7年7月
- 入庫時間:2017-8-30
- 定價:98
圖書內(nèi)容簡介
"◎前呼通則,后應法典:1986年《民法通則》公布,2017年《民法總則》公布,《民法一本通》涉及的法律文件最早始于20世紀80年代初,最晚截至2017年6月底。而《民法一本通》的編著因應了我國民法的百年盛世——民法典編纂,既呈現(xiàn)新法的精要,也響應未來的呼喚。
◎編排科學,權威準確:《民法一本通》以未來我國民法典的結(jié)構(gòu)為參照,按照總則、物權、合同、擔保、侵權責任、婚姻、繼承的體系編排,在體例上以現(xiàn)行民事法律為主線,摘編關聯(lián)法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部門規(guī)章,并以相關案例為實證,邏輯清晰。
◎全面實用,有法有例:《民法一本通》在主法律條文之下,用注釋的方法分類摘編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讀者可以全面了解相關制度規(guī)范體系。特別是《民法一本通》編排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典型案例等內(nèi)容,全面體現(xiàn)了法律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適用,實用性強。
◎雙色閱讀,輕松高效:《民法一本通》雙色印刷,主法律條文與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采用不同的顏色,便于區(qū)分、易于查找,增強了內(nèi)容的可讀性,提高了讀者的閱讀體驗與閱讀效率。
◎一冊在手,民法無憂:《民法一本通》不僅適合從事實務工作的律師、法官以及公司法務人員在處理民法相關問題時作為工具書檢索使用,也適合法學院學生在學習民法時作為參考書,同時適合正在復習、準備參加司法考試的學生作為輔導書。
"
圖書目錄
"總 目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目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章 基本規(guī)定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調(diào)整范圍】
第三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平等原則】
第五條 【自愿原則】
第六條 【公平原則】
第七條 【誠信原則】
第八條 【公序良俗原則】
第九條 【綠色原則】
第十條 【法律適用】
第十一條 【優(yōu)先適用特別法】
第十二條 【適用范圍】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jié)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四條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條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時間的判斷標準】
第十六條 【胎兒利益的特殊保護】
第十七條 【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年齡劃分】
第十八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時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時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與恢復】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節(jié) 監(jiān) 護
第二十六條 【法定監(jiān)護人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
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
第二十九條 【遺囑指定監(jiān)護人】
第三十條 【協(xié)議確定監(jiān)護人】
第三十一條 【擔任監(jiān)護人有爭議時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沒有具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時監(jiān)護人的擔任】
第三十三條 【意定監(jiān)護】
第三十四條 【監(jiān)護人的職責與權利】
第三十五條 【監(jiān)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
第三十六條 【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監(jiān)護資格被撤銷后負擔義務不免除】
第三十八條 【恢復監(jiān)護人資格】
第三十九條 【監(jiān)護關系終止的情形】
第三節(jié)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 【宣告失蹤的條件】
第四十一條 【下落不明的時間計算】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chǎn)代管人】
第四十三條 【財產(chǎn)代管人的職責】
第四十四條 【財產(chǎn)代管人的變更】
第四十五條 【宣告失蹤的撤銷】
第四十六條 【宣告死亡的條件】
第四十七條 【優(yōu)先適用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 【宣告死亡日期的確定】
第四十九條 【被宣告死亡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
第五十條 【死亡宣告的撤銷】
第五十一條 【宣告死亡對婚姻關系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 【宣告死亡對收養(yǎng)關系的影響】
第五十三條 【死亡宣告撤銷后的財產(chǎn)返還】
第四節(jié) 個體工商戶和農(nóng)村承包經(jīng)營戶
第五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的定義】
第五十五條 【農(nóng)村承包經(jīng)營戶的定義】
第五十六條 【“兩戶”債務的承擔】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五十七條 【法人的定義】
第五十八條 【法人成立的條件】
第五十九條 【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起止】
第六十條 【法人民事責任承擔】
第六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條 【法人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 【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六十六條 【公示登記信息】
第六十七條 【法人的合并、分立的權利義務承擔】
第六十八條 【法人終止的原因】
第六十九條 【法人解散的情形】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第七十一條 【清算適用的法律依據(jù)】
第七十二條 【清算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三條 【法人破產(chǎn)】
第七十四條 【法人分支機構(gòu)及其責任承擔】
第七十五條 【設立人的民事責任承擔】
第二節(jié) 營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 【營利法人的定義及類型】
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條 【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條 【營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條 【權力機構(gòu)及其職權】
第八十一條 【執(zhí)行機構(gòu)的職權和法定代表人的擔任】
第八十二條 【監(jiān)督機構(gòu)及其職權】
第八十三條 【出資人濫用權利的責任承擔】
第八十四條 【限制不當利用關聯(lián)關系】
第八十五條 【決議的撤銷】
第八十六條 【經(jīng)營活動的要求】
第三節(jié) 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 【非營利法人的定義及組成】
第八十八條 【事業(yè)單位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八十九條 【事業(yè)單位法人組織機構(gòu)、法定代表人的產(chǎn)生】
第九十條 【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九十一條 【社會團體法人的章程、權力機構(gòu)、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條 【捐助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九十三條 【捐助法人的相關規(guī)定】
第九十四條 【捐助人的權利】
第九十五條 【非營利法人終止時剩余財產(chǎn)的分配】
第四節(jié) 特別法人
第九十六條 【特別法人的類型】
第九十七條 【機關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終止后的責任承擔】
第九十九條 【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一百條 【合作經(jīng)濟組織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性質(zhì)、職能】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的定義及類型】
第一百零三條 【非法人組織的登記】
第一百零四條 【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
第一百零五條 【非法人組織的代表】
第一百零六條 【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情形】
第一百零七條 【非法人組織的清算】
第一百零八條 【參照適用】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百零九條 【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一條 【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二條 【因婚姻、家庭產(chǎn)生的人身權利受保護】
第一百一十三條 【財產(chǎn)權利平等保護】
第一百一十四條 【物權的定義和構(gòu)成】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權客體】
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法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征收、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 【債權的定義】
第一百一十九條 【合同的約束力】
第一百二十條 【侵權責任的承擔】
第一百二十一條 【無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當?shù)美?
第一百二十三條 【知識產(chǎn)權及其類型】
第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權】
第一百二十五條 【投資性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其他權利】
第一百二十七條 【虛擬財產(chǎn)的保護】
第一百二十八條 【特殊保護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 【民事權利的取得】
第一百三十條 【依法行使權力】
第一百三十一條 【權利義務一致】
第一百三十二條 【不得濫用權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
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 【形式要件】
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二節(jié)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條 【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無相對人時的生效時間】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告方式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第一百四十條 【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第一百四十一條 【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條 【意思表示的解釋】
第三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
第一百四十七條 【重大誤解時行為人的撤銷權】
第一百四十八條 【受欺詐方的撤銷權】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欺詐時的撤銷權】
第一百五十條 【受脅迫方的撤銷權】
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時受損害方的撤銷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消滅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的后果】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行為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無效、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第四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 【附條件的民事行為】
第一百五十九條 【阻止或促成條件成就】
第一百六十條 【附期限的民事行為】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 【代理及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的種類】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當行為的法律后果】
第二節(jié)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 【授權委托書的形式和應載事項】
第一百六十六條 【數(shù)人共同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七條 【違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百六十八條 【代理人的行為限制】
第一百六十九條 【轉(zhuǎn)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條 【職務代理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表見代理】
第三節(jié) 代理終止
第一百七十三條 【委托代理終止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條 【被代理人死后代理行為有效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條 【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義務與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 【按份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 【連帶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一百八十條 【民事責任的免除】
第一百八十一條 【正當防衛(wèi)】
第一百八十二條 【緊急避險】
第一百八十三條 【為保護他人私益受損時的責任承擔與補償辦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見義勇為】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烈權利的后果】
第一百八十六條 【責任競合】
第一百八十七條 【法律責任重合】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 【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九條 【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
第一百九十條 【對法定代理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第一百九十一條 【受性侵的未成年人的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屆滿對義務人的影響】
第一百九十三條 【不得主動適用】
第一百九十四條 【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法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 【仲裁時效】
第一百九十九條 【撤銷權、解除權等的例外規(guī)定】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 【期間計算方法】
第二百零一條 【年、月、日、小時開始的計算方法】
第二百零二條 【年、月期間最后一日的計算方法】
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最后一日截止時間的計算方法】
第二百零四條 【期間的計算依據(jù)】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百零五條 【與期間計算有關的術語】
第二百零六條 【生效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依據(jù)】
第二條 【調(diào)整范圍】
第三條 【基本經(jīng)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原則】
第四條 【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
第五條 【物權法定原則】
第六條 【物權公示原則】
第七條 【取得和行使物權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原則】
第八條 【物權法與其他法律關系】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zhuǎn)讓和消滅
第一節(jié) 不動產(chǎn)登記
第九條 【不動產(chǎn)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guī)定】
第十條 【不動產(chǎn)登記機構(gòu)和國家統(tǒng)一登記制度】
第十一條 【申請登記應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gòu)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gòu)禁止從事的行為】
第十四條 【登記效力】
第十五條 【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qū)分】
第十六條 【不動產(chǎn)登記簿效力及其管理機構(gòu)】
第十七條 【不動產(chǎn)登記簿與不動產(chǎn)權屬證書關系】
第十八條 【不動產(chǎn)登記資料查詢、復制】
第十九條 【不動產(chǎn)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 【預告登記】
第二十一條 【登記錯誤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登記收費問題】
第二節(jié) 動產(chǎn)交付
第二十三條 【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和轉(zhuǎn)讓生效時間】
第二十四條 【船舶等物權登記】
第二十五條 【動產(chǎn)物權受讓人先行占有】
第二十六條 【動產(chǎn)物權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條 【動產(chǎn)物權占有改定】
第三節(jié) 其他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特殊原因?qū)е挛餀嘣O立、變更、轉(zhuǎn)讓或者消滅的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等而取得物權】
第三十條 【因事實行為而設立或者消滅物權】
第三十一條 【非依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產(chǎn)物權變動】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三十二條 【物權保護爭訟程序】
第三十三條 【物權確認請求權】
第三十四條 【返還原物請求權】
第三十五條 【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
第三十六條 【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請求權】
第三十七條 【損害賠償和其他民事責任請求權】
第三十八條 【物權保護方式的單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責任的適用】
第二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基本內(nèi)容】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設定他物權】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專有】
第四十二條 【征收】
第四十三條 【保護耕地、禁止違法征地】
第四十四條 【征用】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四十五條 【國有財產(chǎn)范圍、國家所有的性質(zhì)和國家所有權行使】
第四十六條 【礦藏、水流、海域的國家所有權】
第四十七條 【國家所有土地范圍】
第四十八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
第四十九條 【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第五十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第五十一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
第五十二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chǎn)和基礎設施】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的物權】
第五十四條 【國家舉辦的事業(yè)單位的物權】
第五十五條 【國家出資的企業(yè)出資人制度】
第五十六條 【國有財產(chǎn)保護】
第五十七條 【國有財產(chǎn)管理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集體財產(chǎn)范圍】
第五十九條 【農(nóng)民集體所有財產(chǎn)歸屬以及重大事項集體決定】
第六十條 【農(nóng)民集體所有權的行使】
第六十一條 【城鎮(zhèn)集體財產(chǎn)權利】
第六十二條 【公布集體財產(chǎn)狀況】
第六十三條 【集體財產(chǎn)權保護】
第六十四條 【私有財產(chǎn)范圍】
第六十五條 【保護私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 【私有財產(chǎn)保護】
第六十七條 【企業(yè)出資人權利】
第六十八條 【法人財產(chǎn)權】
第六十九條 【保護社會團體財產(chǎn)】
第六章 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第七十一條 【業(yè)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第七十二條 【業(yè)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第七十三條 【建筑區(qū)劃內(nèi)的場所歸屬】
第七十四條 【車位、車庫的規(guī)定】
第七十五條 【業(yè)主大會、業(yè)主委員會設立】
第七十六條 【業(yè)主決定建筑區(qū)劃內(nèi)重大事項及表決權】
第七十七條 【將住宅改變?yōu)榻?jīng)營性用房的規(guī)定】
第七十八條 【業(yè)主大會、業(yè)主委員會決定效力】
第七十九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歸屬、用途以及籌集與使用】
第八十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
第八十一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
第八十二條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其他管理人與業(yè)主關系】
第八十三條 【業(yè)主義務】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十四條 【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
第八十五條 【處理相鄰關系的依據(jù)】
第八十六條 【用水、排水相鄰關系】
第八十七條 【相鄰關系中通行權】
第八十八條 【利用相鄰土地】
第八十九條 【通風、采光和日照的規(guī)定】
第九十條 【相鄰不動產(chǎn)之間禁止排放、施放污染物】
第九十一條 【維護相鄰不動產(chǎn)安全】
第九十二條 【使用相鄰不動產(chǎn)時避免造成損害】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十三條 【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
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
第九十六條 【共有物管理】
第九十七條 【共有物處分或者重大修繕】
第九十八條 【共有物管理費用負擔】
第九十九條 【共有財產(chǎn)分割原則】
第一百條 【共有物分割方式】
第一百零一條 【共有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
第一百零二條 【因共有財產(chǎn)產(chǎn)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效力】
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關系不明對共有關系性質(zhì)推定】
第一百零四條 【按份共有人份額不明的確定原則】
第一百零五條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準共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guī)定
第一百零六條 【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七條 【遺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八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chǎn)后的原有權利消滅】
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返還】
第一百一十條 【收到遺失物的處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遺失物保管】
第一百一十二條 【拾金不昧】
第一百一十三條 【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條 【拾得漂流物、發(fā)現(xiàn)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從物隨主物轉(zhuǎn)讓】
第一百一十六條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歸屬】
第三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用益物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和個人可以取得用益物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 【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第一百二十條 【用益物權人的權利行使】
第一百二十一條 【用益物權人因征收、征用有權獲得補償】
第一百二十二條 【海域使用權】
第一百二十三條 【合法探礦權等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
第一百二十四條 【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實行雙層經(jīng)營體制】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土地承包期】
第一百二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設立和登記】
第一百二十八條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流轉(zhuǎn)】
第一百二十九條 【互換、轉(zhuǎn)讓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三十條 【承包地調(diào)整】
第一百三十一條 【承包地收回】
第一百三十二條 【承包地被征收的補償】
第一百三十三條 【以招標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流轉(zhuǎn)】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國有農(nóng)用地實行承包經(jīng)營的法律適用】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一百三十五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概念】
第一百三十六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設立】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nèi)容】
第一百三十九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一百四十條 【土地用途】
第一百四十一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出讓金等費用的義務】
第一百四十二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設施的權屬】
第一百四十三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zhuǎn)方式】
第一百四十四條 【處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合同形式和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zhuǎn)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一百四十六條 【建筑物等設施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zhuǎn)而一并處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建筑物等設施的流轉(zhuǎn)而一并處分】
第一百四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提前收回及其補償】
第一百四十九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續(xù)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歸屬】
第一百五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一百五十一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規(guī)定】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內(nèi)容】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zhuǎn)讓適用法律的銜接性】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滅失后重新分配】
第一百五十五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十四章 地役權
第一百五十六條 【地役權】
第一百五十七條 【設立地役權】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地役權效力】
第一百五十九條 【供役地權利人義務】
第一百六十條 【地役權人權利義務】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地役權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條 【在享有和負擔地役權的土地上設立承包經(jīng)營權、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已設立用益物權的土地上設立地役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 【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轉(zhuǎn)讓】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
第一百六十六條 【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zhuǎn)讓】
第一百六十七條 【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zhuǎn)讓】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地役權消滅】
第一百六十九條 【地役權變動后的登記】
第四編 擔保物權
第十五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百七十條 【擔保物權的含義】
第一百七十一條 【擔保物權適用范圍及反擔!
第一百七十二條 【擔保合同從屬性以及擔保合同無效后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三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
第一百七十四條 【擔保物權物上代位性】
第一百七十五條 【未經(jīng)擔保人同意允許債務人轉(zhuǎn)移債務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七十六條 【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關系】
第一百七十七條 【擔保物權消滅原因】
第一百七十八條 【擔保法與本法效力銜接】
第十六章 抵押權
第一節(jié) 一般抵押權
第一百七十九條 【抵押權基本權利】
第一百八十條 【抵押財產(chǎn)范圍】
第一百八十一條 【浮動抵押】
第一百八十二條 【房地產(chǎn)抵押關系】
第一百八十三條 【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建筑物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條 【禁止抵押的財產(chǎn)】
第一百八十五條 【抵押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禁止流押】
第一百八十七條 【不動產(chǎn)抵押登記】
第一百八十八條 【動產(chǎn)抵押效力】
第一百八十九條 【動產(chǎn)浮動抵押登記】
第一百九十條 【抵押權和租賃權關系】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轉(zhuǎn)讓抵押財產(chǎn)】
第一百九十二條 【抵押權轉(zhuǎn)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擔!
第一百九十三條 【抵押財產(chǎn)毀損或者價值減少時的處理】
第一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抵押權的順位及變更】
第一百九十五條 【抵押權實現(xiàn)的條件、方式和程序】
第一百九十六條 【抵押財產(chǎn)確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 【抵押財產(chǎn)孳息】
第一百九十八條 【抵押財產(chǎn)變現(xiàn)后的處理】
第一百九十九條 【抵押權清償順序】
第二百條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特別規(guī)定】
第二百零一條 【抵押權實現(xiàn)的特別規(guī)定】
第二百零二條 【抵押權存續(xù)期間】
第二節(jié) 最高額抵押權
第二百零三條 【最高額抵押的概念】
第二百零四條 【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以及最高額抵押權轉(zhuǎn)讓】
第二百零五條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xié)議變更最高額抵押的有關內(nèi)容】
第二百零六條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確定事由】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額抵押權適用一般抵押權相關條款】
第十七章 質(zhì) 權
第一節(jié) 動產(chǎn)質(zhì)權
第二百零八條 【動產(chǎn)質(zhì)權基本權利】
第二百零九條 【禁止出質(zhì)的動產(chǎn)】
第二百一十條 【質(zhì)權合同】
第二百一十一條 【禁止流質(zhì)】
第二百一十二條 【動產(chǎn)質(zhì)權設立】
第二百一十三條 【質(zhì)權人孳息收取權】
第二百一十四條 【質(zhì)權人對質(zhì)物使用處分的限制及法律責任】
第二百一十五條 【質(zhì)權人妥善保管質(zhì)物義務】
第二百一十六條 【質(zhì)物保全】
第二百一十七條 【轉(zhuǎn)質(zhì)權】
第二百一十八條 【質(zhì)權放棄及其他擔保人責任承擔原則】
第二百一十九條 【質(zhì)物返還及質(zhì)權實現(xiàn)】
第二百二十條 【及時行使質(zhì)權請求權及怠于行使質(zhì)權的責任】
第二百二十一條 【質(zhì)物變價款歸屬原則】
第二百二十二條 【最高額質(zhì)權】
第二節(jié) 權利質(zhì)權
第二百二十三條 【可以出質(zhì)的權利范圍】
第二百二十四條 【以匯票等出質(zhì)的質(zhì)權設立】
第二百二十五條 【質(zhì)權人行使權利的特別規(guī)定】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zhì)的權利質(zhì)權設立和出質(zhì)人處分基金份額、股權的限制】
第二百二十七條 【以知識產(chǎn)權中的財產(chǎn)權出質(zhì)的權利質(zhì)權設立和出質(zhì)人處分知識產(chǎn)權的限制】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zhì)的權利質(zhì)權設立和出質(zhì)人轉(zhuǎn)讓應收賬款的限制】
第二百二十九條 【權利質(zhì)權適用動產(chǎn)質(zhì)權的規(guī)定】
第十八章 留置權
第二百三十條 【留置權的一般規(guī)定】
第二百三十一條 【留置財產(chǎn)與債權的關系】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留置權適用范圍的限制性】
第二百三十三條 【可分物作為留置財產(chǎn)的特殊規(guī)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留置權人保管義務】
第二百三十五條 【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六條 【實現(xiàn)留置權的一般規(guī)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 【債務人可請求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
第二百三十八條 【留置權實現(xiàn)】
第二百三十九條 【留置權與抵押權或者質(zhì)權的關系】
第二百四十條 【留置權消滅的原因】
第五編 占 有
第十九章 占 有
第二百四十一條 【有權占有法律適用】
第二百四十二條 【惡意占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二百四十三條 【無權占有人的返還義務及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費用返還請求權】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占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毀損、滅失時占有人的責任】
第二百四十五條 【占有保護】
附 則
第二百四十六條 【授權地方性法規(guī)暫時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統(tǒng)一登記】
第二百四十七條 【施行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總 則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合同定義】
第三條 【平等原則】
第四條 【合同自由原則】
第五條 【公平原則】
第六條 【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遵紀守法原則】
第八條 【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訂立合同的能力】
第十條 【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內(nèi)容】
第十三條 【訂立合同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
第十六條 【要約的生效】
第十七條 【要約的撤回】
第十八條 【要約的撤銷】
第十九條 【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第二十條 【要約的失效】
第二十一條 【承諾】
第二十二條 【承諾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 【承諾的期限】
第二十四條 【承諾期限的起點】
第二十五條 【合同成立時間】
第二十六條 【承諾的生效】
第二十七條 【承諾的撤回】
第二十八條 【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 【遲到的承諾】
第三十條 【承諾對要約的實質(zhì)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 【承諾對要約的非實質(zhì)性變更】
第三十二條 【書面合同成立時間】
第三十三條 【確認書與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成立地點】
第三十五條 【書面合同成立地點】
第三十六條 【實際履行與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 【提前履行與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 【依國家計劃訂立的合同】
第三十九條 【格式條款定義及提供人義務】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的無效情形】
第四十一條 【格式條款的解釋】
第四十二條 【締約過失責任】
第四十三條 【保密義務】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 【合同生效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附條件的合同】
第四十六條 【附期限的合同】
第四十七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八條 【無權代理】
第四十九條 【表見代理】
第五十條 【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
第五十一條 【無權處分】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第五十三條 【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
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
第五十五條 【撤銷權的消滅】
第五十六條 【合同自始無效與部分有效】
第五十七條 【合同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條 【惡意串通獲取財產(chǎn)的返還】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條 【全面履行與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的補充】
第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不明時的履行】
第六十三條 【政府定價與指導價的執(zhí)行】
第六十四條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
第六十五條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六十六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六十七條 【后履行抗辯權】
第六十八條 【不安抗辯權】
第六十九條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第七十條 【因債權人原因致債務履行困難的處理】
第七十一條 【債務的提前履行】
第七十二條 【債務的部分履行】
第七十三條 【債權人的代位權】
第七十四條 【債權人的撤銷權】
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的期間】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變化不影響合同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zhuǎn)讓
第七十七條 【合同變更條件】
第七十八條 【合同變更內(nèi)容不明的處理】
第七十九條 【債權的轉(zhuǎn)讓及限制】
第八十條 【債權轉(zhuǎn)讓的通知義務】
第八十一條 【從權利的轉(zhuǎn)移】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的抗辯權】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的抵銷權】
第八十四條 【債務轉(zhuǎn)讓的條件】
第八十五條 【債務承擔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從債務的轉(zhuǎn)移】
第八十七條 【特殊合同轉(zhuǎn)讓形式要件】
第八十八條 【概括轉(zhuǎn)讓】
第八十九條 【概括轉(zhuǎn)讓的效力】
第九十條 【新當事人的概括承受】
第六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九十一條 【合同終止的原因】
第九十二條 【合同終止后的義務】
第九十三條 【合同的約定解除】
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九十五條 【解除權的消滅】
第九十六條 【解除權的行使】
第九十七條 【解除的效力】
第九十八條 【結(jié)算、清理條款效力】
第九十九條 【同種債務的法定抵銷】
第一百條 【非同種債務的約定抵銷】
第一百零一條 【提存的條件】
第一百零二條 【提存后的通知】
第一百零三條 【提存的效力】
第一百零四條 【提存物的受領及受領權消滅】
第一百零五條 【債務免除的效力】
第一百零六條 【混同的效力】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違約責任的基本形式】
第一百零八條 【預期違約】
第一百零九條 【金錢債務的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 【非金錢債務的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不履行、不適當履行的損失賠償】
第一百一十三條 【損害賠償?shù)姆秶?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約金】
第一百一十五條 【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約金與定金的選擇】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不可抗力】
第一百一十八條 【不可抗力的通知與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 【減損規(guī)則】
第一百二十條 【雙方違約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違約】
第一百二十二條 【責任競合】
第八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其他法律的適用】
第一百二十四條 【無名合同】
第一百二十五條 【合同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六條 【涉外合同】
第一百二十七條 【合同的監(jiān)督】
第一百二十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一百二十九條 【特殊時效】
分 則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一百三十條 【定義】
第一百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的內(nèi)容】
第一百三十二條 【出賣標的物的條件】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所有權轉(zhuǎn)移時間】
第一百三十四條 【標的物所有權保留條款】
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的基本義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 【有關單證和資料的交付】
第一百三十七條 【知識產(chǎn)權歸屬】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交付的時間】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交付的期限】
第一百四十條 【簡易交付】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交付地點】
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第一百四十三條 【買受人違約交付的風險承擔】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途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第一百四十五條 【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的風險承擔】
第一百四十六條 【買受人不履行接收標的物義務的風險承擔】
第一百四十七條 【未交付單證、資料與風險承擔】
第一百四十八條 【因質(zhì)量不合要求買受人拒收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第一百四十九條 【風險承擔不影響違約責任】
第一百五十條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免除】
第一百五十二條 【中止支付價款權】
第一百五十三條 【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第一百五十四條 【質(zhì)量約定不明的補充】
第一百五十五條 【質(zhì)量不合要求的違約責任】
第一百五十六條 【標的物包裝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條 【買受人的檢驗義務】
第一百五十八條 【買受人的通知義務及免除】
第一百五十九條 【買受人的基本義務】
第一百六十條 【支付價款的地點】
第一百六十一條 【支付價款的時間】
第一百六十二條 【多交標的物的處理】
第一百六十三條 【標的物孳息的歸屬】
第一百六十四條 【解除合同與主從物的關系】
第一百六十五條 【數(shù)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六條 【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條 【分期付款買賣中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八條 【樣品買賣】
第一百六十九條 【樣品買賣特殊責任】
第一百七十條 【試用買賣的試用期間】
第一百七十一條 【買受人對標的物的認可】
第一百七十二條 【招標投標買賣】
第一百七十三條 【拍賣】
第一百七十四條 【買賣合同準用于有償合同】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互易合同】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條 【定義】
第一百七十七條 【主要條款】
第一百七十八條 【履行地】
第一百七十九條 【安全供電義務及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 【中斷供電的通知義務】
第一百八十一條 【不可抗力斷電的搶修義務】
第一百八十二條 【用電人交付電費義務】
第一百八十三條 【安全用電義務】
第一百八十四條 【供用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登記等手續(xù)】
第一百八十八條 【受贈人的交付請求權】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附義務贈與】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瑕疵擔保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第一百九十三條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
第一百九十四條 【贈與財產(chǎn)的返還】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義務的免除】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條 【定義】
第一百九十七條 【合同形式及主要條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合同的擔保】
第一百九十九條 【借款人提供其真實情況的義務】
第二百條 【利息的預先扣除】
第二百零一條 【貸款人、借款人違約責任】
第二百零二條 【貸款人的檢查、監(jiān)督權】
第二百零三條 【借款使用的限制】
第二百零四條 【利率的確定】
第二百零五條 【利息的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的返還期限】
第二百零七條 【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 【提前償還借款的利息計算】
第二百零九條 【借款展期】
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利率】
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條 【定義】
第二百一十三條 【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合同的形式】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基本義務】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基本義務】
第二百一十八條 【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未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第二百二十條 【租賃物的維修】
第二百二十一條 【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
第二百二十二條 【租賃物的保管】
第二百二十三條 【租賃物的改善】
第二百二十四條 【轉(zhuǎn)租】
第二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的收益】
第二百二十六條 【支付租金的期限】
第二百二十七條 【租金的未支付、遲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 【租賃物的權利瑕疵】
第二百二十九條 【所有權變動后的合同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優(yōu)先購買權】
第二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的滅失】
第二百三十二條 【租期不明的處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的瑕疵擔保】
第二百三十四條 【共同居住人的租賃權】
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物的返還】
第二百三十六條 【續(xù)租】
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條 【定義】
第二百三十八條 【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條 【租賃物的購買】
第二百四十條 【索賠權】
第二百四十一條 【買賣合同的變更】
第二百四十二條 【租賃物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三條 【租金的確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 【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第二百四十五條 【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條 【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責任】
第二百四十七條 【租賃物的保管、使用、維修】
第二百四十八條 【承租人拒付租金責任】
第二百四十九條 【租賃物價值的部分返還權】
第二百五十條 【租賃期滿租賃物歸屬】
第十五章 承攬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條 【定義】
第二百五十二條 【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工作的完成】
第二百五十四條 【承攬人對輔助性工作的責任】
第二百五十五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義務】
第二百五十六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雙方義務】
第二百五十七條 【承攬人的通知義務】
第二百五十八條 【中途變更工作要求的責任】
第二百五十九條 【定作人的協(xié)助義務】
第二百六十條 【承攬人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義務】
第二百六十一條 【驗收質(zhì)量保證】
第二百六十二條 【質(zhì)量不合約定的責任】
第二百六十三條 【支付報酬期限】
第二百六十四條 【承攬人的留置權】
第二百六十五條 【材料的保管】
第二百六十六條 【承攬人的保密義務】
第二百六十七條 【共同承攬】
第二百六十八條 【定作人的解除權】
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條 【定義】
第二百七十條 【合同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條 【招標投標】
第二百七十二條 【總包與分包】
第二百七十三條 【重大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
第二百七十四條 【勘察、設計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
第二百七十五條 【施工合同主要條款】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設工程監(jiān)理】
第二百七十七條 【發(fā)包人檢查權】
第二百七十八條 【隱蔽工程的驗收】
第二百七十九條 【竣工驗收】
第二百八十條 【勘察、設計人質(zhì)量責任】
第二百八十一條 【施工人的質(zhì)量責任】
第二百八十二條 【合理使用期限內(nèi)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條 【發(fā)包人違約責任】
第二百八十四條 【發(fā)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緩建的責任】
第二百八十五條 【發(fā)包人原因致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修改設計的責任】
第二百八十六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
第二百八十七條 【適用承攬合同的規(guī)定】
第十七章 運輸合同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 【定義】
第二百八十九條 【公共運輸承運人】
第二百九十條 【按約定期間運輸義務】
第二百九十一條 【按約定路線運輸義務】
第二百九十二條 【旅客、托運人或收貨人基本義務】
第二節(jié) 客運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條 【合同的成立】
第二百九十四條 【持有效客票乘運義務】
第二百九十五條 【退票與變更】
第二百九十六條 【按約定限量攜帶行李義務】
第二百九十七條 【違禁品或危險物品的攜帶禁止】
第二百九十八條 【承運人告知重要事項義務】
第二百九十九條 【承運人遲延運輸】
第三百條 【承運人變更運輸工具】
第三百零一條 【對旅客的救助義務】
第三百零二條 【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零三條 【對行李的賠償責任】
第三節(jié) 貨運合同
第三百零四條 【托運人告知義務】
第三百零五條 【托運人提交文件義務】
第三百零六條 【托運人的包裝義務】
第三百零七條 【托運人運送危險貨物的義務】
第三百零八條 【托運人請求變更的權利】
第三百零九條 【承運人的通知義務及收貨人及時提貨義務】
第三百一十條 【收貨人對貨物的檢驗】
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 【確定貨損額的方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聯(lián)運的責任承擔】
第三百一十四條 【貨物的滅失與運費的處理】
第三百一十五條 【運送物的留置】
第三百一十六條 【貨物的提存】
第四節(jié) 多式聯(lián)運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條 【多式聯(lián)運經(jīng)營人的權利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 【多式聯(lián)運的責任制度】
第三百一十九條 【聯(lián)運單據(jù)的轉(zhuǎn)讓】
第三百二十條 【托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二十一條 【賠償責任適用法律的規(guī)定】
第十八章 技術合同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 【定義】
第三百二十三條 【訂立技術合同的原則】
第三百二十四條 【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三百二十五條 【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使用費】
第三百二十六條 【職務技術成果的經(jīng)濟權屬】
第三百二十七條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經(jīng)濟權屬】
第三百二十八條 【技術成果的精神權屬】
第三百二十九條 【技術合同的無效】
第二節(jié) 技術開發(fā)合同
第三百三十條 【定義及合同形式】
第三百三十一條 【委托人義務】
第三百三十二條 【受托人義務】
第三百三十三條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四條 【受托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五條 【合作開發(fā)各方的主要義務】
第三百三十六條 【合作開發(fā)各方的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七條 【合同的解除】
第三百三十八條 【風險負擔及通知義務】
第三百三十九條 【技術成果的歸屬】
第三百四十條 【合作開發(fā)技術成果的歸屬】
第三百四十一條 【技術秘密成果的歸屬與分享】
第三節(jié) 技術轉(zhuǎn)讓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條 【內(nèi)容及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條 【技術轉(zhuǎn)讓范圍的約定】
第三百四十四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限制】
第三百四十五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主要義務】
第三百四十六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主要義務】
第三百四十七條 【技術秘密轉(zhuǎn)讓合同讓與人的義務】
第三百四十八條 【技術秘密轉(zhuǎn)讓合同的受讓人義務】
第三百四十九條 【技術轉(zhuǎn)讓合同讓與人基本義務】
第三百五十條 【技術轉(zhuǎn)讓合同受讓人技術保密義務】
第三百五十一條 【讓與人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二條 【受讓人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三條 【技術合同讓與人侵權責任】
第三百五十四條 【后續(xù)技術成果的歸屬與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jié) 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條 【內(nèi)容】
第三百五十七條 【技術咨詢合同委托人主要義務】
第三百五十八條 【技術咨詢合同受托人主要義務】
第三百五十九條 【委托人與受托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百六十條 【技術服務合同委托人義務】
第三百六十一條 【技術服務合同受托人義務】
第三百六十二條 【技術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百六十三條 【新創(chuàng)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第三百六十四條 【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條 【定義】
第三百六十六條 【保管費的支付】
第三百六十七條 【保管合同的成立】
第三百六十八條 【保管憑證】
第三百六十九條 【保管行為的要求】
第三百七十條 【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時寄存人的義務】
第三百七十一條 【第三人代為保管】
第三百七十二條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百七十三條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返還】
第三百七十四條 【保管物的毀損滅失與保管人責任】
第三百七十五條 【寄存人的聲明義務】
第三百七十六條 【保管物領取】
第三百七十七條 【保管物的返還】
第三百七十八條 【貨幣等的返還】
第三百七十九條 【保管費支付期限】
第三百八十條 【保管人的留置權】
第二十章 倉儲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條 【定義】
第三百八十二條 【倉儲合同生效時間】
第三百八十三條 【危險物品的儲存】
第三百八十四條 【倉儲物的驗收】
第三百八十五條 【倉單】
第三百八十六條 【倉單應載事項】
第三百八十七條 【倉單的背書及其效力】
第三百八十八條 【檢查權】
第三百八十九條 【保管人的通知義務】
第三百九十條 【保管人的催告義務】
第三百九十一條 【倉儲物提取時間】
第三百九十二條 【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
第三百九十三條 【保管人的提存權】
第三百九十四條 【保管人違約責任】
第三百九十五條 【倉儲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條 【定義】
第三百九十七條 【委托范圍】
第三百九十八條 【委托費用】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受托人服從指示的義務】
第四百條 【親自處理及轉(zhuǎn)委托】
第四百零一條 【受托人的報告義務】
第四百零二條 【委托人的介入權】
第四百零三條 【委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及第三人選擇相對人的權利】
第四百零四條 【受托人轉(zhuǎn)交財產(chǎn)義務】
第四百零五條 【委托人支付報酬的義務】
第四百零六條 【受托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零七條 【委托人的賠償責任】
第四百零八條 【另行委托】
第四百零九條 【受托人的連帶責任】
第四百一十條 【任意解除權】
第四百一十一條 【委托合同的終止】
第四百一十二條 【受托人的后合同義務】
第四百一十三條 【受托人死亡后其繼承人等的義務】
第二十二章 行紀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條 【定義】
第四百一十五條 【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承擔】
第四百一十六條 【行紀人對委托物的保管義務】
第四百一十七條 【委托物的處理】
第四百一十八條 【未按指示進行行紀活動的后果】
第四百一十九條 【行紀人的介入權】
第四百二十條 【委托物的處置】
第四百二十一條 【行紀人與第三人的關系】
第四百二十二條 【行紀人的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
第四百二十三條 【行紀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二十三章 居間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條 【定義】
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如實報告義務】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
第四百二十七條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處理】 附 則
第四百二十八條 【生效日期及廢止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范圍及擔保方式】
第三條 【擔;顒踊驹瓌t】
第四條 【反擔!
第五條 【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以及擔保合同無效后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 保 證
第一節(jié)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 【保證的定義】
第七條 【保證人的資格和范圍】
第八條 【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的禁止與例外】
第九條 【公益法人作為保證人的禁止】
第十條 【企業(yè)法人分支機構(gòu)、職能部門作為保證人的禁止與例外】
第十一條 【強令提供擔保的禁止】
第十二條 【共同保證】
第二節(jié) 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第十三條 【保證合同的訂立】
第十四條 【一時保證與最高額保證】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的內(nèi)容】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
第十七條 【一般保證及先訴抗辯權】
第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九條 【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
第二十條 【保證人的一般抗辯權】
第三節(jié)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范圍】
第二十二條 【債權讓與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 【債務轉(zhuǎn)讓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 【債的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
第二十七條 【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
第二十八條 【保證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時保證責任的承擔】
第二十九條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gòu)訂立的無效保證合同的處理】
第三十條 【保證責任的免除】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的追償權】
第三十二條 【保證人追償權的預先行使】
第三章 抵 押
第一節(jié)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條 【抵押、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物】
第三十四條 【抵押財產(chǎn)的范圍】
第三十五條 【超額抵押之禁止】
第三十六條 【設定抵押時房屋與土地使用權間的關系】
第三十七條 【不得設定抵押的財產(chǎn)】
第二節(jié)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
第三十八條 【抵押合同的訂立】
第三十九條 【抵押合同內(nèi)容】
第四十條 【抵押合同中的禁止事項】
第四十一條 【抵押物登記及其效力】
第四十二條 【抵押物登記機關】
第四十三條 【抵押物的自愿登記】
第四十四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第四十五條 【抵押登記資料的公開】
第三節(jié) 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
第四十七條 【抵押權對抵押物所生孳息的效力】
第四十八條 【抵押權對抵押物上已存在的租賃權的效力】
第四十九條 【抵押權的效力對抵押物處分權的影響】
第五十條 【抵押權轉(zhuǎn)移的從屬性】
第五十一條 【抵押權人在抵押權受侵害時的權利】
第五十二條 【抵押權消滅的從屬性】
第四節(jié) 抵押權的實現(xiàn)
第五十三條 【抵押權實現(xiàn)的條件和方式】
第五十四條 【抵押權的次序】
第五十五條 【房地產(chǎn)抵押權的實現(xiàn)】
第五十六條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后抵押權的實現(xiàn)】
第五十七條 【物上保證人的追償權】
第五十八條 【抵押物滅失的法律后果】
第五節(jié) 最高額抵押
第五十九條 【最高額抵押的定義】
第六十條 【最高額抵押適用范圍】
第六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的主債權轉(zhuǎn)讓的禁止】
第六十二條 【最高額抵押的法律適用】
第四章 質(zhì) 押
第一節(jié) 動產(chǎn)質(zhì)押
第六十三條 【動產(chǎn)質(zhì)押的定義】
第六十四條 【質(zhì)押合同的訂立及其生效】
第六十五條 【質(zhì)押合同內(nèi)容】
第六十六條 【流質(zhì)契約的禁止】
第六十七條 【質(zhì)押擔保的范圍】
第六十八條 【質(zhì)物孳息的收取權】
第六十九條 【質(zhì)物的保管義務】
第七十條 【質(zhì)權人的物上代位權】
第七十一條 【質(zhì)權人返還質(zhì)物的義務、質(zhì)權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及質(zhì)權的實現(xiàn)】
第七十二條 【物上保證人的追償權】
第七十三條 【質(zhì)物滅失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四條 【質(zhì)權消滅的從屬性】
第二節(jié) 權利質(zhì)押
第七十五條 【可以質(zhì)押的權利】
第七十六條 【證券債權質(zhì)押的設定】
第七十七條 【證券債權質(zhì)權的效力】
第七十八條 【股權質(zhì)權的設定及股權質(zhì)權的效力】
第七十九條 【知識產(chǎn)權質(zhì)權的設定】
第八十條 【知識產(chǎn)權質(zhì)權的效力】
第八十一條 【權利質(zhì)押的法律適用】
第五章 留 置
第八十二條 【留置與留置權】
第八十三條 【留置擔保的范圍】
第八十四條 【留置的適用范圍】
第八十五條 【留置物的價值】
第八十六條 【留置物的保管義務】
第八十七條 【留置權的實現(xiàn)】
第八十八條 【留置權的消滅】
第六章 定 金
第八十九條 【定金及其法律效力】
第九十條 【定金的成立】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shù)額】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 【動產(chǎn)與不動產(chǎn)】
第九十三條 【擔保合同的表現(xiàn)形式】
第九十四條 【擔保物折價或變賣的價格確定】
第九十五條 【本法適用的例外】
第九十六條 【生效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被侵權人的請求權】
第四條 【侵權責任優(yōu)先】
第五條 【侵權責任法和其他法律的關系】
第二章 責任構(gòu)成和責任方式
第六條 【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
第七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
第八條 【共同侵權行為】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
第十條 【共同危險行為】
第十一條 【無意思聯(lián)絡但承擔連帶責任的分別侵權行為】
第十二條 【無意思聯(lián)絡的分別侵權行為】
第十三條 【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內(nèi)部的責任分擔】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
第十七條 【以相同數(shù)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時請求權人的確定】
第十九條 【財產(chǎn)損失的計算】
第二十條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賠償】
第二十一條 【危及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責任的承擔方式】
第二十二條 【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責任承擔】
第二十四條 【公平分擔損失】
第二十五條 【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過錯相抵】
第二十七條 【受害人的故意】
第二十八條 【第三人的原因】
第二十九條 【不可抗力】
第三十條 【正當防衛(wèi)】
第三十一條 【緊急避險】
第四章 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監(jiān)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無意識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勞務關系中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網(wǎng)絡侵權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gòu)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損害】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gòu)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損害】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gòu)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
第五章 產(chǎn)品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生產(chǎn)者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銷售者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生產(chǎn)者與銷售者之間的責任承擔】
第四十四條 【生產(chǎn)者、銷售者對第三人的追償權】
第四十五條 【生產(chǎn)者、銷售者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責任】
第四十六條 【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
第四十七條 【懲罰性賠償】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原則規(guī)定】
第四十九條 【租賃、借用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五十條 【轉(zhuǎn)讓并交付但未辦理登記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五十一條 【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五十二條 【盜搶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五十三條 【駕駛?cè)颂右輹r對被侵權人的救濟】
第七章 醫(yī)療損害責任
第五十四條 【醫(y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五十五條 【說明、告知義務】
第五十六條 【緊急情況下告知義務的例外】
第五十七條 【診療義務】
第五十八條 【過錯推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條 【藥品、消毒藥劑、醫(yī)療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輸入責任】
第六十條 【醫(yī)療機構(gòu)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第六十一條 【填寫、妥善保管和提供病歷資料的義務】
第六十二條 【患者的隱私權】
第六十三條 【不得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 【醫(yī)療機構(gòu)及其醫(y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八章 環(huán)境污染責任
第六十五條 【環(huán)境污染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六十六條 【污染者的舉證責任】
第六十七條 【兩個以上污染者造成損害的責任】
第六十八條 【因第三人過錯污染環(huán)境的責任】
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六十九條 【高度危險責任的一般規(guī)定】
第七十條 【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
第七十一條 【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
第七十二條 【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
第七十三條 【高空、高壓、地下挖掘、高速軌道運輸工具損害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
第七十五條 【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
第七十六條 【高度危險區(qū)域損害責任】
第七十七條 【賠償限額】
第十章 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
第七十八條 【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
第七十九條 【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損害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yǎng)的危險動物損害責任】
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損害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損害責任】
第八十三條 【第三人過錯時的責任承擔】
第八十四條 【飼養(yǎng)動物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
第八十五條 【建筑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損害責任】
第八十六條 【建筑物等設施倒塌損害責任】
第八十七條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
第八十八條 【堆放物倒塌損害責任】
第八十九條 【妨礙通行物損害責任】
第九十條 【林木折斷損害責任】
第九十一條 【公共場所、道路施工和窨井等地下設施損害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 【實施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婚姻制度】
第三條 【禁止的婚姻行為】
第四條 【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jié) 婚
第五條 【結(jié)婚自愿】
第六條 【法定婚齡】
第七條 【禁止結(jié)婚】
第八條 【結(jié)婚登記】
第九條 【互為家庭成員】
第十條 【婚姻無效】
第十一條 【脅迫結(jié)婚】
第十二條 【婚姻的無效】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姓名權】
第十五條 【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條 【計劃生育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chǎn)】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chǎn)約定】
第二十條 【夫妻扶養(yǎng)義務】
第二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
第二十二條 【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對子女的保護和教育】
第二十四條 【繼承遺產(chǎn)】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條 【收養(yǎng)關系】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
第二十八條 【祖與孫】
第二十九條 【兄姐與弟妹】
第三十條 【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 離 婚
第三十一條 【自愿離婚】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
第三十三條 【軍人配偶要求離婚】
第三十四條 【不得提出離婚】
第三十五條 【復婚】
第三十六條 【離婚與子女】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的子女撫養(yǎng)】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的子女探望】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離婚處理】
第四十條 【補償】
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
第四十二條 【適當幫助】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家庭暴力與虐待】
第四十四條 【遺棄】
第四十五條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犯罪】
第四十六條 【損害賠償】
第四十七條 【隱藏、轉(zhuǎn)移共同財產(chǎn)等】
第四十八條 【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的其他法律規(guī)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變通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 【施行日期與舊法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繼承的開始】
第三條 【遺產(chǎn)范圍】
第四條 【承包關系與繼承】
第五條 【繼承方式】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使】
第七條 【繼承權的喪失】
第八條 【訴訟時效】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男女平等】
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
第十一條 【代位繼承】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第十三條 【遺產(chǎn)分配】
第十四條 【酌情分得遺產(chǎn)權】
第十五條 【繼承問題解決方式】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guī)定】
第十七條 【遺囑的形式】
第十八條 【遺囑見證人】
第十九條 【特留份規(guī)定】
第二十條 【遺囑的撤銷、變更】
第二十一條 【附義務的遺囑】
第二十二條 【遺囑的無效】
第四章 遺產(chǎn)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的通知】
第二十四條 【遺產(chǎn)的保管】
第二十五條 【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
第二十六條 【遺產(chǎn)的認定】
第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
第二十八條 【胎兒預留份】
第二十九條 【遺產(chǎn)分割的規(guī)則和方法】
第三十條 【再婚時對所繼承遺產(chǎn)的處分權】
第三十一條 【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的遺產(chǎn)】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chǎn)與清償債務】
第三十四條 【遺贈與債務清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補充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涉外繼承】
第三十七條 【生效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