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鐘建林 ]——(2010-5-24) / 已閱50622次
法庭辯論是開庭審理的又一個重要階段。在這一階段中,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庭調查的材料,對于證據的證明力、事實的認定、以及適用什么法律及理由,向法庭提出自己結論性的意見。法庭辯論的目的,是使案件的事實及當事人之間的是非曲直進一步明朗化。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法庭辯論按下列順序進行:
①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
②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③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或者答辯;
④雙方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法官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征詢各方最后意見后,法官如認為案件有可能調解,則可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意見,如同意則有何明確具體的調解方案。法庭可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提出參考性方案供各方考慮。調解過程包括各方提出的調解方案、讓步方案、法庭提出的參考性方案的具體內容均應記入筆錄。
評議宣判階段
評議宣判階段是開庭審理的最后階段。這個階段的任務,是由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確定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正確適用法律,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作出判決結論并公開宣布。
評議宣判階段的工作主要是:
①合議庭評議。法庭調查結束,進行調解沒有達成協(xié)議的,合議庭成員退庭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條的規(guī)定:“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承辦法官對認定案件事實、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適用法律等發(fā)表意見,審判長最后發(fā)表意見;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后發(fā)表意見。對案件的裁判結果進行評議時,由審判長最后發(fā)表意見。審判長應當根據評議情況總結合議庭評議的結論性意見。合議庭成員進行評議的時候,應當認真負責,充分陳述意見,獨立行使表決權,不得拒絕陳述意見或者僅作同意與否的簡單表態(tài)。同意他人意見的,也應當提出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進行分析論證。合議庭成員對評議結果的表決,以口頭表決的形式進行”。
②宣告判決。合議庭評議完畢,應制作判決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開庭審理無論是否公開,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起立),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fā)送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這些都應在宣判筆錄中記明。法庭審理完畢,由審判長宣布閉庭(不是當庭宣判的,由審判長宣布休庭)。
3、尾部
法庭審理筆錄可以當庭宣讀,也可以當庭或在五日內交給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閱讀。他們認為記載有遺漏或差錯的,可以請求補正。
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應記明情況。最后,經審判長(員)審閱后,由合議庭成員或獨任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
三、法庭筆錄制作的幾點特別提示
(一)下面的情況應在庭審筆錄中應著重記明:
1、審判長(員)歸納的案件沒有爭議的事實;
2、審判長(員)歸納的案件爭議的焦點;
3、審判長(員)歸納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重點;
4、對于不動產案件,不動產的由來、權屬以及歷史和目前的變動情況;
5、對于侵權賠償的案件,損害或者侵權的事實、過程、過錯責任以及侵權行為造成的結果(包括傷情、程度、醫(yī)療、護理、交通等法律規(guī)定的項目費用)以及雙方對賠償數額的意見;
6、關于債務案件,債務的由來和形成情況(即何時何地、何種方式形成的債務)以及雙方在債的發(fā)生過程中達成協(xié)議或者約定的情況;
7、關于離婚的案件,要著重記明雙方當事人的婚姻基礎情況、婚姻締結的過程、生育情況、財產形成的情況、離婚的真正原因、矛盾的焦點以及雙方對共同財產處理、子女撫養(yǎng)的意見等等。
(二)從總體上說,庭審筆錄制作要注意以下幾個要點:
1、要依審理程序如實記錄,客觀真實地反映審理的進程。審判程序是否合法,要在筆錄中明確反映出來,這既是檢驗辦案質量,實行審判管理的依據,又是反映審判人員駕馭庭審能力的第一手資料;
2、要注意記錄的準確性,盡可能記準原話、原意;
3、對當事人的最后陳述盡可能記全原話或原意,另外,在庭審過程中,如有訴訟參與人或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和紀律,被審判人員制止、警告或者采取措施的情況,也應記入筆錄備查。對于庭審中發(fā)生的其他意外或者反常情況,必須如實記載。
(三)如何做好法庭筆錄,一般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探索:
1、充分認識到法庭筆錄的原則是如實記錄,不能憑主觀省略記錄人自己認為不應該記錄的內容。
2、加強法律知識和審判業(yè)務的學習,不斷提高業(yè)務素質;
3、苦練文字的基本功以及電腦錄入的速度,要提高聽力和記錄的速度,首先要熟悉掌握漢字的正確讀音和使用,要勤學苦練,多聽、多寫、多記,持之以恒,才會熟能生巧;
4、要提高敏銳觀察和快速反應的能力,使自己在庭審以及平常的審判活動中能夠及時捕捉人物心理或事件的動態(tài)發(fā)展變化;
5、最主要的是要熟悉案情,這是保證記錄迅速準確的重要條件。庭審前,要閱看案卷,把握住案件的要點和癥結、焦點以及涉及到的專業(yè)術語等;
6、主動與審判人員密切配合,取得審判人員的合作和支持,要注意了解審判人員開庭時的一般習慣做法、問話方法、審理技巧和法律思維方式等情況;
7、在實際制作筆錄的過程中,要注意抓住重點,善于取舍,方法上可靈活簡便。
第四節(jié) 制作民事判決書的相關工作
這里主要介紹民事判決書的一般常識以及文書的制作、打印、校對、蓋印等一系列工作中需要注意的事項和要求。
一、民事判決書的概念
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對民事案件的審理,根據查明和認定的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權威性判定。民事判決的實質是將人民法院確認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用法定的判定形式確定下來。這種確定的形式是書面的,形成的書面文件是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書是民事判決的載體,是人民法院向社會宣告判決內容的文字表達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判決書應當寫明: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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