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家泉 ]——(2011-8-3) / 已閱12184次
四、綜上,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不能在相同或類似類別作為特有名稱保護
反觀“榮華”案,香港公司明知“榮華月”“榮華圖形”等系列商標為廣東公司商標專用權前提下,仍將“榮華”使用在相同商品上,顯然是構成對廣東榮華的商標侵權,廣東榮華未在第一時間采取法律措施保護自身商標專用權,在一定程度上是對自身權利的懈怠,該懈怠最終使得香港榮華在大陸獲得了強勢地位,而這不能成為廣東高院認定香港榮華月餅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理由,在事實上不僅幫助市場強勢的香港榮華公司合法在大陸銷售不構成侵權,更大程度上是對廣東榮華公司的商標權的限制、侵犯,勢必會造成我國商標制度、知識產(chǎn)權制度的混亂。
商家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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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1558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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