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思琳 ]——(2003-9-16) / 已閱73614次
同居的法律思考
自然的生命和社會的法則始終是有沖突的,在人類文明的進程中,男女關系的每一次進化的成果,都需要用制度和法律將它固定下來。而每一次制度的進化,又都必須靠生命的沖動將舊的制度和法律的硬殼沖破。法律的變革源自于事實的變化。當今社會,許多人已不再給婚姻和家庭這兩個概念畫等號。法國國家統(tǒng)計局公布的統(tǒng)計數(shù)字表明,1968年法國只有百分之三的夫婦不登記結婚,而到1998年,不登記結婚的夫婦就接近200萬對,相當于每五對夫婦中就有一對不登記結婚。同居者的結合是無政府的,他們的權利沒有法律保障,一直是“你不理睬法律,法律也不會理睬你”。
20世紀初,美國法官,本B-林賽在一本與人合著的名為《伴侶婚姻》的書中,提出一種新的婚姻制度,即試婚制度。他認為,青年可以采取這樣的試婚制度。其一,他們暫時不希望有孩子,因而他們應該掌握最先進的避孕知識;其二,只要沒有孩子,且妻子沒有懷孕,那么只要雙方認可,就可以離婚;其三,離婚時,妻子無權要求補償費。他確信,如果這種制度得到法律承認,絕大多數(shù)青年,例如大學生,就會進人到一種比較持久的伴侶關系中,這種關系包括共同的生活。但是,林賽當時的提法,沒有得到人們的響應,他本人也為此被免了職。然而,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西方掀起了性解放浪潮,蔓延到東歐許多國家,嘗試婚姻、模擬婚姻、同居不婚大有同傳統(tǒng)婚姻制度分庭抗禮之勢。近半個世紀來,同居現(xiàn)象在西方的發(fā)展經久不衰,人們既嘗到了它的甜頭,也領略了由此帶來的困擾與憂慮。
1999年10月9日,法國國民議會審議了“公民互助條約”(Pacte Civil olidarite,簡稱Pacs)的提案,根據(jù)這個條約,任何一對成年伴侶(一男一女,兩男或兩女)都可以簽訂“公民互助條約”結合在一起,組成家庭,就像領結婚證一樣。不過這個條約規(guī)定的權利與義務跟婚姻有差別,如“互助”的伴侶沒有對于配偶的義務,無須合計收入共同納稅,不得享受住房補貼、繼承對方遺產要多交納稅收等。這意味著婚姻之外新的結合方式,對異性戀和同性戀一樣適用。連續(xù)幾個月來,法國媒體一直在激烈爭論這個問題。人們認為這個新方式提出了三大革命特色:一是司法上不區(qū)分異性戀和同性戀,平等精神發(fā)揚光大;二是人們可以放棄傳統(tǒng)婚姻方式,自由選擇增多;三是結合建立在互助基礎上,性關系不再是想當然的必然條件。不管提案最后是否通過,“Pacs”已經成為法國民眾熟悉的詞匯,“新結合方式”這一說法自然而然進人輿論的中心!肮窕ブ鷹l約”的誕生說明了法律正在被促使去理睬同性戀者和同居者。法國總理若斯潘贊同這一趨勢,他說:“這不是低一級的婚姻,也不是從傳統(tǒng)婚姻取掉點兒內容就叫創(chuàng)新,更不是應付同性戀者,這是承認和面對人類境遇中非常具體的,有時甚至非常痛苦的現(xiàn)實問題。”
據(jù)《臺灣明報個人新聞網》報道:法國政府允許國民以另一種形式合法同居時法國情侶。10
一對情侶以一身簡便甚至有點邋遢的打扮出現(xiàn)在法庭,準備簽署「公民結合協(xié)約」。手續(xù)費時只有短短幾分鐘。法庭職員快速翻閱兩人的檔案資料,確定兩人均未婚,也未與別人締結此一協(xié)約,便在兩人的協(xié)議書上蓋章,然後閤起檔案。兩人以狐疑的口氣問說:「就這麼簡單嗎?」。確實如此。
法國政府最初推出這項辦法,主要對象是同性戀者,讓「同志」們享有並負起婚姻的部分權利與義務,推出之初並非一帆風順,在法國國會引起爭辯的激烈程度是一九五八年法國修憲至今所僅見。諷刺的是,在正式實施之後四個月內,這項新法令逐漸受到廣泛認同。法國政府的統(tǒng)計數(shù)字顯示,迄今已有一萬四千對同居者申請簽署「公民結合協(xié)約」,其中有為數(shù)不少的年輕異性戀者。
雖然同性戀和異性戀者紛紛搭乘便車,對同性戀者來說,「公民結合協(xié)約」簡直就是結婚證書。異性戀者則往往把它視為正式結婚前的一道考驗,有時候根本不會通知父母。
前幾年,美國有一件案子。一個護士和一個醫(yī)科大學的學生同居了七八年。護士小姐用自己的工資維持兩個人的同居生活費,男朋友得以全身心投入學習。等小伙子畢業(yè),賺大錢了,可是卻與護士小姐拜拜了。護士小姐咽不下這口氣,打官司,要求小伙子給她一筆錢,但按法律規(guī)定,小伙子與女朋友分手,沒有責任要給她經濟上的補償。一個簡單的案子,鬧得沸沸揚揚?墒欠缮祥_始討論,同居也要負責任。美國各個州開始探討Commonlaw(習慣法)婚姻方式。要求同居兩年后,雙方彼此自然形成婚姻的責任,也即事實婚姻。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在檢察日報發(fā)表文章,提出應立法規(guī)范準婚姻關系。
楊立新認為,立法應關注這些社會現(xiàn)象,并加以規(guī)制,在婚姻立法中規(guī)定“準婚姻”的形式,將這種社會現(xiàn)象納入法律的軌道,防止在發(fā)生爭議的時候出現(xiàn)的各種問題,從而更好地保護人的權利和利益。
首先,男女非婚同居形式,包括老年人的同居,不是對現(xiàn)行婚姻制度的沖擊,而是人們選擇自己認為更為適當?shù)姆绞剑鉀Q男女之間結合關系的形式。這樣,更能夠體現(xiàn)現(xiàn)代社會男女關系的多樣化,滿足人們對婚姻生活的不同層次的需求。有這種愿望和選擇的大有人在,即便法律認為這種行為不合法,他們也還是甘愿冒違法之嫌,繼續(xù)著這樣的同居關系。這說明任何社會現(xiàn)象都有其存在的社會基礎,只要不是妨礙他人自由、不損害社會利益,法律就不應漠視或是取締。
其次,事實上,即使立法對這種社會現(xiàn)象不予以規(guī)制,這種現(xiàn)象也還是要繼續(xù)存在并發(fā)展的。在極“左”的時期,對于男女不登記而同居者,被稱為非法同居,嚴重的要依法制裁?墒,即使是這樣,也不能杜絕“非法同居”現(xiàn)象,尤其是在法制意識淡漠的偏遠農村,交通不便,再加上個別官員的官僚主義,很多人仍是不登記而“結婚”,這也說明:一方面要對這種社會現(xiàn)象進行研究,研究它的合理性和現(xiàn)實性,根據(jù)實際情況,對其加以規(guī)范和引導,將其納入法律的軌道;另一方面也應當對我們現(xiàn)行的婚姻制度進行檢討,是不是存在尚待改進的地方。
再次,既然是不同的異性主體同居生活,就必然會發(fā)生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想不發(fā)生也不行。生育年齡的男女同居,就會發(fā)生生育問題,即使是嚴格執(zhí)行計劃生育政策、或便是現(xiàn)代社會的青年男女不愿意生育,仍然不可避免地涉及這個問題。既然有生育問題,就會出現(xiàn)非婚生子女問題,涉及到其地位問題、撫養(yǎng)問題、認領問題、準正問題(即指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生母登記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上的身份)以及親屬關系問題等。即使是男女雙方不生育,也還會發(fā)生財產問題、債務問題,等等。在有些法院,對于這樣的糾紛不予受理,理由是沒有法律依據(jù),埋怨當事人同居時不考慮法律問題,出了問題就來找法律,因此,法院不負責地推出門了事。筆者認為,只要民事糾紛發(fā)生并訴到法院,不管有沒有法律規(guī)定,法院都應解決,或者根據(jù)民事習慣,或者依據(jù)法理,妥善解決糾紛,防止矛盾激化。
最后,法律對這種現(xiàn)象不加以規(guī)制,更大的問題是無法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不能保護弱者的權利不受侵害。在城市同居的青年中,發(fā)生糾紛,往往是弱者受到拋棄,或者子女的利益受到損害。例如一些同居的老年人,一旦發(fā)生糾紛,由于他們處于弱勢地位,更容易發(fā)生各種問題,法律不規(guī)范、司法不解決,只能讓這些受到損害的弱者的權利和利益眼睜睜地受到損害。作為代表并保護最廣大的人民群眾利益的國家,面對這樣的問題,不應當視而不見,而是應當通過立法解決,以更好地保護人民的利益。
據(jù)楊立新介紹,有些國家例如法國、埃塞俄比亞等對準婚姻關系是通過立法予以確認的,并對調整準婚姻關系規(guī)定了一般規(guī)則。最值得借鑒的是《埃塞俄比亞民法典》。該法在“人法編”的第八章“非法同居”一章中,詳細地規(guī)定了從708條至721條共14個條文,涉及到了準婚姻的幾乎所有問題。
對于法律調整準婚姻關系的一般規(guī)則,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和理論研究成果,楊立新提出了以下意見:
1.準婚姻關系概念的界定!栋H肀葋喢穹ǖ洹穼驶橐鲫P系稱為“非法同居關系”,其界定是:“非法同居是一名男子與一名婦女在未締結婚姻的情況下,像夫妻一樣共同生活的情勢創(chuàng)立的事實狀態(tài)。”判斷準婚姻關系的標準,即未婚男女在未締結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像夫妻一樣共同生活。但筆者認為,非法同居的稱謂具有強烈的譴責性,使用這樣的稱謂有對準婚姻采取不支持、不贊成態(tài)度之嫌。因此,還是使用一個較為中性的概念,以“準婚姻關系”為好。認定準婚姻是一種事實狀態(tài),是有道理的。因為準婚姻關系既不是結婚,也不是其他的法律關系,認定為事實狀態(tài),可以表明法律的態(tài)度。這類似于物權法對占有的認識,就是事實狀態(tài)。因此,筆者認為將準婚姻關系界定為亞婚姻狀態(tài)較為合適。
2.同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由于準婚姻關系畢竟不能等同于婚姻關系,法律在規(guī)定雙方權利義務時,應有別于夫妻關系?梢詫驶橐鲫P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確定以下內容:第一,準婚姻關系當事人不發(fā)生配偶的親屬關系,無論其同居多長時間,是否有子女,只要沒有登記結婚,就不能認為是配偶。第二,不產生姻親關系,不在男子與婦女的親屬間或婦女與男子的親屬間產生任何姻親關系,與姻親有關的婚姻障礙的法律規(guī)定都適用于準婚姻關系。第三,準婚姻關系當事人相互間不產生任何提供生活保障的義務。第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不產生繼承關系,不得相互繼承遺產。
3.子女的親子關系。準婚姻關系當事人所生的子女,應當適用親屬法關于親子關系的一切規(guī)定,發(fā)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不得對其子女有任何歧視行為。
4.準婚姻關系的解除。準婚姻關系的解除,就是解除雙方當事人的同居關系?梢砸(guī)定,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準婚姻關系,一方生活確有困難者,對方應當予以適當補償。
參考資料
1,非婚同居現(xiàn)象探幽 陳一筠 <中國青年報>
2,結婚或同居:孰好孰壞? 關啟文博士
3,中華校園網--校園新人類同居協(xié)議
4,未婚同居如何維護自已的利益?中法網
5,未婚男女同居現(xiàn)象日趨增多 專家吁立法加以規(guī)制中新網
6,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
8,同居浪潮在國外 www.lyfx.8u8.com
9,同居——婚姻的磨合期 www.lyfx.8u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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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同居是對婚姻的透支 www.lyfx.8u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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