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迎春 ]——(2008-5-14) / 已閱39010次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七十條;
【維權(quán)點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雖不能約定試用期,但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卻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是否約定試用期對非全日制用工沒有意義!
15、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用人單位能否隨時終止用工?是否需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分析解答】《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這里的“隨時通知”法律并未規(guī)定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從舉證角度出發(fā),建議采用書面形式。本條針對非全日制勞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做出了突破性的規(guī)定。因為非全日制用工的突出特點就是它的靈活性,規(guī)定過多會限制這一用工形式的發(fā)展。為了更好地利用非全日制用工的靈活性,從而促進就業(yè),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做出了比全日制用工更為寬松的規(guī)定!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
【維權(quán)點津】非全日制用工中,雙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終止合同均無需理由,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非全日制用工雖靈活,但對勞動者卻顯得不公平,立法者的目的是“犧牲”小部分勞動者的利益去換取非全日制用工的蓬勃發(fā)展。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條所指的“終止用工”既包括因勞動合同期屆滿而導(dǎo)致的終止,也包括勞動合同期沒有屆滿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文:廣東瀚宇律師事務(wù)所 李迎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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