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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5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7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就保險法中關于保險合同一般規(guī)定部分有關法律適用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財產保險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范圍內依據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條 人身保險中,因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導致保險合同無效,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xù)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填寫保險單證后經投保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的,代為填寫的內容視為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相關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條 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fā)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符合承保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
保險人主張不符合承保條件的,應承擔舉證責任。
第五條 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明知的與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的情況,屬于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的內容。
第六條 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范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第七條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條 保險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權,直接以存在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第五款規(guī)定的情形為由拒絕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就拒絕賠償事宜及保險合同存續(xù)另行達成一致的情況除外。
第九條 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保險人因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法定或者約定義務,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條款,不屬于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第十條 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
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義務。
第十二條 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第十三條 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
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中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規(guī)則認定:
(一)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的,以投保單為準。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經保險人說明并經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簽收的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載明的內容為準;
(二)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條款為準;
(三)保險憑證記載的時間不同的,以形成時間在后的為準;
(四)保險憑證存在手寫和打印兩種方式的,以雙方簽字、蓋章的手寫部分的內容為準。
第十五條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間,應自保險人初次收到索賠請求及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算。
保險人主張扣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扣除期間自保險人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作出的通知到達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補充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到達保險人之日止。
第十六條 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
第十七條 保險人在其提供的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中對非保險術語所作的解釋符合專業(yè)意義,或者雖不符合專業(yè)意義,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應予認可。
第十八條 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規(guī)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火災事故認定書等,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能夠推翻的除外。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財產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就其所受損失從第三者取得賠償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訴訟,請求保險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依法受理。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依法設立并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二十一條 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關于印發(fā)《關于加強和改進基層會計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財政部
財會[2013]1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會計管理工作(包括市、縣、區(qū)等財政部門會計管理工作),提高基層會計管理水平,充分發(fā)揮會計職能作用,推動基層會計工作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我們研究制定了《關于加強和改進基層會計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現印發(fā)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如有問題,請及時與我們聯系。
聯系人:胡興國 李靜
聯系電話:010-68552552 68553032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三里河南三巷3號財政部會計司綜合處
郵政編碼:100820
電子信箱:li-jing@mof.gov.cn
附件:關于加強和改進基層會計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財政部
2013 年5月30日
附件:
關于加強和改進基層會計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會計管理工作(包括市、縣、區(qū)等財政部門會計管理工作,以下簡稱基層會計管理工作),提高基層會計管理水平,充分發(fā)揮會計職能作用,推動基層會計工作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根據中央關于加強基層管理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和財政部關于提高財政管理科學化、規(guī)范化、信息化水平的有關要求,現就加強和改進基層會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和改進基層會計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ㄒ唬┲笇枷搿H尕瀼芈鋵嶞h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全會精神,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以轉變政府職能為中心,以改革創(chuàng)新為動力,以加強會計管理信息化建設為手段,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會計服務水平為著力點,實現基層會計管理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xù)發(fā)展,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和財政改革發(fā)展。
�。ǘ┗驹瓌t。堅持會計工作政府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堅持加強基層會計管理干部隊伍建設,科學設置基層會計管理機構,配備和優(yōu)化基層會計管理隊伍;堅持從實際出發(fā),因地制宜,鼓勵基層進行會計管理探索和創(chuàng)新;堅持科學化、規(guī)范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基層會計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推進基層會計管理和會計監(jiān)督信息化建設,提高基層會計管理效能。
(三)總體目標�;鶎訒嫻芾頇C構設置合理,職能配置完善,職責分工明確,管理制度健全,會計管理職能、監(jiān)督職能有效發(fā)揮;基層會計管理人員樹立依法管理、科學管理、規(guī)范管理理念,全面了解會計法律法規(guī),及時掌握新的會計準則制度,業(yè)務能力和管理水平滿足實際工作需要,工作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能夠充分發(fā)揮,服務發(fā)展、服務基層、服務群眾的能力切實提高;基層單位會計核算水平有效提高,內部控制制度逐步完善,會計信息真實完整,會計信息質量不斷提高,基層會計人員素質普遍增強,業(yè)務水平和職業(yè)道德水平顯著提升,會計違法違規(guī)問題得到有效遏制;會計服務市場主體規(guī)范發(fā)展,服務質量不斷提高;農村財會人員政策水平和業(yè)務素質能夠滿足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農村集體財務會計管理規(guī)范化。
二、貫徹實施會計法律法規(guī),提升會計管理法制化水平
�。ㄋ模┓e極宣傳會計法律法規(guī)。通過印發(fā)宣傳讀本、開展“宣傳月”活動、舉辦知識競賽、組織征文等有效方式和方法,積極宣傳會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普及會計法律法規(guī)知識,引導各類單位和會計人員依法開展會計工作。
�。ㄎ澹⿵娀瘯嫹煞ㄒ�(guī)實施監(jiān)督檢查。建立健全會計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督檢查制度,不斷探索推進會計法律法規(guī)實施的新舉措和新方式。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開展會計監(jiān)督檢查,采取各單位自查與會計執(zhí)法機構重點檢查等多種形式有效結合,充分發(fā)揮注冊會計師的作用,依法查處和嚴厲打擊會計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不斷提高本地區(qū)執(zhí)行會計法律法規(guī)的自覺性和基層單位的會計信息質量。
�。┘訌姇嫻ぷ髡{研和信息搜集。加強對本地區(qū)會計工作的調研,認真組織和研究本地區(qū)各單位在規(guī)范會計基礎工作、執(zhí)行會計準則制度、實施內部控制規(guī)范、加強會計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分析本地區(qū)會計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形成分析報告及時報上級會計管理機構,為上級財政部門制定完善相關會計政策提供依據。
三、加強會計人員管理,穩(wěn)步提高會計人員素質
�。ㄆ撸┘訌姇嫃臉I(yè)人員管理。認真開展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工作,嚴格落實會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管理。完善會計從業(yè)人員基本信息,建立會計人員從業(yè)檔案信息系統,提高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換發(fā)、調轉、變更登記等事項的辦理效率,實現會計從業(yè)人員資格查詢認證,便于用人單位選聘會計人員,防范和打擊偽造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行為。
�。ò耍┮�(guī)范會計人員繼續(xù)教育。建立分類管理、分層培訓的繼續(xù)教育培訓制度。采取以網絡遠程教育為主、面授培訓為輔的教育方式,豐富培訓課程和培訓內容,探索建立會計人員繼續(xù)教育面授培訓“考培分離”制度。加強農村會計從業(yè)資格持證人員繼續(xù)教育。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xù)教育培訓機構的監(jiān)督和指導,通過評估、考核、備案、公示等措施對繼續(xù)教育培訓機構進行監(jiān)督,嚴厲打擊培訓機構亂收費、亂辦班、虛假培訓等行為,規(guī)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ň牛┩晟茣嬋瞬排囵B(yǎng)機制。建立健全會計人才培養(yǎng)工作機制,加強會計人才隊伍建設的過程跟蹤、信息反饋和定期評估,確保會計人才培養(yǎng)的各項任務和要求落實到位。建立健全會計人才培養(yǎng)財政適當投入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用人單位、個人投資會計人才培養(yǎng),研究制定本地區(qū)會計人才成長的激勵政策和會計人才培養(yǎng)實施辦法,不斷提高基層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從業(yè)能力。
�。ㄊ┳龊脮嫃臉I(yè)資格和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相關工作。落實責任制度,認真做好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和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的相關組織工作,嚴肅考試紀律,確保本地區(qū)考試工作順利完成。積極探索現代化考試管理模式,逐步開展無紙化考試,不斷提高本地區(qū)考試工作科學化、信息化水平。
�。ㄊ唬┙∪珪嬋藛T獎勵機制。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對認真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樹立會計人員堅持原則、服務社會、積極進取的良好形象,提高會計人員的社會公信度,增強會計人員的榮譽感和凝聚力,切實保障廣大會計人員的合法權益。
�。ㄊ┙嬋藛T誠信檔案。探索建立會計人員誠信檔案,建立不良信用后果懲戒制度,強化對會計人員的約束和管理,促使會計人員更好地履行崗位職責,遵守誠信為本的職業(yè)道德。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不斷完善誠信檔案。
四、加強農村會計管理,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ㄊ┘訌姶寮墪嬑写矸⻊盏闹贫冉ㄔO。在村民自愿委托的基礎上,遵循村級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據國家有關法規(guī),研究建立健全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制度,包括服務崗位責任制度、操作流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規(guī)范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扎實推進村級會計委托代理信息化工作,提高農村集體資金使用效率,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十四)推進村級會計委托代理的監(jiān)督管理。聯合有關部門指導和監(jiān)督本地區(qū)的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實現資源整合、優(yōu)勢互補、共同推進。加強對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的監(jiān)管,糾正和查處各種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及時整改代理程序不規(guī)范、代理手續(xù)不健全、制度執(zhí)行不到位等問題。
五、規(guī)范代理記賬行為,服務小微企業(yè)發(fā)展
(十五)規(guī)范代理記賬行業(yè)發(fā)展。協調相關部門建立和優(yōu)化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流程,加強審核力度,著重審查從業(yè)人員資格,防止出現從業(yè)人員掛名、兼職等現象。做好代理記賬機構相關信息的變更、備案工作。定期公布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和按時備案的代理記賬機構名稱等相關信息。聯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本地區(qū)代理記賬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健全代理記賬機構退出機制,對未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開展代理記賬業(yè)務的,應嚴格查處并予以公告,督促其依法申請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或加入代理記賬機構開展業(yè)務。
(十六)積極探索對代理記賬機構的政策扶持。采取多種形式宣傳代理記賬工作,推動小規(guī)模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小型經濟組織選擇代理記賬服務,積極引導代理記賬機構面向鄉(xiāng)鎮(zhèn)開展服務。協調相關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針對代理記賬機構從業(yè)人員開展以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小企業(yè)會計準則、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等為主要內容的培訓,提高代理記賬機構服務質量。探索建立政府購買代理記賬服務制度。
六、加強會計管理隊伍自身素質建設,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
�。ㄊ撸┘訌娀鶎訒嫻芾黻犖榻ㄔO。建立健全機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確保基層會計管理人員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辦事。健全干部選拔機制,選派作風正派、責任心強、業(yè)務素質高的干部,充實到基層會計管理隊伍中來。加強基層會計管理人員培訓工作,制定培訓規(guī)劃,建立健全分級培訓機制,著力建設一支法制觀念強、專業(yè)技術精、工作作風硬的會計管理干部隊伍。建立完善基層會計管理人員考核獎懲機制,增強干部的工作積極性。
�。ㄊ耍┨岣呋鶎訒嫻芾頇C構的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研究探索新形勢下基層會計管理和服務新途徑,努力實現會計管理工作從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豐富服務內涵、擴展服務外延。簡化會計管理辦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確保會計管理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增強服務意識,抓好窗口建設,完善會計管理工作服務平臺和網絡管理,在有條件的地區(qū)探索建立在線解答機制,做好咨詢解釋工作,對廣大會計人員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梳理匯總,定期以問答形式在相關媒體公布,方便會計人員查詢。
七、加強組織保障,確保基層會計管理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ㄊ牛┘訌娭笇АX斦亢透魇〖壺斦块T要加大對基層會計管理工作的指導力度,通過會計行業(yè)網站、報刊、雜志等媒體,積極宣傳基層會計管理的先進經驗和有效做法,為基層會計管理工作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營造良好氛圍,對基層會計管理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的,應予以推廣。各省級財政部門應加強與所屬市、縣、區(qū)等財政部門的聯系溝通,加大對其會計管理工作的業(yè)務指導,定期組織基層會計管理人員開展專題培訓,確保基層會計管理人員學懂、學透會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擔當起指導、監(jiān)督本地區(qū)單位貫徹實施會計政策的重任。
�。ǘ┩晟茩C制。各市、縣、區(qū)等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會計管理工作,把加強和改進會計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統籌安排、整體推進,對會計管理機構設置、專業(yè)人員配備、專項經費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保證會計管理機構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二十一)明確措施。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方案和配套措施,確定工作重點和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確保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相關法規(guī)政策落到實處。
�。ǘ﹪栏窨己�。各省級財政部門要跟蹤了解所屬市、縣、區(qū)等財政部門的貫徹落實情況,對基層會計管理工作加強考核,建立健全會計管理工作績效考核制度,確�;鶎訒嫻芾砉ぷ髟鷮嵧七M,取得實效。
關于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8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現就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的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è)試點納稅人,應按照本公告規(guī)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除本公告第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營改增試點實施前(以下簡稱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滿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xù)。
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xù)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yè)額合計÷(1+3%)
按照現行營業(yè)稅規(guī)定差額征收營業(yè)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yè)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yè)額計算。
三、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四、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不滿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五、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辦法由試點地區(qū)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和本公告制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六、試點實施后,試點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及其相關規(guī)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營改增有關規(guī)定,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差額扣除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七、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八、試點納稅人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fā)生增值稅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九、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5月31日
新法規(guī)軟件介紹
《新法規(guī)速遞2012》軟件,收錄1949-2012 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規(guī)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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