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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
12
農(nóng)歷七月初六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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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guī)法律目錄

    ·關于印發(fā)《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 教育部(2013-7-29)
    ·關于印發(fā)《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 教育部(2013-7-29)
    ·關于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guī)定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2013-8-2)
    ·關于修改《關于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guī)定(試行)》的決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2013-8-2)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規(guī)定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2013-8-2)
    ·國務院關于加快發(fā)展節(jié)能環(huán)保產(chǎn)業(yè)的意見
    /國務院(2013-8-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3-7-26)
    ·關于印發(fā)快遞業(yè)務旺季服務保障工作指南的通知
    /國家郵政局(2013-8-5)
    ·關于印發(fā)《突發(fā)環(huán)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guī)定》的
    /環(huán)境保護部(2013-8-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zhí)行軟件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2013-7-2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2013-7-26)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chǎn)監(jiān)管工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2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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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guī)定》已于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3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7月26日


                法釋〔2013〕1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guī)定

       。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3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結合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工作實際,對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規(guī)定:

  第一條 本規(guī)定所稱自賠案件,是指人民法院辦理的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

  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小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負責辦理本院的自賠案件。

  第三條 人民法院對賠償請求人提出的賠償申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guī)定》予以審查立案。

  第四條 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應當指定一名審判員承辦。

  負責承辦的審判員應當查清事實并提出處理意見,經(jīng)國家賠償小組或者賠償委員會討論后,報請院長決定。重大、疑難案件由院長提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五條 參與辦理自賠案件的審判人員是賠償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應當主動回避。

  賠償請求人認為參與辦理自賠案件的審判人員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其回避。

  以上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六條 賠償請求人申請回避,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賠償決定前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自賠償請求人申請回避之日起三日內(nèi)作出書面決定。賠償請求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nèi)做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案件辦理工作。

  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國家賠償小組負責人或者賠償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案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調取原審判、執(zhí)行案卷,可以向原案件承辦部門或有關人員調查、核實情況。聽取意見、調查核實情況,應當制作筆錄。

  案件爭議較大,或者案情疑難、復雜的,人民法院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原案件承辦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舉行聽證。聽證情況應當制作筆錄。

  第八條 人民法院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應當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協(xié)商情況應當制作筆錄。

  經(jīng)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

  第九條 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前,賠償請求人撤回賠償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賠償請求人撤回賠償申請后,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時效內(nèi)又申請賠償,并有證據(jù)證明其撤回申請確屬違背真實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中止辦理:

  (一)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

  (二)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ㄈ┳鳛橘r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承受人的;

  (四)賠償請求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在法定期限內(nèi)不能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

 。ㄎ澹┬鏌o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中止辦理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恢復辦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終結辦理:

 。ㄒ唬┳鳛橘r償請求人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或者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二)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承受人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三)賠償請求人據(jù)以申請賠償?shù)某蜂N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或者宣告無罪的判決被撤銷的。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委托鑒定、評估的,鑒定、評估期間不計入辦理期限。

  第十三條 國家賠償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ㄒ唬┵r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

 。ǘ┥暾埵马椉袄碛桑

 。ㄈQ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jù);

 。ㄋ模Q定內(nèi)容;

 。ㄎ澹┥暾埳弦患壢嗣穹ㄔ嘿r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的期間和上一級人民法院名稱。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決定賠償或不予賠償?shù),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nèi)將國家賠償決定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第十五條 賠償請求人依據(j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賠償金的,應當遞交申請書,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r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

  (二)生效的國家賠償決定書。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支付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收訖憑證。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記入筆錄,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 申請支付材料真實、有效、完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人民法院受理后,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七日內(nèi),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

  申請支付材料不完整的,人民法院應當當場或者在三個工作日內(nèi)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收到支付申請的時間自人民法院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申請支付材料虛假、無效,人民法院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nèi)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賠償請求人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請支付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核。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復核決定,并在作出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nèi)送達賠償請求人。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告知人民法院申請支付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按照要求提交補正材料。

  需要賠償請求人補正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賠償請求人。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告知人民法院已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賠償請求人。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規(guī)定施行前本院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財教[2013]219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教委),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

  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chuàng)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yè),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精神,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2013年7月29日



附件:

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chuàng)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yè),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精神,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設立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為做好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中央高校)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獲得獎勵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三條 中央高校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由中央高校負責組織實施。中央高校應按規(guī)定統(tǒng)籌利用財政撥款、學費收入、社會捐助等,獎勵支持表現(xiàn)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學業(yè)。

  第四條 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中央財政對中央高校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所需資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標準以及在校生人數(shù)的一定比例給予支持,所需資金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二章 獎勵比例、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五條 中央高校根據(jù)研究生收費標準、學業(yè)成績、科研成果、社會服務以及家庭經(jīng)濟狀況等因素,確定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的覆蓋面、等級、獎勵標準和評定辦法(可分檔設定獎勵標準),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標準不得超過同階段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標準的60%。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名額分配應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yè)、方向)傾斜。中央高校應根據(jù)實際情況,對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覆蓋面、等級和獎勵標準進行動態(tài)調整。

  第六條 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品學兼優(yōu);

  4.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七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jù)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學業(yè)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八條 獲得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內(nèi)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

第三章 評審組織與程序

  第九條 中央高校應建立健全與本校研究生規(guī)模和管理機構相適應的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評審機制。

  第十條 中央高校應成立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負責制定本校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tǒng)籌領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本校評審工作,并裁決有關申訴事項。

  第十一條 中央高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系、所,下同)應成立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十二條 基層單位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后,應在本基層單位內(nèi)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學校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nèi)進行不少于2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條 對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四條 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擇優(yōu)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guī),杜絕弄虛作假。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中央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并將研究生獲得學業(yè)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部門和中央高校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jīng)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教育部門應根據(jù)本辦法精神,確定地方財政對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高校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的支持力度,制定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管理辦法,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十八條 科研機構等其他研究生培養(yǎng)機構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財教[2013]22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教委),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

為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精神,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2013年7月29日




附件: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教育部N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精神,自2014年秋季學期起,研究生普通獎學金調整為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為做好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獲得資助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設立。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參照普通本?粕鷩抑鷮W金資金分擔辦法共同承擔。

第二章 資助標準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條 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2000元, 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條 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由各。ㄗ灾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確定。中央財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標準以及普通本?粕鷩抑鷮W金分擔辦法,承擔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建立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動態(tài)調整機制,根據(jù)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資助標準。

第三章 預算下達

  第八條 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九條 每年9月30日前,財政部、教育部根據(jù)測算情況,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達下一年度中央財政應承擔的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預算。

  第十條 每年5月31日前,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jù)各。ㄗ灾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高校符合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條件的在校學生人數(shù),編制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和預算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定。

  第十一條 每年6月30日前,財政部、教育部確定各。ㄗ灾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和預算分配方案,并對中央財政應承擔資金進行據(jù)實結算。

  第十二條 每年9月1日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教育部門按程序將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至相關高校。

  第四章 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高校應按月將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發(fā)放到符合條件的學生手中。

  第十四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jù)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助學金的發(fā)放。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發(fā)放國家助學金;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發(fā)放國家助學金。

  第十五條 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內(nèi),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xù)的,暫停對其發(fā)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后再行發(fā)放。超過規(guī)定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yè)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第十六條 中央有關部門、各。ㄗ灾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高校主管部門、各高校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jīng)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ㄗ灾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和教育部門、各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應根據(jù)本辦法精神,制定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的具體辦法,并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十八條 科研機構等其他研究生培養(yǎng)機構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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